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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11:55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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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对窗口成员单位实行按月考核
  中心对各窗口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根据得分高低,前三位为“红旗”窗口。
  l、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2、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供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3、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每次扣3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4、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5、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6、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7、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8、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一般”的不加分,“较差”的扣2分。
  9、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不得分。
  10、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l一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l、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l一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2、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3、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的管理制度,得20分。
  (1)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2)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1分;周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3)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4、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1)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4)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另加2分;
  (5)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
  l、考核由中心业务督查处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业务督查处。
  2、成立中心窗口服务监督组,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组成,分成若干个小组。考核结果须经监督组讨论通过,由中心领导审核后通报。
  3、年底根据窗口考核结果,评定年度“红旗”窗口3—5个。
  4、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称职”、“不称职 ”三个等次,并根据不同等次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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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区域内用地控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提出方案,征求区(市)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三)爆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锚杆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挖砂、打井取水、采石;
  (五)在过河、过海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安全的作业。
  从事前款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作业符合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审批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用地,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的用地作为公用事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看穿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

张世勋


  纠正大众对同命同价条款的误读,“可以”俩字减损其八成威力。——张世勋

  今天重读侵权责任法,发现一个被媒体被舆论都误解的法律条文——同命同价条款。也就是我们侵权责任法中的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我们期待已久盼望已久的同命同价条款。
  她的出台可以说是顺应了大多数老百姓及村乡两级地区律师的极大农民维权感情。当他们在为此欢呼的时候,却没有注意到“可以”这两个字。也正是这两个字大大削减了同命同价原本应有的效力。
按照理论上说,在当今社会逐渐趋向两级分化,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社会劳动价值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势下,再加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房价飙升和关于当地城市户口的严格控制措施,以及近年来农民进城运动和趋势的不断明显。侵权责任法地十七条的出台时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也是我国在人人平等的法治进程中所特有的一大进步。
  但只要你精心审读就会发现,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并不像官方主流媒体和一些个专家解释的那样是真正的同命同价,在我看来,这只是为同命同价的出现和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这就为法官审理侵权赔偿案件时提供了可以不予适用的理由和权力,也就是说虽然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被侵害的多数也是能够不按同命同价进行赔偿的。我记得温阅写过一篇文章说。我们凭什么同命同价?罗列了古今中外凡此种种。那么我想温阅文章中所提到的理由或许可以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将第十七条束之高阁,弃之不用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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