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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前置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手续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14:49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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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前置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手续的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前置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手续的规定 
(杭房局〔2005〕56号)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的管理工作,理顺与产权登记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商品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均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单位自管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及2002年2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体宿舍,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及2002年2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体宿舍,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2002年2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管房类非住宅或集体宿舍,如整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一产权且办理一本房屋所有权总证的,可由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承诺后,由局物业处和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暂缓缴交用房和基金的联系单,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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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报浮夸不再有藏身之处

杨涛

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几个乡镇干部因虚报造林面积,受到免职等惩处。其中,两个乡镇党委书记、4个林业站长被免职。(《中国青年报》6月19日)
为创造政绩或完成上级规定指标,一些地方官员不惜在统计上做文章,在工业产值、农民收入等林林总总项目的数字上大渗水分,虚报浮夸己成为官场的公开的秘密。可是,为什么上级领导仍引以为信呢?难道发现虚报浮夸真得那么难吗?
看看阜新县的做法,我们发现其实发现虚报浮夸并不难。阜新县开始春季植树造林时,刚到任的县委书记王宏伟经过近一个月的调研,发现他走过的乡镇植树造林的面积有问题,再加上下乡时有人反映一些乡镇中存在虚报造林面积的情况,使他产生了清查造林面积的想法。于是,该县县委决定以核查造林面积为突破口,力刹虚报浮夸风。该县对全县35个乡镇的植树造林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对5亩以上面积较大的地块采用了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测量仪”进行实测,测量的实际数字与各乡镇上报的造林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
原来,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难就难在上级领导有无深入调查研究。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发指示、听汇报,不到基层走走,不到群众中看看,不擅于借助科技的力量进行复核,当然,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很难。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也难在上级领导敢不敢痛下决心,与下级官员较真,与自己较真。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好大喜功,对于下级官员的形势大好的空话很顺于耳,并且上级领导也要接受指标考核,他们上面也有领导,揭下级官员的短,事实上也使自己的指标也难以完成,也就是让自己难堪。因此,如此没有壮士断腕的气概,敢于与下级较真,与自己的政绩较真,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真的是很难。
  正因为有这么多发现虚报浮夸的难处,所以, 阜新县县委书记力刹虚报浮夸风的做法就颇具魄力,令人陡生敬意。但是,要遏制虚报浮夸的现象,仅仅依靠领导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寻求制度上的跟进。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许是有必要的:首先是要将制止虚报浮夸与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必要时要采取虚报浮夸一票否决制,让下级官员不敢搞浮夸;其次是上级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标准,在制定标准时要让当地群众、下级官员共同参与进来,让下级官员不需要搞浮夸;再次,要建立平时督促检查制度,平时经常实地检查下级官员的工作,而不是等年终听汇报、看数字,让下级官员无法搞浮夸。
我想,只有虚报浮夸的不再有藏身之处,我们的经济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地维护,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文明进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是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我市公路、水运主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均应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督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

  (四)做好受监督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交工、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交通质监站核验、审定)。 (五)负责本市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参与本市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处理工程质量争议。

  (七)协助省交通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八)参与本市受监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向省交通质监站报送本市工程质量及实施质量监督情况,完成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质量监督和单项检测任务。

  (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中,市交通质监站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内容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调阅受监督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实验报告、测试记录等有关资料;

  (三)参与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

  (四)调查了解与受监督工程有关场所的情况,如实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

  (五)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并责成返工或修补;

  (七)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检测工作中,可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督程序

  第七条 下列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市交通质监站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接受质量监督。

  (一)施工合同价6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的公路工程;

  (三)全长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

  (四)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工程;

  (五)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

  (六)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

  (七)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从工程立项开工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时,应向市交通质监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图纸和工程预算;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

  (四)《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五)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市交通质监站应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监督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的申请监督资料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未办理监督登记的工程项目,市交通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申报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责成其补办登记。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补办登记。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交通质监站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由市交通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市交通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

  第十七条 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经修补或返工的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均视为质量事故;在10000元以上的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天向质监站呈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基本完工后,交工验收(初验)前,监理单位应提出监理执行报告,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执行报告,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审查该项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作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市交通质监站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质监站可提请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或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无质量自检体系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达不到要求的;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的;

  (四)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有技术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的;

  (五)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或者无资质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