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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4:29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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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三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制度,其中经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五条 已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已经打破的原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限,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虽未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但由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应当维持现状,其土地所有权应当确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有明确的土地权属界限,并在各自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应当确定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对其依法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不因其土地发包方的不同而改变。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定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乡(镇)村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应当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应当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土地权利依法由土地所有者行使。
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的,其土地所有权仍由该村民小组成员依法行使,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没有支配和处置权。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严禁平调和擅自上收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规划、计划与耕地保护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布局等,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必须按法定程序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建立固定的公告专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乡(镇)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对试点乡(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制度实施。乡(镇)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确需追加计划指标的,须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持建设占用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挂钩,实行新增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年度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平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地整理项目,在实现年度占补平衡后,可按净增农用地中耕地面积的60%比例,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追加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自行开发与所占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规定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实现占补平衡后,耕地开垦费全额返还乡(镇)人民政府。
以土地置换方式占用耕地的,应当编制土地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使用者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占补平衡合同后,可于批准占用耕地一年内补足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除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为国有外,在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组织的土地可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向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向该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拨用土地补偿协议、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采取拨用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地价,对原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于经济效益好并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30日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腾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搬迁新址用地可以保留原供地方式;本镇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并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其用地可以实行拨用。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流转: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
(二)据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采用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采用拨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需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需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由出租双方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三十四条 农民宅基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并按“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民宅基地流转和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补订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挂牌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用地者、土地价款等。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等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第六章 土地收益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制定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适时对乡(镇)基准地价进行平衡和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所在试点乡(镇、办事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基本持平。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和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和联营取得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解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专户。
第四十二条 解入专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解决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被占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费。土地使用权流转业务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每宗流转的建设用地建立完整的档案,对流转土地的产权属性、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和规划实施备案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在规划图上标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记录,年底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年度检查的必备资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乡(镇)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并可冻结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流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文书格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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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新型显示技术和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9/t20120905_96613.htm




科技部
2012年8月21日






附件:
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显示产业是年产值超过千亿美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信息时代的先导性支柱产业,产业带动力和辐射力强。为实现新型显示产业的加速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精神,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全球新型显示技术发展迅速。
显示技术处于多种技术路线并存、产业发展迅速的黄金阶段。目前主要的显示技术有阴极射线管显示、液晶显示、等离子体显示、有机发光显示、激光显示、三维立体(3D)显示、电子纸显示、场发射显示、发光二极管显示、硅基液晶投影显示、数字光处理显示等。其
中,阴极射线管显示已基本退出显示技术历史舞台,液晶显示技术和等离子体显示已经成为显示主流技术,激光显示、3D显示、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场发射显示将是未来主流显示技术。我国激光显示是最有可能领先国际水平的显示技术,3D显示是最有生命力且终将成为显示技术共性平台的下一代显示技术,有机发光显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显示技术,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是值得关注的下一代显示技术。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新型显示产业快速发展,总产值超过1000 亿美元,其中 90%以上为液晶显示产业创造。在全球液晶显示产业竞争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占据 90%以上的份额,呈现日、韩和台湾地区三足鼎立之势。目前,韩国的三星和LG、台湾的友
达和奇美、日本的夏普排名全球液晶显示面板厂商前五名,占据全球生产和销售总量的80%以上。
(二)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和产业处于发展的机遇期。
“十一五”期间,在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推动下,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产业链中上游技术创新与国际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下游整机应用系统集成技术得到跨越发展。其中,我国激光显示技术保持与国际同步,3D 显示技术与国际同行差距较小,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产业发展迅速。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等主流显示技术自主产业创新步伐明显加快。目前,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激光显示技术和产业均处于蓄势待发阶段,未来显示储备技术场发射显示的发展势头也较明显,多种显示技术在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集成应用得到快速发展。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迎来了十分难得的机遇期。
(三)我国显示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
随着电子消费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了阴极射线管显示向以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为主的新型显示过渡,迫切需要加强数字化和平板化引领,带动上游原材料、元器件和核心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推动中游模组、下游整机制造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新型显示产业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更为严格的节能降耗标准的实施,迫切需要开发高光效发光材料、低能耗背光模组等,促进显示制造企业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成熟技术产业化并举为导向,以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层次发展我国新型显示技术。优先支持新型显示的核心材料、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注重显示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建立完备的技术研发平台和创新体系,完善新型显示产业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创新链设计。
重视基础研究,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器件。加强前沿技术研究,研发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增强应用研究,开发产业链所需的配套材料和关键装备,加强新产品开发应用。推进产业化示范,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加强对新型显示全创新链的统筹规划与顶层设计,促进显示产业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全产业链布局。
重点支持上游核心材料、产业配套材料、元器件及重要装备的研究开发,重视中游面板和模组开发生产,抓好下游应用产品开发和整机集成应用,完善产业链建设。加强区域平衡,聚散有序,配套合理,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新型显示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中心和国家级创新平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兼顾市场的整体需求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有机结合。
4.坚持人才发展导向。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充分发展和利用科技创新平台,聚集创新人才,为显示产业提供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重点发展激光显示和 3D 显示的共性关键技术, 增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化进程;切实加强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提升新型显示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着力突破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的产业瓶颈和商业模式,提高当前主流显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全面掌握激光显示、3D 显示、有源有机发光显示、有源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等关键技术,促进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到 2015年,实现显示产业链新增产值超过5000亿元。以企业为主体,建立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若干产业化示范基地和技术研发平台,形成一批新型显示产品的核心专利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培养若干主导方向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2. 具体指标。
表1.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科技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激光显示
(1)能效 6 lm/W,光通量 50000 lm
(2)色域:>160% NTSC 约束性
2、3D 显示
(1)真三维和全息 3D 显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多视点裸眼 3D 显示产业化:不少于 16 视点
(3)非裸眼 3D 显示大规模生产
(4)功耗:2W/英寸
约束性
3、有机发光显示
(1)有源:>50 英寸样机,手机屏产业化
(2)功耗:<2W/英寸
(3)柔软显示技术:200cd/m2

(4)喷墨打印材料与全印刷技术:200cd/m2约束性
4、电子纸显示
(1)反射率≥40%,响应时间≤200 ms
(2)有源电子纸显示产业化,150 dpi,8 级灰度
(3)功耗:30mW/英寸
约束性
5、场发射显示
(1)高性能阴极材料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印刷型低逸出功场发射显示:34 英寸,1024768
(3)纳米线场发射显示:21 英寸,800600
约束性
6、移动互联网终
端显示
(1)分辨率≥300ppi
(2)尺寸≥4 英寸
(3)亮度≥200cd/m
2

约束性
7、视觉健康
(1)研究激光显示和 3D 显示对视觉健康的影响
(2)建立视觉健康评价标准和规范
约束性
8、专利标准
(1)发明专利:1000 件
(2)标准: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 20 件
预期性
9、团队平台
(1)领军人才 10 人
(2)国家级创新团队 3-5 个
(3)国家级创新平台 3-5 个
预期性6
表2.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经济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新增产值 产业链新增产值 5000 亿元/年 预期性
2、示范基地 规模化示范基地 7 个,工程化示范基地 10 个 预期性
3、激光显示
(1)产值 100 亿元/年,产量 50 万台/年
(2)光源模组生产线 2 条
(3)激光显示影院系统:30%占有率
预期性
4、3D 显示
(1)产值 3700 亿元/年
(2)形成3D电视、3D显示器、3D投影产业集群
(3)建立 3D 电影院体系
预期性
5、有机发光显示
(1)产值 300 亿元/年,年产能 1.5 亿片
(2)4.5 代及以上生产线 5 条
(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6、电子纸显示
(1)产值 30 亿元/年;产量 1000 万片/年
(2)国内市场占有率 50%
预期性
7、移动互联网终端
显示
产值 1000 亿元/年 预期性7
表 3.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社会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节能降耗 省电 30%,节能 200 亿度/年 预期性
2、激光显示
(1)主要材料通过认证,产业链完整
(2)国产化率:总体 70%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3、3D 显示
(1)主要材料国产化
(2)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基本形成
(3)建立 3D 显示评价和标准
(4)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4、有机发光显示
(1)原材料国产化率>50%
(2)完善产业链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5、电子纸显示
(1)材料国产化
(2)引导无纸化绿色环保的阅读习惯
(3)形成面板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6、场发射显示
(1)核心材料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建立场发射显示知识产权体系
(3)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7、移动互联网终
端显示
(1)主要材料通过认证,产业链完整
(2)国产化率:总体 80%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三、重点任务
(一)基础研究。
探索新型显示技术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器件,重点解决新型显示中的科学前沿问题,提升我国新型显示基础研究能力,为未来新型显示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优先开展先进显示材料、新型显示器件、显示模式、显示方法等共性重大基础科学研究,着力研究激光显示中的半导体激光与晶体材料、真三维及全息立体显示、有机/高分子发光显示发光材料、电子纸显示彩色化材料、场发射电子束源以及蓝相液晶材料体系,探索激光全息显示、场发射气体激发显示、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机理,全面优化设计薄膜场效应晶体管
(TFT)基板、有源驱动(AM)有机发光显示和场发射显示器件结构,开展 3D显示、激光显示视觉感知与人体工学研究,为下一代显示技术的研发打下良好基础。
重点研究方向:
1.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与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新机理研究。 开展人工微结构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与动态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新机理研究,突破传统半导体激光器设计思想,深入研究人工微结构材料及器件性能,通过联合调控光子和电子,研究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的新原理与新机制。实现基于数字全息技术与相位调制技术的激光全息投影技术的创新发展。
2.真三维及全息 3D 显示机理与新器件研究。
研究全息 3D 显示和其它高视觉感知真 3D 显示的基础科学问题, 探索快速液晶相位调制和固态光折射聚合物相位调制机制及其器件物理问题,建立人脑感知 3D 信息的心理与物理模型,提出 3D 人机交互新方法,建立基于电信号调制和光信号调制的大尺度、宽视角动态全息显示基础理论,获得原型器件。
3.新型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与器件结构研究。
研究高发光效率、长寿命的有机/高分子复合发光材料,高发光效率、高稳定性的有机发光显示器件结构,新型有机发光显示彩色化技术,新型大面积 TFT 有源层材料。
4.新型类纸性显示原理、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
研究快速响应的彩色电子纸显示体系、相关显示材料,彩色显示的驱动机制;研究新型电子纸显示原理、相关显示材料及器件结构。
5.新型场发射气体显示机理及其显示材料研究。
研究场发射气体激发显示阴极材料、器件结构、显示原理、制作工艺和驱动技术,研究新型微纳电子发射材料及其电子发射结构,探索电子激发气体发光机理。
6.微秒级液晶显示关键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
研究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技术,研究微秒级响应蓝相液晶体系,拓展蓝相液晶工作温度范围,优化蓝相液晶显示器件设计,研究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驱动技术,探索研究目前彩色场序显示中彩色劣化的机理,提出消除或改善彩色劣化的途径和方法。
7.新型高效气体激发发光显示材料与显示技术研究。
研究电子注入型等新型高效气体激发发光显示器件结构设计、新材料、新工艺和驱动方法, 研究高发光效率电子注入型显示机理、驱
动模式。
(二)前沿技术研究。
开发激光显示的激光晶体材料和光源模组技术,在全息3D显示、裸眼 3D显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等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研究有机发光显示和电子纸显示共有而又各具特色的 TFT 技术,突破有机发光显示的有源、柔性和高分子印刷喷墨技术,解决电子纸显示的有源、彩
色化和快速响应等技术难点;研制低逸出功印刷型和一维纳米线场发射显示样机,解决新型显示技术的产业化量产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方向:
1.半导体激光材料与三基色激光光源模组技术研究。
制备高质量低成本性能优越的功能晶体材料;研究绿蓝激光用低位错密度氮化镓衬底材料、红光和蓝绿光半导体激光器结构设计、外延生长技术和器件工艺与规模化生产技术;开展半导体激光器自动化封装工艺与设备研究;研究三基色激光光源模组技术,发展智能化驱动技术; 突破激光与荧光发光相结合的新型显示光源关键技术;开展主动式多视点 3D 显示激光投影技术、激光显示视觉健康评价与标准研究。
2.高性能3D 显示技术研究。
开展大尺寸可变焦透镜的真三维、全息三维显示技术研究,开发集成成像3D、视点跟踪 3D和便携式3D显示器件;研究透镜与光栅设计、 制备、 对准与贴合技术, 研究 2D/3D 图像相互转换和兼容技术, 3D11 图像处理技术,突破裸眼 3D 多视点显示关键技术;开发高性能 3D 显示屏;全面掌握非裸眼 3D 显示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建立 3D 显示评价、数据处理方法与标准,进行3D显示视觉健康研究。
3.有源、柔性及印刷型有机发光显示核心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氧化物 TFT 基板技术、有机 TFT 技术和有源有机发光显示集成技术,开发硅基 TFT 基板生产技术和中大尺寸有源有机发光显示屏技术;开发柔性显示屏技术和柔性封装技术,研究印刷型有机发光显示溶液配制技术、超薄薄膜印刷技术和全印刷阴极制备技术。
4.电子纸显示先进显示材料与面板技术研究。
研发彩色电子纸显示的新材料、器件结构及显示原理、驱动及其面板制备技术;研究适于柔性电子纸显示的驱动基板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显示薄膜制备工艺和面板制作技术。
5.低逸出功和纳米线冷阴极场发射显示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制高性能低逸出功可印刷场发射显示阴极材料及其后处理技术,制备34 英寸高性能低逸出功可印刷场发射显示器工程化样机;研究大面积器件结构中均匀发射的纳米冷阴极的制作工艺, 制备21英寸纳米线场发射显示样机;开发高性能场发射显示专用隔离子,开发场
发射显示驱动芯片、驱动模块与驱动系统,开发场发射显示阴极后处理与封接封离技术与专用装置。
6.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用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 2D-3D 兼容转换微透镜阵列、微狭缝光栅与微柱透镜光栅、 基于微孔成像的集成光栅阵列一体化设计、 材料研制、光栅制作等关键技术;开发低功耗技术、多基色超高分辨率技术、高性能多点触控技术、肢体识别与互动技术,开发高光效和视觉健康等新型高性能显示材料体系与器件,开发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显示器等全系列移动终端显示屏及其相关产品,实现量产及规模应用。
(三)应用研究。
开发新型显示产业配套材料、重要装备、低成本技术、低功耗技术和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新型显示产业链上游配套材料,完成配套材料的在线测试、企业认证与产品应用,提高主辅材料的国产化率。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攻克产业化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新型显示产业竞争力,为我国新型显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重点研究方向:
1. 激光显示关键配套技术与设备研究。
开展激光散斑测量与激光模组集成老化测试研究,以及设备研制与开发;开展高性能、智能化驱动电源技术研究,高性能视频图像处理与颜色管理技术研究及其配套硬件开发。
2.3D 显示配套材料及整机应用研究。
开发 3D显示用眼镜光阀、柱镜光栅板、微位相差板、高性能光学膜等材料与部件,开发高性能 3D 显示屏;突破 3D 显示模组和整机制备与集成技术,实现量产与规模应用。
3.有机发光显示配套材料开发。
开发 TFT 靶材、光刻用化学品材料、高纯特种气体材料、高性能光学膜、掩膜板及其批量生产技术等内容,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保障,提高有机发光显示产品上游配套材料和国产化率。
4.电子纸显示生产技术开发。
开发高反射率、高响应速度的电子纸显示材料和显示薄膜的中试生产技术,专用 TFT 及有源显示屏的规模生产技术,研究电子书产品的驱动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
5.高世代液晶显示关键技术研究与配套材料开发。
高世代线玻璃基板和彩色滤光片、滴下式注入法(ODF)用液晶材料开发、驱动芯片开发、新型半导体照明背光、高性能光学膜等国产化配套材料的研发与国产化导入,化学刻蚀液的国产化开发。
6.等离子体显示关键技术研究及配套材料开发。
开发八面取玻璃基板,3D 等离子体显示用荧光粉、电极材料、障壁材料、列选址芯片、行扫描芯片、多功能集成逻辑控制芯片、显示屏设计技术和制备工艺,透明 3D 等离子体显示模组;研究开发超薄等离子体显示模组需要的产品结构、器件、电路工艺、散热技术和制
造技术等;研究等离子体显示低功耗显示屏和驱动电路设计技术,开发适应低功耗要求的新型介质材料、电极材料、荧光粉等,实现低功耗等离子体显示产品产业化。
7.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开发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高性能显示器件,开发移动互联 网终端显示模组与整机制造技术,突破显示系统低功耗技术、轻薄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与整机制造技术,开发全尺寸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及其相关产品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技术。
(四)产业化示范。
建设激光显示、3D显示、有源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生产线,获取重要产品的知识产权,建立国家级或地方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基地。
重点研究方向:
1.高性能激光显示关键器件及整机产业化。
开展超高亮度激光显示、高性能低成本激光显示、大屏幕激光电视以及便携式(含微型)激光显示等整机产品的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发,突破光源集成、自由曲面光学元器件、光学引擎、散斑消除、高速图像处理、高效热管理等关键器件,建成 1~2个产业化示范基地并进行市场应用示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3D 电视及影院产业化示范。
建立眼镜式 3D 显示生产技术、工艺及质量控制规范,提升快门和偏光眼镜式 3D 电视的显示品质;开发 3D 显示投影影院系统,实现 3D影院系统国产化,建立 3D电视及 3D 影院示范基地。
3.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及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示范。
突破关键技术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将有机发光关键材料和显示技术应用到产业,实现有机发光产品规模批量生产,以市场拉动材料和技术发展;重点实现有机发光材料的批量生产,低成本批量生产无 源发光显示屏,规模量产有源发光显示屏,逐渐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
产品竞争力。
4.电子书产品及配套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建设有源电子纸显示面板生产线,研究电子书驱动技术及其批量制造技术。开发电子书所需的配套材料,设计并批量生产驱动专用集成电路、产品系统和应用软件;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电子纸产业发展。
5.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产业化示范。
开发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显示器的全系列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器件, 建立 2~3条高性能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器件工程化与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3~4条生产线,完善产业链,提高国产化率。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与管理机制。
利用国家科技计划等资源,实现各个创新环节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总体专家组的作用,建立高效管理机制,建立技术与管理问责机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等作出客观评价。
(二)加强产业化示范推广应用。
以点带面,通过产业化示范带动新型显示技术推广应用,逐步大规模实施示范推广工程,推动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熟可靠的技术参与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促进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搭建和完善示范推广技术和服务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
(三)加强人才培养与平台建设。
自主培养与对外引进并举,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型显示领域兼具科学素质与工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着力锻炼和培养显示产业领军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集成协同创新,支持建设若干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快新型显示标准化体系建设进程。



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辩护有两条思路,其一是刑事的,其二是民事的。
  就刑事的辩护思路而言,本人认为,尽管许霆在庭上说了一些昏话,不懂得保护自己,甚至引起“挺许派”的倒戈;许霆的父亲说话也有不着调的时候;辩护律师临场发挥欠佳,甚至要“自动柜员机”作被告出庭,本来占有强大的胜算却先庭上失了“势”;公诉人咄咄逼人,法官充任了“第二公诉人” ,但实质上公诉人并未从法律与法理上赢,辩护人也没有真正地输。
  在庭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作了一些反驳。本人已写几篇文章指出,公诉人的反驳并未抓到问题的实质,并未回复辩护人的意见,而是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现在谈民事辩护思路。许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包括“倒许派”和“挺许派”,银行给顾客的规则是,即使银行少给了钱,只要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有的网友在问,为什么顾客从柜台多取了钱,离开之后还得负责,而且还得负刑事责任?所以有的网友主张,许霆实际上连不当得利也称不上。
  我注意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只随着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护,忽略了民事部分。虽然辩护律师在上次二审的辩护提纲中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害的一方” ,但在重审中没有就这一点向公诉人发起提问:为什么银行对顾客的约定是单方面的,离开柜台后顾客损失了银行不负责任,银行损失了却要顾客负刑事责任?相信公诉人对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请读者帮助找一找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什么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顾客却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代价?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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