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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2:08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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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重大火灾,给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就全国的火灾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
防。李岚清副总理也专门就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火灾防治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
第一,各级和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责任制。首先是防火,要防火患于未然。如果万一发生火灾时,要有切实有效的消防措施。特别是首都影响大,决不可麻痹大意。
第二,要定期检查和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学生、教职员工以及干部、职工要经常开展防火灭火教育,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演习和训练,等等。
现就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火灾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要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学校的课堂、图书馆、宿舍等人群集中场所的火灾防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建筑火灾隐患防治工作的通知》(教财〔1997〕5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建筑火灾隐患防治工作的通知》(教
计厅〔1998〕6号)的要求,从上到下,层层落实防火救灾责任制。要将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传达到学校的各级防火救灾工作责任人,并要求大家落到实处。要从已经发生的火灾事件中,吸取沉痛教训,从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防火
救灾工作,坚决消除麻痹思想,消除“死角”。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防火救灾工作的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同志们认真学习《消防法》,通盘研究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火灾形势、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突出重点,抓紧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将检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三、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尽快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执勤备战;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总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学校火灾、火险的防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检查落实,把防火灭火工作切实做好,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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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池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旅游者更好地了解池州、宣传池州,鼓励旅游单位开展一日游活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含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一日游活动的单位应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交通、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 一日游车辆驾驶人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八条 旅行社组织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旅行社应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编制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尽可能地丰富产品内容,并将安排情况报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一日游活动的景区(景点)、车船、餐饮等单位应制定优惠方案,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市民参观游览。
第十一条 组织一日游活动,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并向其出具有效的服务票据。
第十二条 组织一日游活动,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旅游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票据;
(四)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二)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强迫旅游者就餐、购物、娱乐;
(五)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要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八条 一日游售票点要公开与一日游活动相关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一日游活动的开展。各级财政安排的旅游专项资金,可对经营一日游活动绩效较好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在业务年检时,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和一日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并可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其他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我部制定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要求,为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试点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一般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通过政府的组织引导、集群的科学规划和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集群试点遵循国家战略与地方目标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认定
    第五条 申请集群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三)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第六条 集群试点工作程序
   (一)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集群试点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由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向科技部推荐。
    (三)科技部每年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试点期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集群试点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担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工作推进,发布申报通知并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试点工作评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集群试点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集群试点的政策,协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评价。
   第九条 集群所在地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产业协同机制,推进试点工作。
   第十条 集群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科技部根据集群试点要求和规划目标进行验收评价。评价合格的,确认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未能实现规划目标的,视情况予以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评价指标 (单位:家、千元、% 、人、项)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创新环境 20 政府引导 40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 50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50
政策措施 30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 50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 50
协同机制 20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 70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 30
文化氛围 10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 60
8.创新创业文化 40
主导产业 50 经济总量 50 9.集群收入总计 50
10.集群上缴税额 50
产业规模 15 11.企业总数 50
12.从业人员总数 50
主导产品 15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 60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数量 40
研发能力 10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70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 30
知识产权 10 17.授权发明专利数 50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50

服务体系 30 企业培育 50 19.国家级孵化器总数 30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 70
技术服务 30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 60
22.合作的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总数 40
金融服务 20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总数 30
24.当年获得创业投资的企业数 70

二、指标说明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指集群试点已经成为省级经济社会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区域或产业发展规划。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指地方政府为促进集群发展,所确立的集群建设组织体系、任务分工和工作制度。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指围绕集群主导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保障、鼓励创新创业等支持集群发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指执行和落实集群试点建设政策措施的成效。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指在政府的引导或组织下,形成了产业链各类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合作联盟组织和工作协调机制。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指集群对国家有关政策、外部科研资源、市场资源等形成的整合和运用,包括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会商机制等。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指集群产业集聚的核心区域,拥有适宜的教育、交通、医疗、会展、文化和生活等设施。
    8.创新创业文化:建立了与主导产业发展相关联的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科技文化活动等常态机制。
    9.集群收入总计: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的营业收入总和。
    10.当年集群上缴税额: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实际上缴的税收数额。
    11.企业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的总和。
    12.从业人员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总数。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指上一年度集群主导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的比例。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总数:指依据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纳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在上一年度的数量。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指上一年度集群中高新技术企业占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17.授权发明专利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获得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独立承担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数。
    19.国家级孵化器数:指集群内具有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数量。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总数。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指集群建立或引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咨询、生产力促进等机构,以及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组织、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2.合作的大学、科研院所数量:指集群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或其他技术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数量。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数:指集群内集聚金融机构的数量。包括债权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及再保险、银行信贷等机构。
    24.获得投资的创业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内企业获得各类投资基金的企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