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本地区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 系 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李洪良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14日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并如实填报《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或《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并经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后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83.pdf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93.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张 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7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1、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1989)2号
2、唐山市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3号
3、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1989)4号
4、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1989)6号
5、唐山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7号
6、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1990)1号
7、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9号
8、唐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10号
9、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1号
10、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政府令(1992)12号
11、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3号
12、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5号
13、唐山市建筑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3)1号
14、唐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1994)4号
15、唐山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政府令(1994)5号
16、唐山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7号
17、唐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8号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号
19、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 市政发(1985)96号
20、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5)129号
21、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30号
22、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4号
2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9号
24、唐山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发(1986)43号
25、唐山市征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57号
26、唐山市辖区内开采石油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75号
27、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6)103号
28、关于推行技术承包责任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7)24号
29、唐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发(1988)3号
30、唐山市住房基金筹集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1、唐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2、唐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8号
3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49号
34、唐山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56号
35、唐山市农村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8)74号
36、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76号
37、唐山市废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9)21号
38、唐山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0)24号
39、唐山市乡镇自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发(1990)30号
40、唐山市城镇集体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0)37号
41、唐山市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市政发(1990)38号
42、唐山市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9号
43、唐山市鼓励搞活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20号
4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37号
45、关于加强婚丧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40号
46、唐山市贯彻《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定》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2)2号
47、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号
4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5号
49、唐山市劳动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 唐政发(1992)14号
50、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规定 唐政发(1992)15号
51、唐山市商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25号
52、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2)27号
53、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唐政发(1992)34号
5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8号
55、唐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3)11号
56、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3)16号
57、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唐政发(1994)16号
58、唐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4)19号
5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4号
60、唐山市乡镇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7号
6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5)31号
62、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6)3号
6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6)19号
64、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6)21号
65、唐山市含金银三废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8)29号
66、唐山市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办(1988)48号
67、唐山市原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 市政办(1988)65号
68、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差额各项补贴及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9)6号
69、唐山市工程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2号
70、唐山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3号
71、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5)3号
72、唐山市“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6)3号
73、唐山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唐政办(1996)13号
74、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批准,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