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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4:33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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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9]26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是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六盘水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非煤矿山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依法规范、促进我市乡镇非煤矿山有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乡镇非煤矿山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或城乡居民个人兴办的有农民经济成份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为乡镇企业的各类非煤矿山(包括地下和地表矿藏生产企业。
  二、凡在我市境内开发乡镇非煤矿产资源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凡申请新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除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必须向规划、水利、水保、环保、地矿、土管、乡镇企业、劳动、工商等部门申报批准手续。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的程序是:
  (一)办矿者在确定办矿地点方案后,向规划、水利、水保、环保等部门申报办理批准手续。
  (二)持以上部门批准文件及国务院241号令《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办证资料按相关程序向地矿部门申报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持《采矿许可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办理《矿山生产许可证》。
  (四)持以上“两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矿山安全件合格证》。
  (五)取得“三证”后,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取得“三证一照”后到土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四、原已开办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凡未在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年检之前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地矿部门对《采矿许可证》不予年检。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乡镇非煤矿山进行清理登记,严肃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和资源分布、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相适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的财产。
  八、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中的环保、水保设施必须做到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九、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作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已投入生产经营及在建、扩建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和卫生技术的设施、措施。矿山企业的法人代表、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十一、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贵州省乡镇企业采矿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保险规定》(黔府发[1995]1号)为其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
  十二、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税费登记,按期足额缴纳费。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育林基金、教育费附加、水土保持补偿费、乡镇企业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缴纳,严禁挪用。
  十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监督。
  十四、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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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维护建筑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 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16日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局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分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去年3月,陕西省铜川市矿务局霍尚华同志给国务院领导同志写信,反映陕西地区汽车驾驶员出车需要携带的证件多达22种,其中全国性的10多种,造成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路难,建议予以整顿。李鹏总理批示:“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为了维
护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现就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的批示精神,加强证件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乱收费和查验证件名目繁多的问题,要结合治理“三乱”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下决心进行整顿,其中属于以部门、地方文件为依据的要修改。
二、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力求精简、改进工作、有利管理、方便运输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减少上路检查,防止助长不正之风,造成行车难。
(一)继续保留的证件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部门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成的道路运输证;保险公司核发的机动车保险证。
(二)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
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三)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使用的临时性标志,如各种准许通行证、市区准许停车证等,适用于少数车辆,需要使用时显示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一般不长期固定粘贴。


运输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品,如危险品、进口商品和烟草制品等,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四)驾驶证、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是驾驶员行车时必带的证件。凡已投保的车辆,驾驶员在行车时,还须随车携带机动车保险证。
三、各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种证件、标志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这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工作效率,以方便司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好证件、标志。
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