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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0:31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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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办研究办理: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独办1件,主办1件,协办1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独办7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独办2件,主办1件,协办2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独办9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独办4件,协办4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独办3件,协办1件)。各有关委、办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附件:
  
  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一、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第2号)。
  二、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
  (一)独办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第1号)。
  (二)主办1件
  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三)协办1件
  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
  (一)独办7件
  1、林景华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议案(第3号);
  2、杨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7号);
  3、林亮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4号);
  4、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8号);
  5、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3号);
  6、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
  7、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7号)。
  (二)主办3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协办2件
  1、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
  (一)独办2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第30号)。
  (二)主办1件
  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三、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
  (一)独办9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4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条例》的议案(第9号);
  5、郭联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
  6、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1号);
  7、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25号);
  8、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第26号);
  9、王晶等10名代表:关于再次要求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8号)。
  (二)主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
  (一)独办4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议案(第11号);
  2、郑红星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议案(第20号);
  3、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海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9号)。
  (二)协办4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
  (一)独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九龙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
  3、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二)协办1件
  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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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政府


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郑州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 郑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系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的生产经营者,系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义务和消费者组织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购买未经声明的有缺陷商品,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
(五)因商品和经营性服务的质量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补偿,有投诉和起诉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
第七条 消费者可以成立消费者组织。
市、县、区消费者组织称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是代表消费者利益,引导消费,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重要投诉,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消费纠纷的处理。
(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测定,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四)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厂商字号。
(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向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六)支持受害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宣传国家有关消费的方针、政策,提供消费咨询,组织评议、推荐受消费者欢迎的生产经营者及产(商)品。
(八)根据消费者投诉和反映,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消费者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商)品。
(二)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附有说明书、标明保存期限的产(商)品和过期失效及无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的产(商)品。
(三)严禁掺杂兑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伪造商品、假冒名牌、发布虚假广告。
(四)严禁制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格的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五)禁止生产和销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六)不得硬性搭配商品,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禁止打骂侮辱消费者。
(七)未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不得预售商品、预收货款。
(八)必须执行国家物价管理规定,不得乱涨价或变相涨价。
(九)销售高档耐用消费品,应当场验试,并严格执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
(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负责赔偿损失。确属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责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先赔偿消费者损失,再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赔。

第四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和依靠有关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四条 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批评和检举、揭发的权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物价、卫生、标准计量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生产经营者交涉无效,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除下列情况外,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接受: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
(四)购买商品时已经知道非正品;
(五)不能提供证据的;
(六)超过《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
消费者委员会接受消费者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解,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对于不符合接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告诉投诉者。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直接投诉或者由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及时做出调解或处理决定,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告诉投诉者。
第十九条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章 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或标准计量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0%至30%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者,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销毁所有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经过处理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货款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并处货款或服务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预收货款并付息,按预收金额处以3%至10%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者,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处理,生产经营者已经改正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该行为再作罚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必须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适用本条例。
第 三十 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8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还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86个)



市府办、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物价局、人防办、刘公岛管委、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铁路局、经济合作局、仲裁委秘书处、民航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乡企局)、口岸办、贸促会、供销社、信息产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展办、工业园管委、残联、地震局、房管局、公路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档案局、史志办、调研室、无线电管理处、电力办、职教办、知识产权局、工业行办、粮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办、贸易办、水务集团、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国税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人行、银监分局、烟草专卖局。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统计内容 当月数量(条、次) 年度累计数量(条、次) 备注
网上增加或变更政府信息
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本表每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办(联系人:王家良;联系电话:5220466、5231236;传真:5213283)。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举报投诉人情况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举报投
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举报投诉单位
举报投
诉内容
处理情况 转办单位 转办时间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情况
处理结果

注:本表由市应急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填写,并于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4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
单位 检查时间 网上公开政府
信息情况 扣分情况




















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其中,第一项内容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并打分;第二、三项内容由市应急办负责检查并打分,每年年底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