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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加强无神论宣传和科普宣传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1:11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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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加强无神论宣传和科普宣传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加强无神论宣传和科普宣传的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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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宣部的有关工作部署,广播电视工作要把无神论宣传和科普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和长期任务,纳入总体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广播电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贴近”原则,将无神论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宣传报道任务纳入总体规划。通过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积极倡导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帮助广大群众增强辨别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能力,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抵制各种歪理邪说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科教宣传力度。各级电台、电视台要有计划地办好各类科教频道、栏目和节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继续办好《农业广播学校》、《教育时空》等栏目,努力创办专门的科普栏目;中央电视台要重点办好科学教育频道和《科技博览》、《科学世界》、《科学历程》、《科学调查》、《科教片之窗》等科普专栏。各级电台、电视台已经开设的科教栏目,要着力搞好无神论和科普宣传;尚未开设科教栏目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开设;同时,要在日常新闻、文艺、相声小品、电视剧、电影等各类节目中,注意宣传无神论和科普知识。
  三、无神论的宣传要突出重点。要宣传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党员干部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不搞封建迷信,不求神拜佛,率先垂范,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和科学的社会环境,把无神论的宣传同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文明和科学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工作,多制作适合青少年听众观众收听收看的科普知识类节目,防止不当节目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四、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理论节目的重要作用。要在理论节目中系统介绍无神论思想和知识,宣传无神论思想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重点制作推出一批有针对性的大型理论节目和系列报道。
  五、继续做好揭批“法轮功”的宣传报道工作。要深入剖析“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揭露其打着“科学”、“宗教”的幌子反人类、反社会、残害生命、践踏人权的真实面目,以“法轮功”为反面例证宣传好无神论。
  六、把握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兼顾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宗教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宣传宗教要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不要擅自宣传法事等宗教活动,对个别地区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神)发财”等不要宣传。宣传无神论和普及科学常识时,要用事实说话,防止批判宗教。
  七、严防影视作品中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要严防影视作品成为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的重要渠道,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在引导受众审美的同时,要加强文艺评论,引导观众树立马克思唯物史观。
  八、防止宣传伪科学。不要宣传类似“水变油”、“人体自燃”、“外星人”、“超感知觉”等特异功能和所谓的神秘自然现象;不要擅自宣传未经严肃的科学检验的少数人的某些观点;对于人们已经认清其原理的奇特现象,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揭示其科学原理。广播电视科普节目要杜绝出现伪科学的内容,要确保导向正确。
  九、要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在相关访谈节目中,可以邀请理论界、科学界专家学者解疑释惑,引导人们接受科学,接受教育。要加强同研究和宣传无神论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大众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协同作战,使现有科学理论成果发挥出最大效益。
  十、讲究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无神论宣传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结合现实生活,结合焦点问题,结合人们思想上存在的困惑,用科学服人,用事实服人,避免形式主义,避免大轰大嗡,不要运用枯燥空洞的节目形式,提倡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上要慎重,把握好分寸,防止逆反心理,防止片面化、极端化,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安定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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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将《禁毒教育读本》列为中学生课外读物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员会等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将《禁毒教育读本》列为中学生课外读物的通知
国家禁毒委员会等




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在中、小学要进行毒品危害教育的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在小学常识课和中学生理卫生课中应增加爱护身体和毒品对人体危害的知识,在历史课中应增加鸦片战争史、近代中国禁毒史的内容,加强预防性教育”的要求
,国家禁毒委员会编写了《禁毒教育读本》,经国家教委同意,列为中学生课外读物。该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天津发行所发行,已于6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首发式。
《禁毒教育读本》容纳了自鸦片战争以来的全部中国近代、现代禁毒史,目前国内外毒品泛滥形势,毒品对于人体的危害以及国家采取的禁毒措施。是一本集历史、现实、政治、科普于一体的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禁毒教育的有益读物。
鉴于目前国际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国外贩毒加紧了对我国的毒品渗透,从而导致国内毒品问题的死灰复燃。在一些毒品问题严重的省、区,青少年为毒品所害的问题日益严重,对青少年进行毒品危害的预防性教育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问题。国家教委经研究决定,在向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推荐的基础上,要求禁毒重点地区将《禁毒教育读本》作为初中二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课外必读书。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结合历史课、政治课、常识课、生理卫生课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



1992年7月17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户条件

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务工所在城镇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务工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四)获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六)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七)来梅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年交纳税金达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

1、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2、本市户籍的优秀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梅州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发);

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入户农民工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符合入户条件的下列证件之一:

(1)属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供表彰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属高级技工条件的提供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属符合中级工入户条件的提供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符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入户条件的,提供竞赛组织单位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5)属拥有专利类入户条件的,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优秀农民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申报材料要求1、3、4、5款要求提供。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并提供验证证明。

(三)受理和核准。

1、凡申请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携带需提供的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及申请入户农民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所有复印件用A4纸,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指标卡》。

(四)迁转户口。

1、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入户通知书》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

2、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准予迁出证明》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城镇的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四、组织领导

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