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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0:26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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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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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交通部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3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第三条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工作。
上款北海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应发布航标动态:
(一)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况。
(二)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讯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
上款第一条所列明的,是第一类航标动态;上款第二条所列明的,是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五条 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标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航标动态按下列程序通报:
第一类航标动态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分别抄报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二类航标动态分别报告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
第六条 专用航标的航标动态由其管理人报告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当地航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通报。
第七条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收到第二类航标动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及时通报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抄送有关部门。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应及时校核有关部门刊发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发现有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正。
第八条 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第一类航标动态,预计在30天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应申请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二类航标动态,应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认为必要时,可在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的同时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十条 航标动态通报按附表统一格式通报。
航标动态数据的填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航标动态应采用传真方式及时传递,原件邮寄存档。
第十一条 提供和播发航标动态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对准确、及时提供航标动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航标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海区航标动态通报办法》同时废止。
× × × × 单位
航 标 动 态
编号No. 年 字 号
× × × × 单位:
(通报内容)
请发航 告
× × × × 单位
航标动态专用章
年 月 日
签发人:
拟稿人:
审核人: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4]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执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过程中,依据《办法》所作出的审批结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特殊情况存在异议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对仍未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中央预算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