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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札记:一起少年犯抢劫案件带给我的沉思/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5:00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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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札记:一起少年犯抢劫案件带给我的沉思

闵涛


  掩卷沉思,内心难以平静,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面对刚刚开庭审理的一起六名少年犯抢劫案件,着实感到震惊,而案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书籍,又由衷感到振奋。然而,太多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疏于管理孩子、辍学生、流浪儿……他们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啊。这是一起由残缺不全的家庭孩子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岳某,男,16岁,初中文化,母亲在岳某一岁时,因家庭矛盾而上吊自杀,父亲去了南方打工,岳某则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居生活。被告人焦某,男,17岁,小学毕业,父亲系精神病患者,走失不日死于街头,母亲去了南方,一封“就当我死了,不要找我”信,使焦某三岁便成了无父无母的孤儿。被告人王某,男,15岁,小学毕业,系本案中唯一家庭健全的孩子,但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一次棍棒交加后肋条竟断了两根,落下看见父亲生气的面容,就哆嗦的毛病。被告人潘某,男,18岁,小学文化,从小父母离婚后,随残疾的母亲生活,后来母亲改嫁,继父看潘不顺眼,常常打骂,潘某13岁便家出走。被告人汪某,男,17岁,初中二年文化,汪某在上小学时成绩很好,总是名列前茅,但上初中时,由于相依为命的母亲下岗,父母又离婚了,生活无着落,内向的汪某感觉生活压力,一度成绩下降,无心上学,初二就失学在家。被告人刘某,男,18岁,初中二年文化。在某修理厂学徒,他是瘫痪在病床的母亲唯一的依靠,也是这六名少年犯中唯一一位自谋生活的孩子。相似的经历和各有各的不幸,使流浪在街头、网吧、录像厅里的他们走到一起,结成了好“兄弟”,这样一个少年犯团伙就在北安市内实施了数起抢劫夏利出租车案件,一时造成了出租车司机谈此色变,有的让家人陪着出车,有的夜里停止了营运,甚至有的转行不干了……2006年2月4日至3月10日短短的二十多天里,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在北安市城区内实施抢劫夏利出租车司机五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111元。其中有2起是在3月10日一天晚上连续作案,每次实施抢劫岳某都坐在副驾驶座位,伺机动手,用战刀逼住司机,如司机反抗坐在后的被告人就用绳子勒司机脖子,其他人翻兜,临跑时岳某还威胁到“不许报警,不然杀你全家”,俨然一副黑社会流氓的样子。开庭时六名少年犯的亲友们来了,他们相拥而泣,悔恨的泪水、迷惘的目光,完全失去了作案时威风、凶残……最后六名被告人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不等。他们是令人憎恨的,但他们同样是令人同情的,当许多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的时候,他们却早已尝尽了生活的艰辛。“我七、八岁时就能同奶奶帮人家倒煤,倒一吨煤挣一元钱,五吨煤挣的钱我和奶奶就能吃上二天饱饭”, 岳某是这六个人中身世最可怜的,他不仅缺乏应有的教育,甚至连基本的温饱也不能保障。他从小同爷爷奶奶一居生活,爷爷得了癌症,变卖了家中唯一的家财产一间房子,爷爷去了,他同奶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靠好心邻居帮助住在人家偏厦子。“我成绩不好,家里又没钱供我上学了,小学毕业后,我就流浪,爸爸在外打工,哪有心思管我,教我!”王某这样陈述。“在我十二岁时,我爸领我到姑姑家串门,听了姑姑的一句你拖累你爸都不好找对象,我就喝了一瓶安定,足足昏睡了七天……后来,流浪在街头遇到大哥(指邱某),他们能给我吃的喝的……”这就是残缺家庭的孩子的庭审陈述的内容,当家庭的重任落在一人的肩上,生计便放在了首位,平日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看管、教育孩子,渐渐的疏于管教的孩子就变坏了。这就是扭曲的心灵,少年犯们为了弥补曾经所受的伤害而形成的报复社会的心态,报复社会的行为。这就是残缺家庭,社会的问题带给孩子们的沉重负担……今天,我坐在庄严的审判庭上谴责犯罪,惩治犯罪,力所能及地教管、感化、挽救孩子们,但,我却没有更大的能力来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没有能力去让孩子们完成所应受到的学校教育,没有能力去保护此时正流浪街头,夜宿车站、沉迷网络……的孩子们,但我深知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教育,和睦的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应是安全、富足和幸福。当然也有遭受不幸的孩子,严格自律,成了社会有用之人,也有或父(或母)含辛茹苦培养了在单亲家庭都享爱到家庭的温暖的孩子……但有很多的孩子们却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我尽我的所能,依法公正、高效地裁决,我尽我所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帮教失足青少年,但我同时强烈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关心孩子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让孩子们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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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江府[20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
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
速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奖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并经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
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
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
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六)项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
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1.5万元、1万元。

 在科学技术研究 、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申报前一年实现新增上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 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
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为 :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市直单位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各县级市、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 、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组织、人事、财政等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 )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组长由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学科( 专业)评审组对本学科(专业)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提出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授奖证书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江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江府[1987]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政府鼓励“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物资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四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涉及几个村村民共同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坝的新建、清淤、维护,村连村之间道路的建设、保养等),在征得受益村多数村民同意后,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实行分村议事,分村申报,分村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由乡镇政府协商受益村共同组织施工。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如水利干渠、支渠的修缮、清淤,乡到村的公路修建等)。确需调工的,要实行有偿。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及确定收费对象和开支规定的资金和劳务。

3、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第七条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对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第八条 筹资筹劳预案须经村民小组长会议初审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给全体村民。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表决时按一户一票制进行。

第十条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所议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后,方能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按人口计算,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属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所筹劳务按本村劳动力计算(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它劳动力完成投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经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制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于当年4月底前发放到户,村民依卡出资出劳。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属于集体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只能用于所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级管理费开支,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工作进度统一调度,原则上安排在农闲季节进行。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对所筹劳务,要加强管理,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项目结束后,要对各户所出劳务进行决算,并按统一工价平衡找补。

第二十条 村民有依照本办法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现役军人、伤残退伍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和因天灾人祸履行确有困难的村民,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减免。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后的决算报告,要向村民专项公布。公布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详细项目及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对村民有异议的决算报告,村民委员会应负责解释,经解释后群众仍不满意的,县市区、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复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属于跨年度“一事一议”项目决算,可采取分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定期公布或一次性决算(所跨年度在3年内),即全部项目完毕后再决算公布,但在年度财务公开时,应将其执行情况单列公布。

第二十四条 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村民意见较大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筹资筹劳,县市区、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退还向农民收取的资金或支付用工报酬,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1、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

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未通过的;

3、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审查的;

4、经有关程序申报、审查后但又擅自增项加码的;

5、未按规定填制、发放《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的;

6、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按有关规定上追一级责任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外,还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单位关于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