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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3:57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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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卫生部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2]179号


河北省、甘肃省粮食局、卫生厅: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在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供应中开展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1]162号)下发后,在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过前期调研、选点、试验及专家论证,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围场县、甘肃省兰州市开展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和卫生部相关司局组织领导,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实施。试点工作为期3年,2002年8月正式启动,至2005年8月结束。试点工作期间的每年1月份,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会同卫生部相关司局对上一年度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试点工作。
二、有关地方各级粮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和联络,组织和协调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地方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营养强化面粉的生产、储存、发放工作。要严格按配方(见附件1)添加面粉强化营养素,并严格执行添加工艺和要求。加强对面粉强化加工工艺、加工过程、加工质量的监督,确保营养强化面粉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试点地区基线调查、膳食调查、强化面粉质量检测以及食用效果调查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筹措试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向试点市县提供面粉强化所需的营养素,并协调相关事宜。
面粉营养强化工作是我国营养改善行动中的重要举措之一,退耕还林补助面粉强化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粉强化积累经验,对改善国民体质和提高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粮食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营养素配方


维生素A 2mg/kg
维生素B1 3.5mg/kg
维生素B2 3.5mg/kg
烟酸 35mg/kg
叶酸 1mg/kg
铁 40mg/kg
锌 2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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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通过对一公司实务案例,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现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若干法律方案。

  【关键词】公司证件权益 证明文件 非物质权益 公司身份权益
  公司经营权益 社会利益 现代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企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在迅速攀升,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尚不很完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尚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高级别的实用型公司管理人才尤为稀缺,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日益突显出原本潜存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公司证件及公司证件权益问题即是其中一项相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该类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同一的处理流程,实务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并严重影响到涉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本文基于该问题和涉及的有关事项展开论述,发表一下公司证件权益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见解。
  为了更好的阐述本文涉及的实务问题和观点,先行参详以下案例:
  AA公司系在省级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药材的一私营企业,2007年4月,该公司进行了重组,原公司大股东A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了股东B、C、D,原公司其他股东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转让给了股东B、C、D。股东B、C、D均履行了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涉及股份转让同时均在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变更后的的股东股权比例为:股东A占10%,股东BCD共占90%。后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AA公司变更名称为BB公司。公司委托A到办理更名手续,A携带以AA名义下的所有公司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前去办理更名;A因更名不满在办理完毕公司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后,领取了新发的名字为BB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后不再办理其他证照的更名,并携带包括BB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未变更的所有证照离开公司后隐匿。(备注:原AA公司公章在A手中,更新的BB公司公章在公司)
  BB公司因未拿到营业执照无法变更涉及的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无法开展经营业务,无奈之下通过报纸公告营业执照丢失作废,按照遗失申领程序向工商局申请补发,工商局在给予补办时接到了股东A的电话和特快专递函件,称A是BB公司股东,涉及BB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丢失,工商局如给BB公司补发营业执照属于违法,A对此进行举报。工商局鉴于此停止补办程序。BB公司因无法联系到股东A,遂通过报纸公告召开股东会,经过合法程序做出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A的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重新向工商局提出申请补领报告。工商局仍不予理会。
  碍于工商局系主管政府机构,BB公司未选择行政诉讼,但迫于无奈向BB公司法院起诉股东A,诉请股东A限期返还BB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未更名的证件。经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并发送传票,均无法联系上股东A,涉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认为如果股东A不能到庭,无法证实并印证BB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议BB公司撤诉,BB公司无奈撤诉。因经过法院亦无法联系上股东A,且法院认为尚缺乏证据证实BB公司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在股东A手中,BB公司再次公告营业执照丢失并再次向工商局申请补领。工商局继续不予理会并建议BB公司注销再重新注册。因涉及药业公司的批准规格提升,依BB公司目前的条件已无法获得新的批准证书,故重新注册不符合BB公司实际情况,BB公司因此陷入困境。
以上案例突显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证件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当该类问题是应如何定性和决断,是我们殛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和重要性
  (一)公司证件与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
  公司证件顾名思义系指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属于公司法人所有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概括的说公司证件即公司身份的证明文件。
  公民身份证件一般指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是公民享有权利、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是由国家政府确认的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证件。
  公司证件和公民证件虽然都是由国家确认的法定证件,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公民证件的控制人和权利人是唯一的,涉及法律问题容易解决,基本上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公司证件而言情况相对复杂的多,作为公司证件的所有者和法定控制主体系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系由各个股东共同设立的,那么由谁代表公司法人管理和控制公司证件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国内尚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公司证件权益的概念
  经过对公司证件和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本人认为,公司证件权益可以概括定义为:公司法人对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的以证明其法人身份的有关证照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公司证件权益是由公司法人享有的专项权益,任何其他公司企业、单位组织、个人非因法律规定事项均无权取得、占有。
  (三)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属特定的非物质权益,系公司身份权益和公司经营权益的合法证明文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营业执照等公司证件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必须在法定的经营场所悬挂(张贴)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涉及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时,双方一般需要相互验证公司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证件;在办理税务、审计等事务时公司必须提交相关公司证件。如公司失去了对所属证件的支配权,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有权益的首要权益,是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二、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
  本节所指公司证件侵权损害系指公司证件被公司法人主体以外的主体占有,剥夺了公司法人对其证件的支配权,妨碍公司法人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系列侵权损害纠纷。
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一般存在以下主要类型:
  (一)侵权人系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系指与本公司无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如该类主体占有本公司证件,可以认定占有行为违法,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在该类侵权类型中,一般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引发。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是不能当作权利凭证用作质押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非政府法定机关无权扣押、占有;故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类侵权事项的解决一般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在实务案例中,如侵权事实明确可察或侵权人明确承认占有了本公司的有关证件,那么本公司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当然的可以提起诉讼,并可以获得支持。如侵权事实不好查实而侵权人又恶意的不认可实际占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遗失申领程序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二)侵权人系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系指本公司的股东(实际占有公司股份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不包括名义股东)。本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证件,侵害公司权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人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证件,妨碍公司运营,所侵害的主体是公司其他股东,但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占有绝对优势,其他股东亦无法通过任何股东决议。在司法实践中,尚无行之有效的处理方略和规定可循。
  2、侵权人系本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小股东);
  公司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侵害本公司证件权益的问题在实务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众多公司证件侵权案件中,涉及中、小股东侵权的占大多数;即使所占股份份额较小,但其仍然系公司的股东,基于其在公司的该特殊身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亦无轨可循。
  (三)侵权人涉及本公司的名义所有人、直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1、我国新《公司法》确认了公司实际所有人(实际股东)、名义所有人(名义股东)的概念,在实际案例中不乏该类争议,例如:在一独资公司中,公司实际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不是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和所有人,但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如果该名义所有人侵害了本公司证件权益,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直接的处理方案;通常系先行解决所有人之争,确定权属之后在解决公司证件侵权纠纷。
  2、本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占有本公司证件,侵害公司证件权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亦存在;基于公司聘任的管理人一般不享有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尚不存在很大的争议。
  3、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证件权益,如果确定了侵权人确实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在一般意义上讲,侵权即无从谈起;该类情况在实际案例中较少。

  三、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侵害的主体;
  (一)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
  公司对其所有的公司证件失去支配权,造成公司运营的的不便和损失所侵害的直接主体即公司所有者即公司股东。
  (二)公司职工权益;
  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导致公司丧失商机、无法运营并导致严重亏损,那么必然导致公司的财政危机,将直接导致公司职工的工作权益,不可避免的出现怠工、无法兑现工资、报酬,损害公司职工的权益。
  (三)国家、社会利益;
  公司作为国家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类组织成员,公司的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向从大的方面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不但影响到国家的正常税收,还会给国家带来包括再就业压力在内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负担,损害了国家、社会利益。

  四、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一)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
  公司证件权益系一项客观存在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缺失将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国家和社会应当对公司证件权益给予客观上的法律保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 ㎡,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