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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9:55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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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uohe.gov.cn)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为公民、企业和其它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网上办事等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门户网站“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总编辑,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兼任副总编辑,各县区、各部门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编辑成员单位。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建设,各县区、各部门积极配合,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网站负责。
  市政府网站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以下工作:(一)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中涉及我市的信息、事项的处理工作;(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三)建设和维护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对各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五)对各单位上网信息和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统计;(六)征集有建设性、普遍性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七)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引导社会舆论;(八)对法律法规或重大事件组织专家、领导解读或进行在线访谈;(九)根据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需要,确定栏目的责任单位;(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事项,要求各责任单位报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对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对互动类栏目中市民提交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进行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十二)指导县区和部门网站工作,每年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进行评比排名。


第三章 政府门户网站功能


  第七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能,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的职能信息等,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人事任免中选拔、公示及录用情况;(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税费征收及减免、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服务等情况;(五)各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罚款及执行情况;(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应急预案发生和处置情况;(七)漯河概况、招商信息、重点企业信息,食品节和许慎文化节的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申请并符合申请程序可以公开的信息;(九)各县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文件及各类信息;(十)其它便民类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九条 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在网上公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对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并将答复在网上公布。每件来信的答复或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类门户网站建设及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置栏目,通过栏目共建、信息报送、网上链接、信息抓取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网站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网站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的组合)。已建立网站但域名不符合规范的要申请www.xxx.gov.cn域名并以此域名为主域名。需要申请的域名已经被申请过的,可以使用www.xxx.luohe.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建站方案(包括服务器使用情况、网站制作所用语言、人员编制情况、网站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应当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政府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将漯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漯河”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如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及时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责成有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办法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实施。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二)未向市政府网站登记备案的;(三)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五)互动类栏目保障中回复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不及时,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一)违反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应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二)互动类栏目中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年度办结率达不到60%的;(三)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年度得分达不到60分的。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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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1号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18日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一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节 大风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大风;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大风;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至十二级大风;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二级以上大风。
第二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通知渔业作业船舶回港避风。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第二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三节 寒潮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二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四节 大雾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四条 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限航、停航等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红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五节 高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三十七条 橙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三十八条 红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8]102号

1998-06-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