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0:07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7月4日)
中国代表团和蒙古代表团(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条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蒙方承担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1—1.牧草品种的改良、种植和管理(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1—2.牛、羊、骆驼新品种的培育、繁殖、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方法(四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1—3.乳品工业和探讨合作的可能性(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二、中方承担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2—1.瓷器烧制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2.纺织品、针织品的软化工艺(一人,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2—3.风能和沼气的利用、研究共同生产其设备的可能性(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4.用于建立独立照明系统的太阳能硅电池制造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2—5.建筑用清漆、涂料的生产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2—6.建筑用木材烘干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三、关于计划执行条件:
3—1.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接待方逗留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3—2.派遣方需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计划、派出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行期、工作语言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商谈一九八九-一九九零年度科技合作计划的蒙古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方代表 蒙方代表
潘志远 泽·额尔敦其木格(女)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