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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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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224号 2005年10月2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已印发实施。为了使市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对原《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细则》、《市政府系统值班及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市政府内宾接待工作制度》、《西安市外事接待制度》等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除《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市政发〔2004〕136号)、《西安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市政办发〔2004〕81号)继续施行外,现将修订后的5项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提高政府履行职责能力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高效,现就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常务会议议题报审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提出,报市长确定。议题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报送部门必须提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部门意见有分歧的,须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已确定的常务会议题,分管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该议题原则上取消,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
二、改进议题汇报形式。所有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报送部门除按要求提供讨论的文件外,还须在会前另行提供向常务会议汇报的专题材料。专题材料内容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解决或审定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或可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还须附上市政府法制局的审核意见。需要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的,应附认证、听证会结论及公示结果。
三、规范专题汇报材料。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供的专题汇报材料,一般应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材料首页左上角须标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用小四号楷体;正文之前不列主报单位名称,文尾落款要加盖报文单位红色印章。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四、完整提供相关会议材料。部门上报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为常务会议题后,报文单位须尽快向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87295176)提供相关列席单位名单、主报文件、专题材料及相关附件。会议前2个工作日没有提供上述材料或专题材料以及有关附件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安排本次会议讨论。
五、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按时参加会议,除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随员外,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带随员。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请假要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及委派谁代为参加。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区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西安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收集、加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把政务信息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经常给予具体指导。要发动各方面支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工作手段,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以市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为中心,由纵向网络、横向网络、外部网络、内部网络及其他网络组成。纵向网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信息直报点组成;横向网络,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家部委驻西安单位组成;外部网络,由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组成;内部网络,由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机构组成;其他网络,根据需要,由新闻单位、群众团体、科研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组成。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自的政务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有一个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区县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政府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都必须有一名区县或局级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其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也要有一名处(科)室负责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和组织搞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机构备案。同时,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还应建立向下辐射的信息网络单位,加强基层网络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收集、编写、报送、贮存政务信息;不得编报虚假信息;
(二)根据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阅读有关带密级的文件,调阅有关档案资料;
(二)可根据需要列席同级政府(部门)召开的经济研究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三)接受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四)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五)对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下级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信息机构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时限报送。各网络成员单位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下列要求:各区县政府25条,市级综合部门15条,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成员5—10条。
下级政府或部门信息机构向上级政府或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人审核、签发。对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信息质量。
各级信息机构应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导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上级政府和部门信息机构,应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信息机构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及专题约稿信息,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对各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员个人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一般每月通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送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督查反馈制度: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对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要按批文范围,迅速通报批示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五章 信息报送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进展、新情况、新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各级领导同志具有独到见解的新思想、新观点和工作思路;
(四)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
(五)上级领导同志在本市的重大活动,兄弟省、市在西安的重要活动,市级领导的重要活动,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工作的指示、评价和意见。
(六)社会各界对国家、省、市重要决策和社会重大事件的反映、建议,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意见、批评、建议和重要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和亟待帮助解决的问题,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问题的反映等。
(七)重大突发性及影响较大的事件,诸如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敌情、刑事案件,涉外事件、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等;
(八)有参考价值的各种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以及领导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等。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准事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信息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反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信息,应在事发4小时内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并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第二十条 强化负反馈信息上报工作,提高负反馈信息的质量和数量。重点是上报本级及下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政府重视或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紧急信息报市政府总值班室,日常政务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


第六章 手段与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尽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传输系统,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西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及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值班及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系统值班及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一、值班工作
(一)值班工作的职责是保证本单位24小时通讯畅通,收集、传递信息,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
(二)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有必要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值班机构,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较强协调处置能力的人员担任值班工作。没有设立专门值班机构的单位也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不得用传达室代替值班室。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保证值班室通讯及其它设备随时畅通、正常运行;带班领导不得离开辖区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四)实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应在当日值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交接班人姓名、交接班时间以及需要继续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五)实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应对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领导指示和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息,不得泄露涉密事项。
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市政府系统各单位的办公室(值班室)是处理紧急信息的工作部门。
(一)紧急信息范围。
紧急信息是指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灾害、事件等。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
2.事故灾害: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5.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二)紧急信息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紧急信息后,应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对事件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基本要素进行认真询问,并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值班人员应迅速将紧急信息向主管领导报告,领导做出指示后,要迅速落实办理,并详细记录办理情况。
3.对于应上报的紧急信息,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立即上报,不得延误。紧急信息原则上应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口头报告,然后书面报告。
4.为保证信息时效性,紧急信息经市政府系统各单位的办公厅(室)主任审核后即可上报。
5.认真做好紧急信息的续报工作,对紧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情况、群众反映、发生原因、最新进展等情况应进行全程跟踪报送。
6.对紧急信息处理过程中形成的领导批示和各种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三、责任
建立值班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问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值班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对因值班、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不遵守值班制度及误报、漏报、迟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政府内宾接待工作制度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以下来宾由市接待办接待:
1.中央司、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员;
2.中央一级新闻单位前来我市采访的记者;
3.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随员;
4.以我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和英雄模范人物;
5.领导交办的其它接待事宜。
(二)地(市)级以下来宾的接待:
1.市上有对口单位的,由对口单位接待;无对口单位的,由办公厅分管接待工作的负责同志批转有关部门或区县接待。
2.对来宾职务难以区分的电报,先由办公厅分管接待工作的负责同志根据电报内容,批转有关部门接待。如果由地(市)级领导干部带队的,接待办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3.凡直接与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联系的,应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接待。
二、接待礼遇:
(一)中央司、局长以上领导同志,省会市、计划单列城市正职领导同志,由一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迎送,市上有关领导到住地看望。
(二)省会市、计划单列城市副职领导同志,由一名办公厅领导或接待办副主任迎送,市上有关领导到住地看望。
(三)其他来宾由接待办派人迎送,市上有关领导视情况到住地看望。
(四)来宾参观单位或洽谈项目,一般由接待办派人陪同,被参观单位或洽谈项目的单位领导出面接待,并介绍情况。
三、来宾的活动安排:
(一)重要来宾赴我市前,由接待办先进行沟通,制定接待计划,报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来宾到达我市后,由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客人商定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并将来宾名单和日程安排,印送汇报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
(三)来宾的参观、考察活动,方案由接待办提出,具体活动由接待单位安排。
四、对接待工作的要求:
(一)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诚恳,礼貌大方,积极主动,服务周到,坚持制度,讲究方法,注意安全。
(二)接待人员必须熟悉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概况,与各有关方面取得广泛的联系,使接待办成为为我市提供信息,加强与兄弟城市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做经济技术协作的桥梁。
(三)接待人员要熟悉我市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概况,在积极做好接待工作的同时,要热情宣传西安。
(四)对客人交办的事项,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西安市外事接待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礼宾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外交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外事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西安市邀请的外国代表团。
(二)市政府邀请的外国友好城市代表团。
(三)外交部委托接待的外国重要团组。
(四)各兄弟市外办委托接待的团组。
(五)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需要市级领导参与活动的重要团组。
二、接待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一)接待计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接待计划应包括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食宿、交通、费用结算、安全保卫、新闻报道、活动日程等内容。对从事一般经贸活动或路过、游览性的外宾和团组的接待,可不必报批接待计划,但需填写外事活动安排通知单,通报有关方面。
(二)凡重要外国代表团来访以及涉及我市级领导出面的国际性会议等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接待计划应及时送达各有关方面。有关方面特别是民航、铁路、宾馆等单位要积极协助,共同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三)接待计划一经下达,应认真执行。如因需要,临时改变礼遇规格,应先征得批准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同意。
三、礼宾规格
(一)礼遇安排及报批手续
1.凡要求副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均由主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外办审核,按规定报批。接待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市外办提出具体计划,写明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陪同人员等礼宾安排和活动日程,并将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提供领导参阅。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接待的外国经济类团组,需要拜会市级领导的,可分别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联系,会见活动不再经市外办安排,但每2个月须将自行安排的外事会见活动汇总报市外办。
2.外国城市的市级领导或相当于正、副部长级的代表团和个人,可以安排市级领导会见、宴请;知名人士、领导的故交或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视情况在征得市级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或宴请。
3.外国市级以下的代表团和个人要求拜会市级领导,一般由市外办主任代表市级领导出面会见,如情况需要,可酌情宴请。
4.各类专业性代表团和个人,一般可由各主管业务局的相应负责人会见,如情况需要,可酌情宴请。
5.对外国友好市、州领导,联合国系统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重要团组的来访,礼遇可适当提高。
(二)迎送、陪同
1.外国市级领导或相当于外国政府部长、副部长级别的外宾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团组,由市级领导和外办负责人迎送。在市内活动由外办有关负责人陪同。
2.外国市级领导以下来访团组,由接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迎送。在市内活动由接待单位有关人员陪同。
(三)宴请
1.宴请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2.严格掌握宴请费用标准。市级领导为外国代表团举行的宴会每人每次标准150元(不含烈性酒水)。宴请尽量使用本地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酒及其它饮料。
3.严格掌握宴请次数。外宾在市内访问期间,一般只宴请一次。凡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外宾按其下达的接待计划执行。
4.严格掌握宴请人数。陪同参加宴会的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有关负责人、主要陪同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除重要外宾外,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在1:2以内安排。如外宾人数过少(三人以内),我方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外宾人员的一倍。
四、接待费用的审批、使用和管理
(一)应邀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二)招待外宾在西安期间的食宿、交通、宴请、机场贵宾厅等费用均应事先申报预算并填写申报表,须经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属于接待费开支的不得在接待费用中支付。
(三)接待费用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款专用。
(四)财务部门核销接待费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除经市级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外,不在接待费用范围以内或超出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五、外事接待简报
(一)接待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和市外办等有关方面如实反映。重要外宾代表团和客人的情况要一事一报。外宾离开后要及时写出接待简报并抄送市外办。
(二)简报除外宾活动的基本情况外,还可包括外宾对我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接待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涉外单位要认真做好外事接待的归档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外事接待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接待水平。
六、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二)严格保密制度。接待外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各涉外部门应按保密要求,划出保密范围,认真制定保密措施。
七、新闻报道
重要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宾在市内各地活动的新闻报道,应在省、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进行。重要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应经市外办和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发。
要尽量压缩新闻单位随同采访的人数。新闻工作者在现场采访时,应服从礼宾工作人员的安排。
八、礼品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93〕2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严格规范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
(一)赠礼管理办法
1.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应当以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保证质量、包装精美、便于携带。
2.市级领导和办领导出访赠礼,承办人应提前根据出访计划,拟定赠礼数量和品种,报领导审核批准。标准如下:
以正市级领导干部为团长的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所赠礼品不超过1000元;以副市级领导干部为团长的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所赠礼品不超过800元;以正局级干部为团长的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所赠礼品不超过500元;以副局级干部为团长的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送礼品不超过300元。
3.对首次访问我市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但应按标准准备。如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可回赠礼物,标准如下:
根据上级安排,对需要市级领导会见的应邀来访的友好城市正市级领导及夫人,可回赠不超过400元的礼品。非友好城市及外地邀请,顺访我市的同类人员,可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应邀来访的友好城市副市级领导及其夫人,可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非友好城市及我市邀请顺访我市的同类人员,可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4.对来我市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回国及外国驻华使节首次来访时,可赠送纪念品。
5.对再次或多次访问我市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协商、会议的外宾、客商双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向代表团团长及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对随团访问的工作人员可酌情赠送小纪念品。
6.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参照对友好城市正市级领导赠礼的标准执行。
(二)受礼管理办法
1.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严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2.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3.对外宾赠送给我市的礼品,应及时上缴造册登记,由专人保管;赠送给个人的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经办领导批准可留作自用。凡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贵重礼品、有重要历史价值或具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均应按规定及时登记造册并上缴。
4.经办人员在上缴礼品时,应详细注明礼品赠予的时间、地点、赠予人、受赠人和礼品的名称及含义等项内容,认真填写“外宾赠送礼品名卡”。
5.外办各处(室)应及时将受赠礼品收集整理上缴秘书处,由外办秘书处礼品管理人员开具四联单,并由交物人、收物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名。外办秘书处每半年一次将礼品上缴市政府办公厅入库展出。
九、对接待人员的要求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外事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要及时请示汇报,不能自行决定随意答复外方。在对外交往中要落落大方,谦虚谨慎,以礼相待,不卑不亢。在工作会谈、会见、宴请等正式外事活动中必须穿着正装,提前到场,按照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准备情况,高标准地完成每次接待任务。
十、西安市在接待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来访团组时,参照本接待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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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七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参加生育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8年8月1日,劳动部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 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 定期检验
第八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附件一: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 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行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经检验的锅炉不能再继续使用。
你单位下列锅炉检验有效期即将期满,请填好《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并将此申请书及检验费一并送交我所,以便安排检验计划,请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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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限 | 应缴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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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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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你所 年 月 日第 号《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已收到。我单位下列锅炉检
验有效期即将截止,望贵所如期前来检验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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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 | 希望检验日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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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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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主管单位| |锅炉型号
------------------|----------|----------|--------------|----------
使用日期 | | 额定出力|t/h(MW)|使用压力
------------------|----------|----------|--------------|----------
| 缺陷 |裂纹|起槽|过热|变形| 泄漏| 腐蚀|磨损|水垢
主| 元部件 | | | | | | | |
要|--------------|----|----|----|----|------|------|----|----
受| 锅 筒 | | | | | |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 | | | | |
部|--------------|----|----|----|----|------|------|----|----
件| 炉 胆 | | | | | |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 | | | | |
查|--------------|----|----|----|----|------|------|----|----
| 水 管 | | | | | | | |
|--------------|----|----|----|----|------|------|----|----
| 烟 管 | | | | | | | |
|--------------|----|----|----|----|------|------|----|----
| 省 煤 器 | | | | | | | |
|--------------|----|----|----|----|------|------|----|----
| 拉 撑 件 | | | | | | | |
|--------------|----|----|----|----|------|------|----|----
| 过 热 器 | | | | | | | |
------------------|--------------------------------------------------
附属装置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报警及联锁超压|
------------------|------|------|------|------------------|------
状 况 |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
检验员 | |审 核| |下次定检日期|
----------------------------------------------------------------------
----------------------------------------------------------------------------------------
使用单位 | |制造日期|
------------------|----------------------------|--------|----------------------------
使用日期 |MPa(kgf/平方厘米)|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
| 缺陷 | 其 他 | 缺 陷 位 置 及 程 度
主| 元部件 | |
要|--------------|----------|--------------------------------------------------------
受| 锅 筒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部|--------------|----------|--------------------------------------------------------
件| 炉 胆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查|--------------|----------|--------------------------------------------------------
| 水 管 | |
|--------------|----------|--------------------------------------------------------
| 烟 管 | |
|--------------|----------|--------------------------------------------------------
| 省煤器 | |
|--------------|----------|--------------------------------------------------------
| 拉撑件 | |
|--------------|----------|--------------------------------------------------------
| 过热器 | |
------------------|--------------------------------------------------------------------
附属装置 |报警及联锁|熄火保护|水处理设施|其他
------------------|----------|--------|----------|----------------------------------
状 况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
检验员 | 年 月 日
----------------------------------------------------------------------------------------
注:受压件检查项目中,无问题打“√”,有问题的打“×”。 检验单位(盖章)
附件四:
锅炉检验意见书
你单位 型锅炉(登记号
)经我所于 月 日进行检
验,其结论是 。检验中主要
问题是: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请迅速采取措施
加以解决。
检验员 检验所负责人:
年 月 日 检验所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锅炉定期检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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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锅炉台数| |检验锅炉台数|
------------|------------------------
炉 别 | |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检验结论 | |
------------|--------|--------------
允许投入运行| |
------------|--------|--------------
监督运行 | |
------------|--------|--------------
修理后运行| |
------------|--------|--------------
报 废 | |
--------------------------------------
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