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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52:43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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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

1、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公告。报名前半个月,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考简章。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考职位人数3倍的,不得开考。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只设面试。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5、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特殊职位须根据职位性质设定补充要求。体检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

7、录取和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聘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录取对象属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双方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调动或直接录聘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

1、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或相近,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军转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

4、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可调到或录聘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因岗位或专业特殊,经组织招考两次以上未达到开考人数,可从相应人员中调动或录聘。

六、下列人员可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选调: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3、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4、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间的人员互相调动(但非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到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科(或副科主持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且到调入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可调至全额拨款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七、从县(市、区)或市外选调工作人员,除符合以上选调规定外,还要符合工作需要、照顾父母、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情况。

八、提倡运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调人员。参加公开竞争选调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公开竞争选调人员应事先制定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省部属在台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办发〔2002〕153号和台人才〔2002〕167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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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中央各一、二类旅行社: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和合作,管理外国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的旅游业务(包括不得订房、订餐及机车票等)。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国家旅游局在审批时,根据发展双边旅游关系的需要,及组团来中国人数的多寡,企业信誉的好坏决定。
三、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某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国一类旅行社代为转交。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领事馆或者商务机构受其国内企业委托,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出具由委托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托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书。
(三)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填写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制作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申请表》;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和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注册副本(影印件);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各该代表的简历。
四、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五、外国企业获准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受国家工商局委托的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租用房屋、聘用中国雇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七、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的三十天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代表人员或者增加代表人数,应当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八、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九、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有权进行检查和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关闭等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和处理。
十一、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1988年10月1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民政部

天津、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局),烟台、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经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与国际SOS儿童村主席库廷先生协商,并经民政部领导批准,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对有关福利待遇也作了相应规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标准:
村长,月工资由290元增加到310元(其中,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村长助理,月工资由26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由240元增加到260元(其中,基本工资平均90元, 儿童村津贴170元)。
二、妈妈和妈妈助理工资调整标准:
妈妈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按工龄分两个工资等级。凡在儿童村工作满五年的,月工资由26 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凡在儿童村工作不满五年的,月工资为260元其中,基本工资9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妈妈助理,月工资由210元增加到230元(其中,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三、对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加班补贴,每人每月一律发加班费50元,一年发十二个月。
四、原实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人每天一元的午餐补贴即行取消,改为每人每天由儿童村伙房提供一餐免费午餐,午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节假日和因故未能上班的,不以享受。
五、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要在春节前发放。
六、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外,在儿童村内住房免交房租,并享受按孤儿伙食费标准供给的伙食费。妈妈助理进入家庭管理家务,要向家庭交纳本人的伙食费。
七、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居住儿童村的房屋,必须按月交纳房租,房租标准由主管市民政局根据当地房改情况研究确定,并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备案。 收取的房租由儿童村单列科目入帐,用于住房维修。凡调离儿童村的一律交出儿童村的住房。
八、齐齐哈尔为高寒地区,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可享受高寒地区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
九、孤儿生活费调整标准:
青年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25元。其中:伙食费70元,服装费25元, 学杂费15元,洗理费8元,水电费仍为7元。 儿童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05元。其中:伙食费60元,服装费20元, 学杂费13元,洗理费5元,水电费仍为7元。
新进村孤儿的第一套服装和入学孤儿的每年两套校服由儿童村村部供给。
十、按照国际SOS儿童村规定,妈妈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国际SOS儿童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当地政府支付。
十一、关于青年村和社交中心人员编制问题。青年村的人员编制定为三人,其中村长助理、管理教育人员和炊事员各一人。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定为二人,其中社交中心主任(相当于儿童村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各一人。另外,可雇一名临时工。青年村和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均从儿童村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