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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40:50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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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商运发〔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我国居民消费实现了较快增长。“十五”以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11.4%,快于经济增长速度1.6个百分点。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年均增长7%,远远高于世界2.4%的平均水平。但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比例关系不协调,我国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目前只有51%左右,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仍然偏弱。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促消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努力保持和扩大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消费需求。2007年商务领域“促消费”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商务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流通促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安全消费、循环消费和持续消费的功能,以培育农村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通过完善流通网络,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改善消费环境,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大力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一、准确判断消费状况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消费差别较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消费特点、消费结构、消费方式、消费习俗、消费设施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影响居民消费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及时掌握消费发展变化的特点、问题和趋势。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收入群体,研究提出扩大消费的具体措施,确定不同阶段扩大消费的工作重点和方式。要总结、宣传和推广“促消费”方面的经验,把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重点培育农村消费
  农村消费增长缓慢是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发展不平衡的主要矛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培育和扩大农村消费。
  继续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建立适合农村市场发展特点的分销渠道。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一网多用”功能,开展采购、配送、销售、加工、租赁和技术推广等多样化服务,实现工业品和农产品城乡间双向顺畅流通。
  加强产需衔接,搭建经济实用的购销对接平台,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购买能力和农村市场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日用消费品的供给。拓宽销售渠道,支持连锁经营、直营配送、冷链运输等业务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示范区开展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为便利农民消费,丰富农村生活,要加强协调,落实农家店药品、书报杂志、烟草等商品零售及通讯、邮政业务代理资格。支持和指导在重点村镇建设集购物、文化、娱乐、理发、健身、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消费服务功能区。
  深入实施“东桑西移”工程,加强贸工农、产供销之间衔接,鼓励支持“公司+基地”跨区域合作发展模式,促进中西部农村家庭稳步增收,提高消费能力。
  三、大力促进城市消费
  城市居民消费占全部消费的近70%,要牢牢把握当前城市居民由商品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巩固和促进城市居民消费。
  继续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商业资源,促进商业设施科学合理布局,增强城市核心商业街区的消费服务功能,保证社区商业网点实现基本消费功能。
  以便民、利民、为民和满足居民综合消费需求为目标,大力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形成门类齐全、服务便捷、分级明确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
  充分利用和发展社区服务平台,推广建设居民服务对接中心,探索以社区商业发展为核心促消费的多种模式,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以连锁方式发展早餐店、维修店、洗衣店、便利店、美发店等,扩大便民服务范围;鼓励以特许等方式,培育和创建新型高效的便民服务组织;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网上购物和消费预约业务,开设便民服务热线电话,为城市居民提供全天侯、全方位、全程式消费服务。有计划、分步骤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促进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着力解决居民就近购买放心菜、放心肉等问题。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生活服务企业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继续做好“中华老字号”的认定、保护、推广和促进工作,培育深受老百姓喜爱的品牌,全面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充分发挥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在扩大城市消费方面的作用。
  加强服务业标准制订,规范住宿、餐饮、洗染、沐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服务行为,做好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
  四、培育和引导消费热点
  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是扩大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促消费”工作的重要抓手。
  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相关消费。合理引导汽车消费,提高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质量,培育汽车租赁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和发展“吃、住、行、游、购、乐”配套服务。从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层次需求出发,大力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大众餐饮、婚庆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
  积极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需求,大力支持和倡导生产和流通企业扩大国内品牌产品销售,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积极稳妥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适当增加国内有市场、有需求的中高档品牌产品和民族特色产品进口,缩减消费能力外流规模和速度,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鼓励在国际机场、旅游胜地及城市中心商业街区增设品牌专卖店(点),展示销售品牌产品和服务。
  五、推动循环消费
  正确处理扩大消费与可持续消费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和教育,树立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循环消费、绿色消费及可持续消费的理念。
  鼓励开展“收旧售新”业务,培育和完善旧货流通网络,推动富裕家庭消费升级,改善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众的生活质量。
  大力提倡“节能降耗”,抑制过度包装。引导和鼓励各类流通企业扩大资源节约型和绿色环保型商品的销售,减少不可降解的塑料袋、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浪费资源和危害环境商品的使用和销售,做好废旧电子、电池等污染物品和其他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
  六、完善消费政策
  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提出扩大消费的综合配套措施,增强消费政策的统一性,形成扩大消费的合力。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与扩大消费密切相关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等制约现代流通发展的政策体制性障碍和企业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清理和取消限制居民消费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屠宰场、物流配送中心、早餐网点和居民服务对接中心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妥善解决交通拥堵、消费场所停车、用水用电等制约消费发展的问题。
  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做强做大,改善中小流通企业的经营发展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逐步优化流通主体结构,提高流通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增强流通业促进消费的作用。
  密切银商、农商、工商合作,加快科技兴商进程,积极发展信贷消费,逐步扩大信贷消费的范围和规模。增加电子刷卡消费的网点,协调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
  七、加强公共信息服务
  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健全监测机制,提高智能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加快成果转化,充分利用“商务天气预报”窗口,通过多种媒体,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产需衔接。
  利用“新农村商网”和《新农村商报》,加大对农村市场的信息引导和农民家庭的咨询服务,科学引导农业生产,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八、改善消费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缺斤少两、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大对不实宣传和误导消费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保障饮食和食品安全和规范交易行为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协议准入、检验检测、索证索票、溯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继续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组织开展“三绿工程下乡”、“三绿工程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居民选购和鉴别食品的技能。
  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建设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 、“诚信兴商”等活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九、营造消费氛围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大型流通企业和中心商业街区,在每年7月下旬,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社会参与”的模式,利用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费文化周宣传活动,推广普及消费知识,宣传推广知名品牌,开展品牌产品联展联销活动。选择适当时机开展魅力消费城市创建活动试点。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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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3号

1991-01-2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发给你们,希认真研究和贯彻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可随时与各级科委和保密委员会联系。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我国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增多,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希各级领导在接通知后对全体科技人员和有关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科学技术保密教育,检查一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情况
,确定保密单位和项目清单,在归口逐级上报各主管业务厅局同时,抄报同级科委和保密委员会。

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加强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试行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国家批准的发明;
2.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科学技术关键;
3.国外虽有但属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5.引进、推广、应用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奖励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
6.通过各种渠道从国外引进的需要保密的品种、技术和仿制的产品;
7.中外合资经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项目,属于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中的重大改革;
8.我省特有的各种重要稀缺、珍贵自然资源、动植物品种、优良的改良品种、标本及有关的科研考察资料;
9.我省特有的中医中药、中成药、药用植物及中西医结合的新理论、新治疗方法等;
10.我省特有的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术诀窍及出口手工艺品行业中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的部分;
11.暂不宜公开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
12.属应保密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规划及其他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或失去某种优势的,列为绝密级;
2.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3.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审批权限:
1.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意见,经省科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的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2.绝密级项目,由省主管厅局报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省科委备案;
3.机密级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主管厅局审批,报省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省科委和所在地科委备案;
4.秘密级项目,由各主管厅局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抄报所在地科委备案;
5.跨部门的保密项目,按专业归口审批,分工如下:
医疗(包括中西医、医疗器械),由省卫生厅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由省医药管理局归口;动植物和微生物品种资源: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农业厅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由
林业厅归口,微生物、孢子植物按所属部门归口;手工业传统技术由二轻厅归口;电子计算机软件程序按应用的所属部门归口;其它工农业生产技术分别由工农业主管厅局归口。
凡对外交流、对外援助或对外贸易中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在转让、出售时,均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属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五条 在安排科研、试制、生产项目时,下达任务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提出划分密级和具体保密部分的意见。任务完成后,如发现原定密级不合适,可作调整。
第六条 保密项目的技术鉴定可以采取分别聘请同行专家评价的形式。必需召开鉴定会时,要求参加鉴定人员严格保密,对外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外开放的单位,涉及科学技术项目,应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需安排参观的,要经主管厅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关键岗位经批准对外
开放时,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拟定对外介绍口径,如允许摘抄、摄影、录像时要登记签名备查。对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或拍摄电影、电视的地方或项目,在接待参观前,要事先向外国人或港澳、台、侨胞说明。对不同的接待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把双方有可能在生产中创造发明,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进等作为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列入合同内容,双方均不得私自摘抄、绘图、拍照等。如需采用时,中方应按手续审批后,按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折算入中方投资部分。外国人要拿
去国外时,要按手续审批,以技术转让办法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将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记录等全部归档。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交流合作以及资源调查、自然保护区考察等,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所有资料连同记录、
标本均应及时全部归档,个人无权保留,以免散失和泄密、失密。
第十条 对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作公开宣传报道。为防止宣传报道的泄密,对可能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稿件,要经省主管厅局审查。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绝密级的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在指定地点阅读,并限定使用有关部分,不得摘抄、翻印、复制。机密级的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秘密级的,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需摘抄、翻印、复制机密、秘密
级技术资料的,应经原密级批准单位批准,用完后交回注销。
第十二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讲学、进修、考察、访问等人员,携带的论文、资料、标本、样品、种子、苗木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经主管厅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在国外存放大使馆或妥为保存,防止失密。
第十三条 向国外投寄稿件、论文,合作研究,私人通信,交换书刊等按一九七九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对外交换科技书刊资料等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国外点名邀请我具有特殊成就,掌握独特技术的科技人员或掌握我国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省主管厅局在批准时要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如有不符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精神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省主管厅局、省科委、省保密委员会反映,也可越级向上反映。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不能藉口保密,拒绝交流科学技术。对发展国民经济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除规定的保密部分按手续审批外,都要积极组织技术转让和交流,发生争议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省科委会同
主管厅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内单位经批准利用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时,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保密单位和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升密、降密、解密工作。各级科委平时要检查督促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情况,并协助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对出国或去港澳地区探亲的工作人员,要教育他们严守科学技术秘密,不得把科学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带出国外,或泄露和传授给国外或港、澳等地区亲友。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要制定严格的纪律制度
,严禁私自提供资料或将技术传授给和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人员。非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如需要了解和掌握保密的科学技术,应按手续审批。
第十九条 对保护科学技术秘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领导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因泄密失密造成国家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负责同志分管科技保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保密方面。其他方面的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