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5:00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协调、单位负责、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本市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并对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市及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下称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二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未孵化蟑螂卵夹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区申报卫生先进单位的,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其他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城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鼠毒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爱卫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拒绝开展除四害活动或除四害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爱国卫生督查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1日印发的《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命案必破 先要必立

毛立新

公安机关推行“命案必破”,既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高度珍视,也有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本是件大好事。但物极必反,由于不切实际地追求过高“破案率”,反而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命案不立”就是其一。对一些原本应当立案查明的可疑死亡事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却绕着走,动辄草率以“事故”、“自杀”等定性结案。这样,虽然看起来命案的“破案率”提高了,但却是给“命案必破”打了个大大的折扣,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
近来,两位公民的可疑死亡引起了各界关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也备受质疑。一起是海南省琼山市云露派出所原所长吴卫飞十年前与一个女子裸死车库里,警方认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不予立案。死者家属则怀疑其被人谋害,日前再次到海南省公安厅上访。(《南国都市报》9月1日)另一起是今年5月6日,人民大学女生周燕芬在江西南昌实习期间被发现缢死于出租屋内,警方将案件定性为自杀而不予立案。(9月1日《京华时报》)且不论两人死因到底为何,单是事件本身疑点重重,就足以说明确有立案侦查的必要。人不能死的不明不白,这是死者亲属的合理要求,也应是公安机关的应尽职责。因而,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以查明真相、消除疑惑、惩罚犯罪、维护正义。
与这些地方“有案不立”相比,南京公安局在“命案必破”中推行“有案推定”的做法,则体现了警方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值得提倡。运用这种方法,当失踪案件发生时,警方根据分析查证,认为存在发案可能时,即以案件思路进行侦破,而非简单地查找。据统计,今年以来,南京警方通过对报失踪人员及时开展细致、艰苦的查证工作,该市先后侦破14起杀人分尸、焚尸、埋尸的隐案。(《法制日报》8月16日)南京警方用“有案推定”为“命案必破”开辟案源,并杜绝“有案不立”,确有高明之处。
看来,要实现“命案必破”,首要的挑战的尚不在于警方侦查能力的高低,而在于能否做到“命案必立”,在于是否有科学认真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当前,“命案必破”仍在深入进行中,警方竭尽全力挑战破案极限,值得赞赏。但首要的一步,还须先接受“命案必立”的考验,决不允许让“有案不立”为“命案必破”掺水份、打折扣。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8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12月16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