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2:54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风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四)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三防无线电通讯、水情遥测、卫星云图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七)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队伍。

(九)经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十一)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提供专业保障:

(一)宣传部门负责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警报及预警信号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遭遇大灾时,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之徒趁灾抢劫;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通讯和车辆的援助。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三)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避风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商船和渔船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四)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电源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五)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电源。处于较低地区的水厂生产车间要有第二道防线,防止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市区水库发生险情时,提供足够的挖掘机和车辆投入抢险。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排水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居委会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转移疏散该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如遭遇灾害时,请供电部门切断电源;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七)为保证抢险救灾时医疗急救和防疫工作需要,各区要建立一支10-15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特大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八)各级水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协助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物资、商业部门负责备足主副食品。尤其在一旦断水、断电的情况下,需保证供应干粮、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十)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开放、管理防风庇护所和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后救灾工作。

(十一)驻珠军警部队负责突击救生和工程抢险。

(十二)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工程)由各级三防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防台风、暴雨、寒冷的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气象台负责;洪水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负责。预警信号由新闻宣传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号分区发布:市区(指磨刀门水道以东地区,下同)挂预警信号;斗门区、金湾区由电视台以走字幕的文字形式发布预警。

第十一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白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白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

(二)
绿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绿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7级(39~61千米/小时);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7级。

(三)
黄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62~74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9级(62~88千米/小时)。

(四)
红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本地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12小时内平均风力可达10级(89~102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89~117千米/小时)。

(五)
黑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在未来12小时内在本地或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2级(118~133千米/小时)或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黄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

(二)
红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黑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如遇3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应由市气象局通知电视台插播字幕通告市民暴雨走势。


第十三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黄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黄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降低10摄氏度以上。

(二)
红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红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低到摄氏度5度以下。

(三)
黑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黑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到0度以下。

第十四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和市三防办会商后再发布。

第十六条
我市江河洪水及风暴潮水位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十七条
洪水位标示为,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洪水和风暴潮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市气象台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新闻单位传送预警信号,接受单位要及时回执。

当红色台风信号或暴雨量在3小时达到150毫米且持续的情况下,市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移动通讯管理部门要发出防风的短信息,并及时向所有用户传呼组呼,红色和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每两小时应当组呼一次。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九条
白色台风或黄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珠海海事局防抗热带气旋应急方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各级三防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对所有无线电通讯机进行一次定点试通话,将所有卫星云图设备用来监测台风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绿色台风信号或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单位要将5个等级的台风预警信号和3个等级的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渔船避风锚地安排:

1.湾仔避风塘: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2.洪湾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3.白藤头新界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28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4.平沙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9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第二十一条
黄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各局要派人值班。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辖区内有危房区、水浸黑点地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区三防办上报本辖区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由区汇总报市三防办。

(三)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四)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检查各委、办、局人员值班到岗情况。各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和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防风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本人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有协调能力的负责人到三防指挥部参与指挥抢险工作。

(六)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七)开放所有的防风庇护所。

(八)各级行政领导必须亲自主持防灾抗灾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分组检查属下单位的防范措施。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所有单位要有领导值班,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启动广播电视局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黑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对外开放。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局三防应急预案。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海路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应急预案。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三防应急预案。

(五)邮电通讯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准确无误。发生灾情时,启动邮电的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台风解除信号(台风中途转向除外)发布后:

(一)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计划、财政、物资、商业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办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黄色或红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黑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颁发的《珠海市防洪、防风规定》(珠府〔1996〕3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竞争影响评估,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五条 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场份额直接反映了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

  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场控制力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

  (三)集中所涉相关市场内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以及其产品或服务与参与集中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

  (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七)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

  (八)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的结构所作的一种描述,体现相关市场内经营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下简称赫氏指数)和行业前N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CRn指数,以下简称行业集中度指数)来衡量。赫氏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行业集中度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

  市场集中度是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集中后经营者可行使其通过集中而取得或增强的市场控制力,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关键设施等方式,使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更加困难。

  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可考察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

  如果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进入非常容易,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能够对集中交易方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应,并发挥遏制作用。

  判断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需全面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第八条 经营者通过集中,可更好地整合技术研发的资源和力量,对技术进步产生积极影响,抵消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且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助于增进消费者利益。

  集中也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对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减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竞争压力,降低其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投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也可通过集中提高其市场控制力,阻碍其他经营者对相关技术的投入、研发和利用。

  第九条 经营者集中可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产品多样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集中也可能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增强其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使其更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限制产销量、减少科技研发投资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条 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使其他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增进消费者利益。

  凭借通过集中而取得或增强的市场控制力,参与集中经营者可能通过实施某些经营策略或手段,限制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或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也可能对其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集中也可能破坏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时,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消性买方力量等因素。

  第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务部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