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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47:49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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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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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印发《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2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知青的晚年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实行市区知青养老保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知青养老保险贯彻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知青养老保险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知青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经原县级以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批准支农、支边并登记在册,现户籍在越城区和现户籍在绍兴县但工作在越城区乡镇、街道企业、且未经县级以上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工安置过的知青。
  现户籍在越城区但工作在绍兴县乡镇企业的知青,纳入绍兴县知青养老保险范围,不再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
  现在越城区街道企业工作并已纳入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的知青不再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
  第五条 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市区知青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费按每位知青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其中知青个人负担30%,集体补贴30%,市财政补贴40%。集体在个人缴费基础上给补贴,市财政在个人、集体缴费到位后进行补贴。集体补助部分,知青属乡镇企业在职职工的,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前提取的养老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知青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发放。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投保人数一次性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第六条 知青个人缴纳和集体补贴部分保险费先缴到知青所在企业或户藉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缴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第七条 知青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按人记帐建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也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用作担保或抵押。
  第八条 投保知青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540元。
  第九条 投保知青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投保知青领取养老保险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到死亡。
  第十条 投保知青在未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前死亡者,按保险费总额中个人缴纳部分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和用于抵押、还贷等,不得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按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原在乡镇企业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知青,可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原企业的退休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对象户籍在册的界定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四条 现已纳入劳动社会养老保险序列的在职职工,今后自动离职辞退的,不能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知青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愿参加保险的,愈期不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集体、财政不再补贴,将来也不再补办。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已经投保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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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511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三年十月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 “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 上网电价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

第11章 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合同编号: )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厂: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单机容量为 兆瓦,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 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在无大修年度为 ;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

1.1.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 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 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

1月份: 亿千瓦?时;

2月份: 亿千瓦?时;

3月份: 亿千瓦?时;

4月份: 亿千瓦?时;

5月份: 亿千瓦?时;

6月份: 亿千瓦?时;

7月份: 亿千瓦?时;

8月份: 亿千瓦?时;

9月份: 亿千瓦?时;

10月份: 亿千瓦?时;

11月份: 亿千瓦?时;

12月份: 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 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 %[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



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

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18],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19]-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20]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1]×2

4.5.3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电价



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 元/(千瓦?时)。



5.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



5.3 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 ;

(2) ;

(3)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22]。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23]



8.2 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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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3]57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3]132号)中,新增了“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的考核内容。为配合新指标体系的有效实行,指导和规范各城市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创模工作效益,同时为创模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将《纲要》转发给辖区范围内所有已开展和拟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区)。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纲要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所有正在开展或拟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的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 编制依据
创模规划的编制应以“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为依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兼顾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的关系,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为主线,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共赢”发展。

三、 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
创模规划的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或步骤(参见图1)。
一、全面分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二、分析城市发展状况与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的差距,分析创模工作的可行性。
三、确定创模规划目标,比较创模规划目标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各种规划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根据创模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确立创模的主要任务、工作机制。
五、围绕实现创模规划目标和落实主要任务,进一步制定专项规划。
六、针对专项规划制定详细的重点工程方案、投资方案和保障措施,形成行动计划。
七、对创模规划进行预期效益评价。
八、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九、将上述八项中的所有内容编写成一个完整的创模规划文本。






图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模规划的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框架图

第二章 创模规划主要内容

一、 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 自然资源条件
(二) 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三) 经济发展现状与趋势
(四) 城市建设现状与趋势
(五) 环境保护现状与趋势
(六) 城市发展定位与优势
(七) 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中,应充分阐明城市已有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其它规划在上述前五个方面的目标和内容。

二、 创模差距与可行性分析
(一)差距分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5个方面28项指标,用图表分析城市相应指标与考核标准之间的差距。
(二)可行性分析
从城市经济实力、资源保证能力、政府意愿和公众需求程度等角度出发,分析弥补现有差距,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或更高标准的时间、对策和可能性。

三、 创模规划目标
创模规划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是指按照创模标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提高市民环境意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目标要求。总体目标应体现出创模是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共赢”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阶段目标是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将总体目标按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分解,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努力达到的目标。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水平和特点,阶段目标也可以多于和高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和要求。
在确定创模规划目标的过程中要清晰地阐述创模规划及目标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其目标的关系,处理好相互间的促进关系。

四、 主要任务及专项规划
根据创模规划目标,按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域分解目标,阐述实现目标的主要任务。
为了落实创模规划的主要任务,需要进一步制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一般分为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污染控制等)、生态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根据各城市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专项规划的类型、数目和具体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专项规划可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一般包括:
1. 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围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社会经济考核指标制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2. 城市环境污染控制专项规划(主要指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污染控制等专项规划)
3.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
5. 城市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规划
6. 城市环境宣传教育专项规划
7. 其他

五、 重点工程及投资方案
创模专项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是实现创模规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规划文本中应将专项规划中有关重点工程与投资方案的内容进行汇总,投资方案要明确投资数量和资金渠道等。

六、 管理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除了实施重点工程和有资金投入保障外,还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一系列机制、政策和管理措施来确保规划的落实。创模规划管理保障措施包括体制保障和管理制度与政策等。
(一) 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是指在创模过程中,建立起在城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有效工作运行机制,以保证创模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二) 管理制度与政策
主要是指为保障创模规划的顺利实施,而专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经济鼓励政策、监督制度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的办法等。

创模工作阶段目标、资金保障和管理保障等内容共同构成创模行动计划(或工作实施方案)。

七、 创模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
根据创模规划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应对创模规划的预期效益进行评价。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是指对创模规划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的评价,从创模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三个方面,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并尽量以图表形式反映。

八、 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主要是指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城市政府在保持、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完善工作和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持续开展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创模规划文本说明

创模规划是指导城市人民政府有效开展创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城市开展各项创建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模范城市进行考核和复查的重要依据。创模规划文本包括规划报告和附件。
创模规划总报告内容包括:
1、 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
2、 创模差距与可行性分析
3、 创模规划目标
4、 创模主要任务
5、 创模重点工程及投资方案
6、 创模管理保障措施
7、 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
8、 获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后的持续改进计划
附件包括各专项规划报告。


附:“十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
2、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
(1)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4)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5)城市气化率>90%
(6)城市集中供热率>30%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