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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42:10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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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6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十分重要。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营造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反对和防止奢侈浪费等问题,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在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风尚,强化节约意识,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岁末年初突击花钱,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违反规定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以及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关心群众生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倍关心,重点帮助。要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济和捐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保证。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巧立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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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印发《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倡和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可在年人均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的幅度以内,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经费从企业自有奖金中列支,不征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第五条 市劳动局所属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企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在国家允许范围内选择基金最佳的办法增值,提高基金的增值率,所得利息计入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负责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将各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分别建档立卡,每半年与企业核对一次。
  第六条 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实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与职工核对一次。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条件由企业通过职代会讨论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职工退休后由企业核算并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实支付。职工因故死亡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作为补充抚恤费。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专款专用,企业之间不调剂使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确保到期支付和兑现,其利息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追授冯频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



高检发[2000]11号




冯频,女,1969年2月出生,1988年经考试、考核,被四川省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录用,在该院起诉科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等职,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9月7日因病逝世。

冯频同志于1989年11月突患严重的尿毒症,导致肾功能衰竭,第二年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后一直在医生监护下长期服药,边治疗边工作。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她忍受了手术后排异反应、激素治疗等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生理和心理上都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在各级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下,她凭着惊人的毅力,坦然面对死神的威胁,以顽强的精神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晚,还在电脑上整理公诉发言和答辩提纲。她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上进,决心把有限的生命献给检察事业;奋发进取,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用几年的时间,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秉公执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手办案200多件,每年办案数量都名列前茅;工作认真细致,严把办案质量关,没出现一起错案,没错诉一个被告人。面对生命的挑战,冯频同志始终以对党、对人民的无比忠诚,让自己年轻的生命燃烧着灼热的火花,也使她的同事、朋友以及周围的人,心灵上受到净化和洗礼。她先后被评为什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能手”、什邡市“优秀共产党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优秀女检察官”。

冯频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当代检察人员对生命的理解、对人生的态度、对理想和事业的追求,展示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一名检察官为检察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崇高精神和博大的思想境界。根据冯频同志生前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追授其“模范检察干部”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体检察人员向冯频同志学习。认真学习她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检察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她紧跟时代步伐,追求高尚人生,刻苦学习法律知识,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的进取精神;学习她不畏疾病、生命不息、奋斗不止、顽强拼博的钢铁意志;学习她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工作极端负责的优秀品格。要以她为榜样,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新的贡献!




200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