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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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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2007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着力提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动员各方面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全面完成建设系统各项工作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牢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建设系统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责任务,自觉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建设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践。

  (二)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融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继续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武器和重要任务,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组织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加大《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宣传力度,在每个重大节日前后围绕倡导文明言行、普及礼仪知识,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广泛开展文明旅游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办开展的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及展播展示活动。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今年全国建设系统工作任务,特别是各项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分析突出问题,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部的各项部署上来,为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保证。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借鉴和吸收企业文化建设的有益成果,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策划建设系统重大主题宣传和重点活动报道,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加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针对重大现实问题,深入调查,开展专题研讨,推进成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服务。

  (四)积极营造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 。认真做好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各项工作。广泛宣传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反映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辉煌业绩和最新成果,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在全系统形成迎接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浓厚氛围。十七大召开后,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中去。

  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规范行政行为,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当前,特别要对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奢侈浪费、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措施。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部机关要率先垂范,拓宽政务公开内容,疏通政务公开渠道,重点抓好集中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工作。各地建设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建设,在市政公用行业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主动查找、认真整改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建设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严格执行评议工作纪律。要将政风行风评议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评优表彰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二)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把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按照“今明两年,直辖市及各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通并确保正常运行” 的目标,加快12319服务热线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的地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开通;已开通的地区要不断扩大行业覆盖面,提升功能,提高水平,确保运转正常。积极推动 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结合,大力宣传推广12319服务热线建设经验。制定下发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建设标准,将12319热线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三)加快建设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发展。继续抓好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研究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建设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完善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继续推进在家装行业开展的“共铸诚信、规范化服务”活动,逐步拓展到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它窗口行业,加快完善有关标准。

  三、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一)推动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取得新成效。继续组织参加中央文明委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以建成更多的文明行业为目标,加强对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修订完善建设系统文明行业创建标准,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创建经验,推广创建成果。各地区要继续推进文明工地、文明小区、文明景区等创建活动,结合实际,拓宽思路,改进方式,创新有地区特点和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全面推进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加大窗口服务行业创建力度和对空白地区指导力度。积极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四季度组织开展对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荐青年集体负责人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三)扎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切实加强部机关自身建设,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切入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开拓创新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以创建活动的实际成果为各地建设行政机关作出表率,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着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大力培育宣传先进典型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全面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对公务员进行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依法行政培训,把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公务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一线人员的培训制度,发挥建设系统各级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重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继续推进建设系统“阳光工程”,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温暖工程”,研究推进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推广杭州等地农民工学校的创办经验,适时召开全国建筑业创办农民工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加强各地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技能培训任务。

  (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挖掘老典型的时代内涵,积极培育和树立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新典型。在《中国建设报》开辟“建设者风采”栏目,持续不断、大张旗鼓地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模范人物,适时组织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赴部分地区巡回报告,注重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实际效果。组织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命名一批全国建设系统行业标兵。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

  (一)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增长5%。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继续总结完善拆迁法规政策,处理好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再接再厉、善始善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切实维护好建设系统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服务和管理。

  (二)切实加强平安建设,维护系统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继续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经验,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规划管理,加大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和易倒塌的危险建筑。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层层建立平安建设责任制,坚持维护稳定一票否决制度,确保综治维稳各项工作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在推进建设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部门合力抓,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系统和行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不断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保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落实。深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律,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以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吸引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中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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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管委)以及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七)将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所递增,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八)主持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管委)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三同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完善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在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时,要安排好安全生产专题检查时间,检查安全生产,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排半天、其他负责人每季度安排1天,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时间,督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安排半天时间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本级政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督查、整改情况的登记备案,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察。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述职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和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政府(管委)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下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政府(管委)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仍按《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政发〔2005〕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二、将《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带范围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报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将《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