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9:40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2]5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 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 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 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 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 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 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 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办〔2007〕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定和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2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保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可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储存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核定范围。

  第三条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或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本办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以下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四)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五)新粮集中上市期间(小麦、稻谷以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执行期间为限,玉米、大豆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限。下同),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第五条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

  (四)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五)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

  第六条 粮食经营企业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中的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中的低值执行。

  注册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以其实际经营时间的月均收购量(加工量、销售量)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省粮食局负责核定省属企业(在省粮食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粮食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各省辖市粮食局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属独立法人)并按照在地原则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粮食局。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从事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1983年8月1日)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已经在我国青年中开展四年多了。四年多来,它深深地吸引着亿万青年,不仅鼓舞青年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英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青年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青年的爱国热忱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实践证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带领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在实践中培养青年一代成为共产主义新人的有效方法。为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做现代化建设的英勇突击队”的光荣任务,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定的“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团组织要牢固地树立“以四化为中心开展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之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把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上,在活动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确定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工、农、商业等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就全国来讲,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带领广大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在我国四化建设的大军中,青年已占半数以上,他们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劳动的教育,引导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第一流成绩,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

  (二)组织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材。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的各种专门家和千千万万掌握现代化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学习、应用科学技术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活动的实效和水平。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学习、科研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年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过硬本领,成为各条战线的行家能手。

  (三)发动青年积极参加重点建设,在重点建设中展才华,显身手。各级团组织要教育青年艰苦奋斗、多作贡献,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重点建设,支援重点建设。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激发广大青年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带领青年做重点建设的突击队。

  (四)引导青年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行,为青年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开辟了用武之地。各级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广泛开展经济分析、市场预测、质量管理等活动,为提高经济效益出力献策。

  (五)继续围绕急、难、新的任务开展义务劳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新长征突击手是青年中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和模范,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凡是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和团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手:(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和各项工作中创造出全国或本行业、本地区第一流成绩者;(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科学实验中有发明创造者;(三)积极参加改革,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四)在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中有突出贡献者;(五)组织和带领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团干部。

  新长征突击队应是生产建设、生活服务等各条战线创造出的优异成绩的青年先进集体。凡行政部门命名的青年集体和青年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车间、班组、队等,在青年中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的,都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队。

  评选新长征突击手(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已有转变的后进青年,只要成绩突出,符合条件,也应予以评选。

  新长征突击手(队)分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地)、县(相当的企业、局)四级命名表彰。一般情况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省以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命名表彰。新长征突击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新长征突出手是青年时期的一种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新长征突击手(队)称号者,以后不再重复授予称号。对新长征突击手(队)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市(地)、县的新长征突击手颁发奖状或证书。新长征突击队一律颁发奖状。

  要加强对新长征突击手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突击手的先进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觉悟,保持先进。要同岐视、压制、打击先进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帮助新长征突击手解决学习、工作、婚姻、健康等实际问题。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突击手(队)的基本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突击手(队)的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分析研究情况。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突击手和出现重大问题的突击队,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取消荣誉称号,须经授予称号单位批准。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全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克服松劲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正确处理这项活动同团的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工、农、商业各条战线改革的新形势,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加强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科学的竞赛方案,采取新颖的活动方式,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基层,狠抓落实,讲究效果,不断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要依靠党的领导,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要在党的领导下,与行政、技术、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引导青年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老农民学习,拜他们为师,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更好地发挥突击作用。

  共青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更加积极踊跃地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中去,振奋革命精神,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