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9:26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53年8月2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法院:
襄垣县人民政府1953年5月30日给军委总政治部23件公函,已由该部转请我院处理。并提出意见说:“……用例稿填写的……信很多,因填写简单不清,使我们很难处理。同时这样潦草的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的后果。”
我院意见,关于革命军人王双喜、张庆民等23个同志,久无音讯,他们的配偶要求离婚问题,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的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同时应重视军委总政治部意见,作调查工作时,务须一个一个的详细说明无音讯的军人参军年月、地点、部队番号、平素与家属的通讯情况,由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断了音讯等,认真负责办理。希你院转告该县为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地抑制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市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机制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环
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定量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和完善市长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确定城市大气、水域和噪声功能区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提高居民文教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控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重点搞好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使城市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八五”期间,要使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趋势得到减缓,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
市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有所缓解;到二000年,城市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使城市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
“八五”期末,全国城市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7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2%;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50%;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5%;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80%;城市
绿化覆盖率提高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五平方米;垃圾日产日清,初步完成公厕改造;城市容貌整洁,市区基本无裸露地面;城市道路铺装率达到90%,其中主干道达到100%,路面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到“八五”期末,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基本得到控制。一九九0年年日平均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城市,在维持现有较好水平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改善;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一九九五年年日平均浓度下降5%;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力争下降10%。大气中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力争维持在一九九0年水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其他水域主要功能区的水质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等效声级维持在一九九0年水平,污染严重的城市应有所下降,最高力争不超过七十三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提高5%。
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防治工业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结构和原材料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原材料消耗高、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城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
,应对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经济、环境效益进行论证,禁止采用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各工业部门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并争取实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工艺设计标准。各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提高工业“三废”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实现“三废”资源
化。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应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的污染物应在企业或城市区域内等量消减,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采取“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和“工民互带”等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
四、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提高防治效益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从城市的总体效益出发,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积极推行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对过于分散的污染源和不宜集中处理的特殊污染物,应进行单独处理或者预处理。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改变城市燃料构成和供热方式,控制大气污染,综合合理利用能源。城市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应根据用电和供热的需要实行热电结合;对现有的中低压凝汽式发电机组,应改造为供热机组或采用大容量发电机组替代,以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炭、石油、
化工、冶金等部门,应优化能源利用,将适合民用的煤炭、可燃气及余热资源优先供应城市民用,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替代燃煤民用炉灶和分散供热锅炉。煤炭生产及供应部门应发展煤炭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能力,积极发展工业和民用固硫型煤,对用户实行对路供应。机械部门
要逐步淘汰燃烧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陈旧锅炉和机动车产品,推广燃烧效率高、污染轻的新产品,开发燃煤工业锅炉和炉窑的燃烧新技术,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距离相近的企业和可以共同处理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对污染实行联合集中处理或者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对造纸制浆、电镀、热处理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应逐步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
企业排放固体废物应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处置工作。排放有毒有害废物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或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危害。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治污染能力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继续加强城市供排水、公共交通、污染治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采暖地区
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尽可能实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一般不得再建分散的公用供暖锅炉房;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在城市附近开发的天然气要优先供给民用,替代民用小煤炉的燃烧方式。经济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应与集中供热、燃气化或型煤化、垃圾收集和处理、供排水系
统、地面绿化、道路硬化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应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特别是污水截流干管的建设,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氧化塘或采用科学措施解决污水排放问题,集中力量整治城区内不符合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江、河段以及沟、渠、湖、塘。
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垃圾收集容器化和密闭运输,近期以高温堆肥和卫生填埋等方式为主进行处理,改善城郊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农田占用面积,鼓励垃圾综合利用,减少垃圾量。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尽快形成干道网,提高路面质量。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应适度发展立体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控制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尾气污染。
加强以绿化为主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覆盖城市街路两旁的裸露地面,并逐步建立一批立体绿化和楼顶花园的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六、疏通、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环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
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已经规定用于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资金,要落实来源并合理安排使用,要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适当增加预算内的环境保护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治理工业“三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重点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有条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应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
理;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及赠款,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
七、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健全监督执法队伍
城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管理,进一步落实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市市容达标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加强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等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果。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活动,评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项目,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监督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力量。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人员应统一标志,持证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队伍应依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对监督管理人
员,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考核制度,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5月15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
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
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
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
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
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
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
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
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
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
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
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
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
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
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
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顺德市、各部门的推
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
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
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
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
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
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
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
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
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
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
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
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
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对违背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
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
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