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8:11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5〕10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4]5号),为力争2006年,确保2007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特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m2以上,且布局合理,分布均匀(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各城区间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m2以内,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人均公共绿地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差距较大。截至2004年底,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47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为8.05m2。其中2003年启动建设的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和2004年纳入全市公园体系的凤凰公园已完成总体规划,总面积472公顷。截至目前,完成了部分道路、景亭建设,但基础设施、景观建设几乎还是空白,离公共绿地标准相差甚远。如果减去三个新建公园计入到475公顷中的239公顷,实际我市建成开放的只有神农等6个公园和白石园等16个街旁游园(广场),总面积236公顷。按2004年我市城区非农业人口59万人计算,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4m2。
2.公共绿地面积分布极不均匀。按建成开放的6个公园和16个街旁游园(广场)分布统计,最高为石峰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m2,其次为芦淞区3.45m2,天元区2.7m2,荷塘区0.51m2。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现有公共绿地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面积标准和分布要均匀的原则,同时参照省外已验收城市的指标,确定14个公园,其中新建8个;41个街旁游园(广场),其中新建25个;新建白石港生态港和提质改造枫溪港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验收项目,总面积77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2007年85万人预计,为9.05m2,其建设项目、面积、分布及资金概算如下:
〖BHDFG24mm,FK10mm,K20mm,K10mm,K23mm,K33mm,K35mm,K25mmF〗区〖〗建成公共
绿地总面
积及人均
公共绿地
面积〖〗建设形式〖〗公园
(广场)〖〗面积(公顷)规划
面积〖〗建成
开放
面积〖〗资金概算
(万元)〖〗备注芦

区〖〗2004年人口为16.91万人,2007年按21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213公顷÷21万人=10.16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神农公园〖〗32.26〖〗32.26〖〗1、提质改造神农湖周边绿化
2、提质改造贺家土景区绿化
3、提质改造正大门
4、拆除原办公室、新建绿地1万m2合计45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文化园〖〗15.49〖〗15.49〖〗维护管理〖〗南方广场〖〗1.4〖〗1.4〖〗维护管理〖〗白石园〖〗6.74〖〗6.74〖〗维护管理〖〗中心广场〖〗2.39〖〗2.39〖〗提质改造40万元〖〗市投改造新建和续建〖〗翠塘花园〖〗1.25〖〗1.25〖〗60万元〖〗区建市奖王塔冲花园〖〗0.98〖〗0.98〖〗50万元〖〗区建市奖芦

区〖〗〖〗新建和续建〖〗湖湘文化广场〖〗2.2〖〗2.2〖〗60万元〖〗区建市奖株董立交广场〖〗1.5〖〗1.5〖〗8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庆云山绿地〖〗0.8〖〗0.8〖〗50万元〖〗区建市奖建宁大桥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人文广场〖〗2〖〗2〖〗8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幸福广场〖〗0.35〖〗0.35〖〗4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南华休闲广场〖〗1.1〖〗1.1〖〗66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枫溪港风光带〖〗2.6〖〗2.6〖〗15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天池公园〖〗121.85〖〗60〖〗3000万元〖〗市补区建凤凰公园〖〗201.66〖〗80〖〗500万元〖〗市补南方
公司建设石

区〖〗2004年人口为19.46万人,2007年按2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8公顷÷25万人=8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石峰公园〖〗153.46〖〗153.46〖〗1、提质改造蔷薇园
2、西门景区建设
3、南门景区建设
4、游路建设
5、森林防火
合计43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楠峰公园〖〗4.5〖〗4.5〖〗提质改造80万元〖〗市补企业
建设新奥绿地〖〗0.06〖〗0.06〖〗维护管理〖〗新
建〖〗石峰大桥桥北
绿地〖〗2.5〖〗2.5〖〗150万元〖〗区建市奖响田路与
红旗西路
立交桥绿地〖〗1.2〖〗1.2〖〗2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响田路边山头
小游园〖〗5〖〗5〖〗150万元〖〗区建市奖空四站前
绿化广场〖〗1〖〗1〖〗50万元〖〗区建市奖石

区〖〗〖〗新
建〖〗响田路二医院
传染病大楼旁
绿地〖〗0.8〖〗0.8〖〗30万元〖〗区建市奖白石港生态港〖〗30〖〗30〖〗1000万元〖〗区建市奖天

区〖〗2004年人口为5.73万人,2007年按1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60公顷÷15万人=10.66m2/人〖〗维护管理〖〗炎帝广场
黄山广场
黄河广场
泰山广场1
泰山广场2
长江广场
天台广场
滨江广场〖〗15.5〖〗15.5〖〗维护管理其中炎帝广场提质改造,增加绿量〖〗新
建〖〗体育公园〖〗56.5〖〗56.5〖〗另有资金建设〖〗滨江公园
(湘江风光带)〖〗50〖〗50〖〗石峰大桥至建宁桥
河西段预算105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天台公园〖〗71.5〖〗25〖〗建设区域:电视塔
楼区和茂林修竹区
800万元〖〗市补区建建宁大桥
桥头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石峰大桥
桥西绿地〖〗6.0〖〗6.0〖〗200万元〖〗市投庐山路与
长江路广场〖〗0.16〖〗0.16〖〗20万元〖〗区建市奖惟楚对面绿地〖〗2.8〖〗2.8〖〗10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昆仑山路绿地〖〗0.15〖〗0.15〖〗2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华山路绿地〖〗2〖〗2〖〗60万元〖〗区建市奖荷

区〖〗2004年人口为16.9万人,2007年按24万人计算〖〗维护管理〖〗流芳园〖〗2.1〖〗2.1〖〗维护管理〖〗怡山公园〖〗2.2〖〗2.2〖〗维护管理〖〗601厂向阳广场〖〗0.32〖〗0.32〖〗维护管理〖〗红港广场〖〗1.9〖〗1.9〖〗维护管理〖〗荷

区〖〗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9公顷÷24万人=8.3m2/人〖〗〖〗新华桥绿地〖〗0.26〖〗0.26〖〗维护管理〖〗文化路行政
小区绿地〖〗1.8〖〗1.8〖〗维护管理〖〗新
建〖〗荷塘公园〖〗148.5〖〗100〖〗3000万元〖〗市补区建东湖公园〖〗50〖〗50〖〗3000万元〖〗市补企业建设天鹅湖公园〖〗33.35〖〗33.35〖〗〖〗水利资金建设红旗立交桥
绿地〖〗6.24〖〗6.24〖〗1118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公园路货场
绿地〖〗0.15〖〗0.15〖〗15万元〖〗区建市奖119左侧建材
市场绿地〖〗0.12〖〗0.12〖〗15万元〖〗区建市奖电焊条绿地〖〗0.06〖〗0.06〖〗10万元〖〗区建市奖桂花路商业
技校门口绿地〖〗0.05〖〗0.05〖〗10万元〖〗区建市奖〖BHDG26mm,FK10mm,K20mmZQ*2,K10mm,K23mm,K20mm,K13mm,K35mm,K25mm〗〖〗建成公共绿地面积770公顷÷85万人=8.98m2/人〖〗〖〗〖〗1048〖〗770〖〗16734万元〖〗其中市投预算
11500万元
二、道路绿化建设计划
(一)道路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有本地区特点,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市区现有主干道14条,次干道30条,道路绿化普及率100%,道路绿化达标率27%。其中主干道只有株洲大道、天台路、长江路、黄河路、泰山路、响石响田路、沿江中路7条绿地率达到25%的标准,7条未达到。次干道只有黄山西路、长江西路、庐山路、昆仑山路、嵩山路5条绿地率达到标准,25条未达到,市区段湘江两岸,白石港北岸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差。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道路绿化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根据初定的验收线路,确定以下新建、扩建、改造计划。资金预算12300万元。
2005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责任单位庐山路2、3街区〖〗24000〖〗〖〗312万元〖〗天元区嵩山路1、2街区〖〗8000〖〗〖〗104万元〖〗天元区珠江南路1、2街区〖〗10000〖〗〖〗130万元〖〗天元区泰山路3、4、5街区〖〗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华东路延伸段〖〗85000〖〗〖〗280万元〖〗荷塘区钻石路〖〗350〖〗〖〗15万元〖〗荷塘区新文化路(电业局至文化桥)〖〗1700〖〗〖〗25万元〖〗荷塘区红旗西路(链条厂至田心北门)〖〗7100〖〗〖〗100万元〖〗石峰区响田路垂直绿化〖〗〖〗〖〗10万元〖〗石峰区响石西路〖〗4500〖〗〖〗60万元〖〗石峰区清水路〖〗5850〖〗〖〗76万元〖〗石峰区南方通道〖〗4000〖〗〖〗80万元〖〗芦淞区庆云山路〖〗1800〖〗〖〗20万元〖〗芦淞区纺织路样板街〖〗2000〖〗〖〗25万元〖〗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50万元〖〗芦淞区枫溪大道(建设南路
延伸段至天池公园)〖〗〖〗〖〗500万元〖〗市公路局红港中段堤面绿化改造〖〗6000〖〗〖〗80万元〖〗市园林局沿江中南路改造〖〗10600〖〗〖〗140万元〖〗市园林局快速环道东环线A标段〖〗36410〖〗〖〗45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107万元
2006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栗雨路〖〗150000〖〗〖〗1950万元〖〗天元区东湖路〖〗100000〖〗〖〗1300万元〖〗天元区栗雨环线〖〗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塘路〖〗13750〖〗〖〗400万元〖〗荷塘区红旗广场至荷塘公园〖〗5000〖〗〖〗65万元〖〗荷塘区田林路(含空四站厂前和田心
北门至空四站)〖〗3000〖〗〖〗40万元〖〗石峰区白石港北岸
(红港广场至彩虹大桥)〖〗40000〖〗〖〗500万元〖〗石峰区芦淞路〖〗7600〖〗〖〗100万元〖〗芦淞区快速环道东环线B标段〖〗〖〗〖〗500万元〖〗城投公司人民路(纺织路至红卫桥)〖〗5000〖〗〖〗65万元〖〗市园林局沿江路(株洲大桥至木工厂)〖〗6000〖〗〖〗80万元〖〗市园林局合计〖〗〖〗〖〗5850万元
2007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昆仑山路〖〗〖〗〖〗450万元〖〗天元区华山路〖〗〖〗〖〗400万元〖〗天元区衡山大道〖〗〖〗〖〗500万元〖〗天元区快速环道西环线〖〗〖〗〖〗1200万元〖〗城投公司建宁大道〖〗〖〗〖〗80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350万元
三、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建设计划
(一)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占60%以上,全市园林式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截止2004年我市现有独立庭院单位320家,省市级园林式单位206家,达标率为64%,缺1 8家以上。全市居住小区8 1家,省市级园林式小区29家,达标率为36%,缺20家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2005年至2007年新创建园林式单位40家,加上已创建的206家,合计246家,达标率为77% ;新创建园林式小区34家,加上已创建的29家,合计63家,达标率为78%。具体计划如下:
区〖〗性质〖〗新创建计划2005〖〗2006〖〗2007〖〗合计芦淞区〖〗单位〖〗2〖〗〖〗2〖〗〖〗2〖〗〖〗6小区〖〗〖〗3〖〗〖〗3〖〗〖〗3〖〗9天元区〖〗单位〖〗8〖〗〖〗6〖〗〖〗5〖〗〖〗19小区〖〗〖〗4〖〗〖〗4〖〗〖〗3〖〗11荷塘区〖〗单位〖〗3〖〗〖〗2〖〗〖〗3〖〗〖〗8小区〖〗〖〗2〖〗〖〗3〖〗〖〗2〖〗7石峰区〖〗单位〖〗2〖〗〖〗3〖〗〖〗2〖〗〖〗7小区〖〗〖〗2〖〗〖〗2〖〗〖〗3〖〗7合计〖〗单位〖〗15〖〗〖〗13〖〗〖〗12〖〗〖〗40小区〖〗〖〗11〖〗〖〗12〖〗〖〗11〖〗342.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推广荷塘区行政社区建设经验,有计划的实施主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
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建设计划
(一)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3%以上,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且区与区之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我市2003年建成区面积为67.2平方公里,绿地率为32.89%,绿化覆盖率为36.03%,城区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2004年新建增加了绿地,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4.82%、38.34%。但2004年我市建成区面积若按77平方公里计算,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均低于以上数值。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指标规定,两个指标最近5年增长不能低于0.5%,且考虑城区间差距,又考虑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等因素,计划2007年全市绿地率达到35%,需增加2800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需增加3200万平方米,具体计划如下:
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绿地率〖〗绿化覆盖率〖BHDG40mm,K10mmZQ*2,K10mmZQ*2,K12mmZQ*2,K40mm,K10mmZQ*2,K40mm,K10mmZQ〗2003年〖〗2007年〖〗2007年比2003年增加〖〗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计划增加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项目〖BHDG10mm,K11mm,K10mm,K10mm,K12mm,K10mm,K10mm,K10mm,K10mm,K10mm,K12mm,K10mm,K12mm,K6mm,K10mm〗荷塘区〖〗16.83〖〗19.39〖〗2.56〖〗5.05〖〗29.98〖〗6.40〖〗33〖〗+1〖〗5.57〖〗33.08〖〗7.59〖〗39〖〗+2芦淞区〖〗13.30〖〗15.96〖〗2.66〖〗4.63〖〗34.81〖〗5.59〖〗35〖〗+3〖〗4.83〖〗36.34〖〗6.22〖〗39〖〗+2石峰区〖〗28.06〖〗33.68〖〗5.62〖〗9.64〖〗34.35〖〗11.79〖〗35〖〗+3〖〗10.99〖〗39.15〖〗14.14〖〗42〖〗+5天元区〖〗9.08〖〗12.71〖〗3.63〖〗2.78〖〗30.66〖〗4.70〖〗37〖〗+5〖〗2.82〖〗31.07〖〗5.08〖〗40〖〗+3合计〖〗67.20〖〗80.00〖〗12.80〖〗22.00〖〗32.89〖〗28.00〖〗35〖〗+3〖〗24.20〖〗36.03〖〗32.00〖〗40〖〗+3〖〗1.新建绿地;2.保护扩大建成区面积中的绿地不受破坏
五、生产绿地建设计划
(一)生产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现有国有苗圃,云田、龙头铺和个体经营圃几十处,总面积1939公顷,其中规划区范围生产绿地面积193公顷,占城市建成区2.82%,到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仍可达到2.41%,苗木自给率90%以上,二项指标均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指标。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建设计划
(一)全民义务植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时间很早,成绩较好,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尽责率均达到指标要求;认养活动已经启动,但开展认建、认养、认管活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完善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继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同时把义务植树与认建、认养结合起来;
2.制定出台《株洲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立体绿化建设计划
(一)立体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立体绿化开展时间很早,特别是一些居住区的墙面绿化效果好,屋顶花园也有一些,近年来还进行了一些挡土墙垂直绿化,但是开展的面不广,现仍有一些挡土墙、护坡裸露。
(三)建设计划:
1.规划房产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引导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屋顶花园建设;
2.对现有裸露的挡土墙、护坡和新建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3.在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建设中强调和增加墙面绿化的指标。
八、其他考核项目建设计划
(一)国家园林城市其他考核指标标准:
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3.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乡土植物数量不低于150种;
4.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据统计全市共有古树23株,但还未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落实责任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
3.市政府已颁布《株洲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建设计划:
1.进一步调查统计全市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单位(人),并采取建保护栏杆时保护措施;
2.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2006年完成城市四屋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3.协调和建立绿线管理的机制和操作办法,有效的实施绿线管理。
九、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考核指标标准及现状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我市现状生活垃圾无害化〖〗60%以上〖〗95.26%污水处理率〖〗55%以上〖〗52.88%燃气普及率〖〗80%以上〖〗93.9%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辆以上〖〗10.18辆城市道照明装置率〖〗98%以上〖〗9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m2以上〖〗9.27m2用水普及率〖〗90%以上〖〗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100%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217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以上〖〗达标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公交车出行比率〖〗不低于15%〖〗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建筑和绿色
建筑所占比例〖〗50%以上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4]1号),按照“市里保重点、区里包辖区、开发商包小区、单位包达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部门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目标责任单位
城市四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城投公司、共青团株洲市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园林绿化局、铁路株洲地区、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含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
三、考核内容、时间、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不含南方公司、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下同),按每年度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2.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按每年度与市创建办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3.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和验收,按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复查和验收。
(二)考核时间、办法
1.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每季度末检查评比一次,根据责任状任务的完成进度、力度分别评出流动红旗单位各一个,流动优胜单位各一个,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2.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具体时间由市创建办安排。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的验收原则上在每年十月底前进行。复查和验收结果,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3.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在每年末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奖罚办法
(一)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最高分为红旗单位,分别发给红旗单位奖金1万元、0.5万元。次高分为优胜单位,分别发给优胜单位奖金0.8万元、0.3万元。
(二)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分别发给四区政府奖金10万元,责任单位奖金1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分别扣奖金2000元、200元,总计分低于80分者则取消全部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状中由区财政拿出资金完成的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投制度,对未完成区财政投入任务的进行处罚。
1.按质按量完成新建街旁游园(广场)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每平方米奖20元,天元区每平方米奖8元。提质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2.按质按量完成道路绿化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3.超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属实,且质量合格,比照计划内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4.芦淞区、荷塘区、天元区完成责任状中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招商引资任务(以到位资金为准),每超100万元,奖励1万元(如今后再确定有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性质的类似公园,比照执行)。
5.对区财政未按责任状要求投入的部分,从市财政拨付给区财政的经费中扣除,再由市创建办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市渔场、株洲市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年终考核奖励。
1.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奖励南方机械动力公司、株洲市渔场、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各0.5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扣奖金100元。
2.按质按量完成责任状中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任务,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按投入的2%奖励。
(五)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第一次未达到标准,由市创建办对未达标单位、小区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一个季度内)仍未达到标准者,取消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直接奖励给单位、小区制度,获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5万元,获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3万元。
(七)对新建的屋顶花园50m2以上,除按(五)奖励外,每平方米绿地奖20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1]73号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年1月9日至10日,部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项目推广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纪要要求抓紧作好本单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交通部《关于下达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2000年度执行计划的通知》(交科教发[2000]197号)中的项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于2001年1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了交通部科技成果“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推广工作会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公路司、综合规划司和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行业科技、运政等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成果推广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和华夏交通在线的百余名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即将在推广项目中推广的“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3.0版本(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成果进行了介绍和演示,并就“系统”推广实施方案、市场运营、应用情况以及与物流技术的结合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就“系统”技术特点、推广实施与运营进行了讨论,认为此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很重要,对于加快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对“系统”推广实施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就“系统”下一步推广实施工作的部署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要求和问题纪要如下:

  一、推广“系统”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我国公路交通传统产业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加快我国公路运输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效益,增强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迎接我国即将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个切入点,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公路主枢纽等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的功能,并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二、“系统”作为2000年立项的交通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合量高、可操作性强、进入门槛低、市场前景好,应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各地方应在部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参与推广工作,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速度,以充分发挥“系统”网络化、规模化的效率与效益。

  三、“系统”的推广工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转化形式,需要政府部门引导和科研单位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系统”的推广工作采用了“科研十产业”的全新运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方式为: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全面负责“系统”的推广工作,华夏交通在线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市场运作,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推广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建设。项目运用市场手段走产业化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目前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效率不高、体制不顺的局面,最终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提供车辆定位、货物追踪、电子商务等各种专项服务的现代综合物流技术服务体系,推进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现代化进程。

  四、“系统”推广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提高,更好服务于生产实际;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对“系统” 推广工作的指导,大力抓好“系统”推广方案在各地的落实,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满足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尽快完成“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成立本项目推广工作协调小组和推广工作组。协调小组由部科教司刘家镇副司长任组长,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洪晓枫处长和部公路科研所陈国靖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拟由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主管人员及科教司、公路司、规划司有关业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系统推广工作组由部公路科研所、华夏交通在线及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组成。

  六、要求“系统”推广工作务必在今年底完成,与会的代表要向本省主管交通科技的领导及运输主管部门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对于拟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厅科技处或其他科技主管部门应在2001年2月底前将本省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意见、推广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等报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经该所汇总后报交通部科教司,并于3月上旬将具体实施“系统”推广的单位名单报系统推广工作组。由于许多单位、企业已与“系统”推广单位签约,因此在今年的“系统”推广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这些先期启动的“系统”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和利益。在2月底前未能确定是否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随时提出参加到推广工作中。

  七、“系统”的推广应用要以用户需要为导向,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推广方式。“系统”的实施单位或企业要独立运作、产业化经营;华夏交通在线作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器,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系统”实施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培训与运营服务等工作。推广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省一中心”或“一地(市)一中心”的模式,总之要以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

  八、“系统”推广工作组要周密安排、高效工作,与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系统”实施单位很好合作,做好“系统”推广的计划、系统安装、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全面完成部下达的科技推广任务。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系统”推广的覆盖面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并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技术支持特别是人员培训的力度。

  九、对“系统”推广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系统”推广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必要、充分的支持。按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安排,各省运管部门尽快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签订“推广工作合同”,具体应用实施单位与华夏交通在线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使系统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