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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1:22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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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瓦加杜古。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约十八万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冯志山          巴西尔·拉厄塔尔·吉苏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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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3号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上的讲话和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搞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为“两会”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领导职责

  各地区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统筹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地方政府要在认真谋划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是要在“两会”前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对以往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整改到位;二是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要重点进行检查,对以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措施要逐项落实;三是要层层落实本地区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对各种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厉处罚;四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职责,确保救援物资充足和救援措施得力。

  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作用,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各地区要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认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关键设备要根据需要进行检修和维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进行修理和更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第二,要集中精力解决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遗留的各种问题,从措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保障隐患整治的进行,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要在内部组织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等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及时地加以整改。第四,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五,对本单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部位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切实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深入一线查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两会”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专门组织一次督促检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特别对平时基础薄弱又缺乏严格管理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现场要加强监管。

  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农用车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农用车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运输市场;切实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事故。

  三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对国有煤矿要严格检查“一通三防”,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监管。要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要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

  六要加强非煤矿山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要认真吸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教训,对正在施工作业的钻井现场(平台)、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油气站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

  四、加强值班工作,做好各种防范准备

  “两会”前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领导带班、安全调度和值班、事故救援和查处做好充分安排,并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两会”期间不要出访和到外地出差。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2月5日,财政部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财政规章,特对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处理违纪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宽严结合,处理适度。对于自查自报的从宽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隐匿不报、贪污私分、挤占挪用防汛岁修、抗灾救灾、水库移民、人畜饮水等资金的从严处理。
二、对贪污、盗窃、私分和行贿受贿的财物,必须全部追回。
三、对党政机关和干部挪用支农资金经商、办企业(包括自办、联办和入股分红等形式)的,必须限期收回。
四、挪用支农资金借给非支援对象的,挪用者必须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借款,并按借用时间,向资金使用者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五、挪用支农资金请客送礼的,应追究批准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要在经济上退赔。
六、挪用支农资金发放奖金和实物的,要追回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所得的奖金和实物,并抵扣该单位预算拨款。
七、挪用支农资金修建或购买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建筑物,均交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在农林水气等部门内统一分配使用,按价收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留给原单位使用的,要扣抵单位预算拨款,追回其挪用的资金。
八、挪用支农资金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复印机、照相机及录相设备等高、中档设备的,除确属生产和事业需要,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留用的外,一律分配给农林水气等部门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单位,按价收款。
九、对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从支农资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必须追回。
十、虚报支出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的,凡未使用的资金,一律转回预算内管理;对已使用的资金,要认真清查,如有违纪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对采用“以拨代报”、“以领代报”做法形成的帐外资金和物资,属于国营单位的,应清理入帐,纳入预算管理;属于国家补助集体单位的,要帮助清理入帐,加强管理。
十一、用支农资金开支行政事业人员经费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应予纠正。
十二、对损失浪费的资金,应逐项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投资无效益、已无法挽救的项目,要立即下马,并认真清查资产,进行处理,应归还国家的财产变价收入,要上交财政。
十三、处理违纪问题收回的资金或扣抵的应拨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交同级财政,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
十四、本规定所讲的“支农资金”,是指直接用于农村生产的专项资金和农业专项事业费。有关农业事业单位经常性事业费的违纪问题,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劳动就业经费、“三西”(注解:“三西”是指:(1)甘肃省中部以定西为中心的18个干旱县;(2)河西走廊;(3)宁夏西海固地区。)农业建设资金等的违纪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十六、凡是发生违纪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其领导人和责任人必须作出检查。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应分别报请党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