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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6:13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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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中国中央广播事业局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彼此尊重对方章程的基础上,为发展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决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交换广播、电视新闻和有利于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相互了解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对有关两国双边关系的重大事件,如正式访问,展览会,文工团的演出,认为可以在各自的节目中进行报道的情况下,要互通消息。

  第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国家进行广播电视采访时,双方互相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轻音乐和音乐节、音乐会,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双方将交换使缔约一方感兴趣的关于两国生活各个方面的短片,所交换的节目应附有法文、德文或英文的文字说明或评论。

  第五条 通过交换所得到的影片和电视节目,接受一方有权用自己的费用将其翻译、配音或加字幕,但翻译要符合原文。

  第六条 广播电视材料的寄送费用由寄出一方承担,接受一方则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对这些材料的海关费用和其他费用予以负责。

  第七条 交换代表团将通过使馆商定,交换节目的程序,将通过书信往来确定。

  第八条 双方互相寄送广播节目和电视片的目录,并互相通知购买这些节目的条件。

  第九条 为方便选择节目和电视片,双方可以组织节目介绍。

  第十条 双方将重视联合制作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每次联合制片都将各自分别安排。

  第十一条 一国到另一国访问的小组,原则上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经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可能,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双方保证向对方通知关于所交换节目的播出费用或其他附加条件。
  双方保证,在没有事先征得另一方文字上的同意时,不得将所收到的节目转让给第三者,也不得用于广播电视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双方将就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并对下一年的交换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三个月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六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瑞     士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公司
                        总  经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瑞士大使
   李 云 川                施特利奥·莫洛
   (代签)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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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9号文件印发)精神,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自主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通过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方式实现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本地区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
  第四条 有志以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以及符合落户大连市条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可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第五条 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为在本辖区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六条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应为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以及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等创业就业服务。
  第七条 工商部门应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九条 建立毕业生自主创业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各区市县也应多方筹集资金,设立相应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辖区自主创业。
  第十条 将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纳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为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担保基金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建立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创业成果突出、吸纳较多毕业生就业的优秀自主创业毕业生及对在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部分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年依据创业者的经营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吸纳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奖励性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应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毕业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
  第十三条 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联动机制。各区市县应制定配套的毕业生自主创业具体措施,对本辖区内有自主创业愿望的毕业生进行调查统计、登记管理,并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培训服务,切实加强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及相关部门应加大舆论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力促进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发挥潜能、贡献才智、实现价值,为毕业生面向社会需求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关于批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