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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48:51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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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4]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

  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技术参数表》的项目内容应规范填写,并与《公告》公布的该车型产品参数相一致。

  三、实施时间

  配发合格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从以下实施之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型车辆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第一阶段: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及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类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从实施之日起出厂的机动车产品均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也可提前实施。从实施之日起,生产出厂的机动车产品未按上述规定配发合格证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收回并重新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四、合格证信息管理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并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配发合格证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公安部。

  附件:合格证式样设计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合格证式样设计要求

一、《合格证》正面项目要求
1.《合格证》上部1/3幅面分两行居中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字体应采用宋体,字号应采用1号字,颜色可采用红色;
2.《合格证》中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厂标或商标;
3.《合格证》下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车辆生产企业自定,但必须清晰可辨;
4.车辆生产企业必须在《合格证》正面印制防伪标记;
5.幅面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合格证》正面规格、材质要求
1.《合格证》应采用GB/T 788《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标准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幅面(210mm×297mm),页边距上为20mm、下为20mm、左为20mm、右为20mm,页眉为15mm、页脚为17.5mm;
2.《合格证》纸张材料的质量应不小于120克。
三、《合格证》背面印制要求
1.《合格证》背面应为白色;
2.《合格证》背面不得印制任何其他内容、图案、底纹。
四、其它要求
1.车辆生产企业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可以在《合格证》正面下部1/3幅面增加其它信息,例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但应保证《合格证》整体样式的相对统一;
2.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合格证》正面粘贴防伪标识。
五、《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单位:毫米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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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111号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 津 市 规 划 局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规定核定。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竞标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拟定平均价格和拟定最高价格(以下简称拟定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因素,并原则上比测定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相同级别土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 测算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前,由市规划部门提供拟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指标;由市建委提供拟建项目建设安装及配套工程成本测算结果;由市土地整理主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用地经审计部门审核或土地整理主管单位认定的土地整理成本资料;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周边选取项目的备案平均销售价格及平均计算结果。
  拟建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成本,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费用计算。
  第六条 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提供。
  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先按地块坐落行政区中相同土地级别确定,从中选取5个或5个以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上述范围内选取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足5个的,可以放宽到相邻行政区的同一地级,仍然无法满足需求的,可按由近及远的原则继续放宽选择范围。
  将选取项目的前3个月内备案平均销售价格的平均计算结果,作为该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的修正参照基数。
  第七条 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备案平均价格或据此测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不能作为修正参照基数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地段前3个月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该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修正参照基数。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规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项目和环境建设等要求实施开发建设。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配套水平等标准,做到质价相符。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中标后,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并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标的拟定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销售价格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中发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施行。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决定对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及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种类再次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钢、四环素、烧碱、纯碱、肝素钠、鸡肉(供港澳配额除外)出口配额管理,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证,原发证机关不变;
二、取消松茸、铝及铝基合金、镍及镍基合金的一般许可证管理;
三、取消茶叶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为支持企业扩大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对人参、羊绒、无毛绒、兔毛、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鲜蜂王浆(粉)、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芝麻、红小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输美除外)等商品,凡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规定的程序,向招标办公室按中标平均价交纳费用后领取配额,配额当年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领取配额数量(含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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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出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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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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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松茸 |07095110|鲜或冷藏的松茸 |
| | |07108010|冷冻松茸 |
| | |07119032|盐渍松茸,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
| 2 |镍及镍基合金 |75022000|未锻轧的镍合金 |
| | |75021000|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
| 3 |铝及铝基合金 |76011000|未锻轧的非合金铝 |
| | |76012000|未锻轧的铝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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