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2〕5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主要为全市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信保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使用担保资金、热诚服务全市中小企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为保证担保,即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信保中心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信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或比例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信保中心资金来源于全额财政拨款和通过担保业务实现的净收益。
第六条 信保中心原则上只提供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
第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贷款利率优惠、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协议银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的7家负责人担任。监管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信保中心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信保中心的运作;
(三)研究信保中心坏账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
(四)定期听取信保中心工作汇报;
(五)审定信用担保及中长期融资担保;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保中心的职责是:
(一)受理担保申请并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依法审核、办理融资担保;
(三)实施监管会议决议;
(四)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保中心主任由工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
(二)制定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信保中心业务运行情况;
(四)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监管会研究;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独立经营两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还款能力、能够提供信保中心认可的抵押资产。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贷款企业向信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并向信保中心提供必需的担保资料和文件。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
2.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为其提供原料、设备、产品等厂商的信息;
4.担保企业终端用户的信息;
5.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企业还款可行性分析;
7.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评估。信保中心在接到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料,并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三)担保受理。通过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由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初步审核。信保中心受理申请贷款企业担保后,信保中心要在现场调查、财务核算、抵押资产评估、还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审核。
(五)签订合同。通过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贷款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信保中心通知贷款发放情况,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
(七)正式承保。信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信保中心按担保额的1%—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五章 担保审核
第十三条 经过信保中心初步审核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交工信委审核,工信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监管会审议,最后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信保中心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五条 按信保中心担保风险控制能力和协议银行协商的比例确定融资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十六条 为有效化解风险,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损失承担比例。
第十七条 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申请贷款企业需将贷款额1.5倍的自有资产抵押给信保中心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该担保物不得重复担保。
第十八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信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信保中心要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信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企业每月必须向信保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信保中心及时掌握担保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信保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担保贷款企业担保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披露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信保中心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允许对外开展借(贷)款业务。
第七章 担保代偿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议银行在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信保中心共同督促担保贷款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协议银行采取合同约定的追偿措施后,担保贷款企业仍没有偿还协议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信保中心履行担保代偿义务时,信保中心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保中心在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必须及时对担保贷款企业依法行使追偿权,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清收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担保物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及时追偿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代偿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担保贷款企业协议变更借款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担保贷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同意担保贷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信保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背操作规程、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信保中心代偿损失的,由信保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征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199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186号令颁布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 坚持以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原则;
(五) 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 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 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 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 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 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 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 县(市)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评审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 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 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 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 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奖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