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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9:52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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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广东省银行新加坡分行,总行营业部:
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旅游者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在80年代初期曾广泛使用,在一定时期内此项服务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但近十年来,随着各种新型支付工具如信用卡、旅行支票、国际汇票等的普及使用,旅行信用证业务已日趋萎缩,发达国家的银行早已拒绝受理旅行信用证业务,
总行及各地分行也早已停办此项业务。
根据上述情况,总行研究决定停止办理旅行信用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0月1日起,我行系统各机构停止对外签发旅行信用证。
二、在1994年10月1日前我行系统各机构已签发的旅行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各行仍应办理解付,付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有不明情况,可及时与开证行、上级行或总行联系。
请各行收文后及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



19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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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即典权、抵押权)。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图、表、卡、册、视听资料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各类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三)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共有权保持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四)负责房屋产籍测绘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城市改造建设的动迁安置房屋、国有拨用房产及直管公房的直接管理;
(六)负责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以及对房屋变动情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对单位自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国有资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应遵循产权明晰、数据准确、变更及时、资料完整和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条例,接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权登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十一月六日


嘉峪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三)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混凝土总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和一次浇灌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以及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前,施工单位应督促承运单位或个体组织到市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局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使用需要的;(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或特殊原因的。
因前款原因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市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建设和申办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市建设局资质初审报建设厅审批发证,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除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外,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
第十六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服从市建设局的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市区通行。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未办理资质备案的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单位应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经市建设局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