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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6:20:02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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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特克斯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克斯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特克斯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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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13 401 业务收入
14 411 业务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第102号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3.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在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1.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
2.为了了解、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21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301号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二)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第311号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支科目:
1.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3.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1号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1.将“增值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2.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2)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应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将本科目所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第4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以及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作如下账务处理:
1.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2.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会住房01表 |资产负债表 |季报、年报
会住房02表 |增值收益表 |季报、年报
会住房02表附表1 |增值收益分配表|年报
------------------------------------------------------
资产负债表
会住房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行 | | | |行 | |
项 目 | |年初数|期末数| 项 目 | |年初数|期末数
|次 | | | |次 | |
------------------|----|------|------|------------------|----|------|------
资产: | | | |负债: | | |
------------------|----|------|------|------------------|----|------|------
住房公积金存款 |1 | | |住房公积金 |16| |
------------------|----|------|------|------------------|----|------|------
增值收益存款 |2 | | |应付利息 |19| |
------------------|----|------|------|------------------|----|------|------
应收利息 |5 | | |专项应付款 |22| |
------------------|----|------|------|------------------|----|------|------
| | | |其中:城市廉租住 | | |
委托贷款 |8 | | | |23| |
| | | |房建设补充资金 | | |
------------------|----|------|------|------------------|----|------|------
逾期贷款 |9 | | |负债合计 |26| |
------------------|----|------|------|------------------|----|------|------
国家债券 |12| | | | | |
------------------|----|------|------|------------------|----|------|------
| | | |净资产: | | |
------------------|----|------|------|------------------|----|------|------
| | | |贷款风险准备 |27| |
----------------------------------------------------------------------------------
续表
----------------------------------------------------------------------------------
|行 | | | |行 | |
项 目 | |年初数|期末数| 项 目 | |年初数|期末数
|次 | | | |次 | |
------------------|----|------|------|------------------|----|------|------
| | | |待分配增值收益 |29| |
------------------|----|------|------|------------------|----|------|------
| | | |净资产合计 |29| |
------------------|----|------|------|------------------|----|------|------
资产总计 |15| |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30| |
----------------------------------------------------------------------------------
附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提取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元;
2.离休、退休 元;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元;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 元;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元;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元;
7.其他 元。
增值收益表
会住房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
一、业务收入 | 1| |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 2| |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 3| |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 4| |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 5| |
5.其他收入 |10| |
二、业务支出 |11| |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12| |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13| |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14| |
三、增值收益(损失以“--”号表示) |17| |
----------------------------------------------------------------
增值收益分配表
会住房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
一、增值收益 | 1| |
加:年初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2| |
二、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 | 5| |
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 6| |
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 7| |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 8| |
三、年末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10|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积金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住房公积金存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增值收益存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应收未收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逾期贷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逾期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国家债券”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国家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10.“贷款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分配增值收益”项目,反映年度中间形成的等待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以前年度未弥补的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增值收益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积金在季度、年度内实现的增值收益。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项业务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在本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2.“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在本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3.“增值收益”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本项目等于“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减去“业务支出”项目的金额后的差额。
增值收益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增值收益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与本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增值收益”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增值收益。如为损失以“--”号表示。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增值收益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增值收益”项目一致。
2.“年初未弥补亏损”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年初未弥补损失,应以“--”号表示。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形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年末未弥补损失”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年末未弥补的损失,应以“--”号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0〕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现将《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
  附件: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8/001e3741a2cc0e33767b01.pdf


附件: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 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国家中长 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主创 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出如下指导 意见。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意义
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 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加强区域 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由国家和地方工 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等创新平台构成的多层次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对促进经济 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创新型国 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 新驱动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发挥不同区域产业创新资 源的特点和优势,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有利于实 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进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夯实国家自主 创新支撑体系的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 进国家和地方相关创新平台的优化布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和开放共享,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体系 与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 中介服务体系等建设的相互融合,真正形成全方位推进国家 创新体系建设的协调发展格局。
(三)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调整产业结构 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 需求,着力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强化产业创 新平台建设,突破一批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 术,加快推进相关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不同 区域产业的层次和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经济更加紧密 结合,并不断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
 (四)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实施区域 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支撑。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 大力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有利 于推进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创新机制,为西部开发、东北老工 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加快 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部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

2 发展格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结构调整和培育战略性新 兴产业为主线,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家 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的“着眼长远发展,优化整 体布局,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创新能力”总要求,整合集聚 创新资源,统筹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大力提 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 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合理规划、特色发展。根据区域产业特色、资源禀赋和 区位优势等,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的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方 向和重点,加强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 建设特色鲜明的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
   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着眼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 探索建立国家和地方产业创新平台共享开放的运行机制和 发展模式,有效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推进跨区域的产学研用 合作,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加强国家宏观政策和规划导向,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公共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和调动地方大力支持和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 设,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联动的创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 基础能力,重点是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 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确定的重点 领域,强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关键共性技术的研 发和产业化,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调整振兴重点产业,广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 业,不断注入区域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二)建立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加大支持力度,进一 步提升国家产业创新平台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对地方 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地方产 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加快推进国 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以下 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创新平台布局,促进国 家和地方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合作,强化不同区域研 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的能力,构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区域 创新源,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明显、高水平、多层次的 区域创新体系。
  (三)建立创新平台的高效运行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政策规划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术、人 才和资金等资源向创新平台的集聚,提高创新平台的运行效 率和水平。探索长效的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运行模式,推 动建立国家地方互动协作的工作体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的 广泛合作,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机制,实现 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依托产业创新平台和 重大项目建设,凝聚和造就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引进 一批战略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团队。建立和完善创新平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探索产学 研用联合培养创新人才的新模式,推进建立创新人才在企 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流动机制,使创新平台真正 成为创新人才的重要集聚地和各显其能的用武之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政策引导。根据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 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 称“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 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明 确思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目标,加强统筹协调,采取 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本地创新平台的建设。
(二)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 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加强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 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条 件;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见附件),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同时,要兼顾 当前和长远,加强统筹,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 需要,对本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制定 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并加强与国家产业创新平台的有机衔 接与合作。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创新平台 建设的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支持本地产业创 新平台建设的计划支撑体系,安排专项资金和制定完善相关 政策,创新支持方式和模式,激励、引导各方面共同推进国 家和地方创新平台的建设,促进创新平台在产业标准、技术 服务与扩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跨区域 和跨行业的创新平台建设。
(四)推进实施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经济 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加 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计划、有步 骤地布局一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 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或作为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分中心、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分实验室,并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 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一 定的资金支持。对于拟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西部地区国家地 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 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五)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国 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建设的跟踪分析、研究,及时 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积极促进创 新平台与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创新平台 的功能和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 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地方创新 平台的评估和检查,促进创新平台的良性发展。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和 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地 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应围绕国家创新型 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 主导产业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 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科研成 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 撑。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 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 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 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 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 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 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国家 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初审、评价等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 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 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 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 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 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 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 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 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 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 条件。
(六)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 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 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 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 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 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 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 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 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工 作,组织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验收工作以及验收后的运 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对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 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的审理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 相关资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安排和下达国家投 资计划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管 理规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安排配套资金,并 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 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 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 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 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 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 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 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 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 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 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 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 2月底以前,以正式 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 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验收编制大纲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 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 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 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统一对外发布。评价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评价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 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予以撤 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 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 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 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 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 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 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 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 (4000字以内)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名称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概况
3、项目方案编制依据
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的主要理由
5、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 点
7、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主要建设条件
8、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的成绩
9、结论与建议 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区域相关产业已是地方 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目前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 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主要发展状 况及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所在产业领域的国内外市场 状况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以及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方向 分析与趋势预测。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在同行中所处的水 平和影响力。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发展战略与思路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发展方向
3、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4、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法人单位情况
2、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发展现状
1、研发、工程化和试验验证条件建设情况
2、现有技术、设备和工程状况
3、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4、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六、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七、相关附件 (地方对拟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 省级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及批复时所依据的环评、土地或房 屋、资金、法人等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