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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19:0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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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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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3月20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5〕747号)及《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基字〔1995〕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填报《实施办法》规定的附件三(有关表格格式内容可作补充)时,企业需按与建设银行开户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将“拨改贷”资金分项目、分年度借款数、分年还本付息数、分年豁免数及“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逐项填报清楚,以便有关部门审批时核
对。
二、试点城市推荐“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经营状况、财务会计资料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试点城市在推荐企业时,对建设银行总行原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暂缓推荐。
三、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地方企业(包括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推荐的地方企业),按《实施办法》申报有关材料,填报附表三时,由建设银行开户行先签署审核意见,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签署审核意见。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中央企业,填报附表三时,建设银行开户行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四、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告》(国资统发〔1995〕112号)要求进行。
五、经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从1995年8月1日起,建设银行开户行不再对已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计收利息;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仍按有关规定计息。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总行的要求,将1995年7月31日止应计的“拨改贷”资金利息清单向试点企业提供,如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利息的,应重新核定并补计。
“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贷款利息应包括罚息,建设银行开户行在审核时对此应予注明。
六、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及核实附表三的各项数字;审核企业应计利息(即已归还建设银行的利息清单和尚未归还建设银行的利息清单),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是否已将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同时,提出将“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数额及其理由,以便有关部门审批。
对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地方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七、在建项目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预算拨款。
八、试点企业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
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仍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不得比照执行。
九、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由我部另行规定。
十、企业在执行有关部门下发的“拨改贷”转资本金文件时,如与上述《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按《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6〕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