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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9:45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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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5年“五·一”假期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迅速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005年,国家旅游局开通了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各地积极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红色旅游新景区、新线路的建设,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卫生保障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为节日期间卫生工作的中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指挥,有效协调,快速应对,确保各项卫生保障与卫生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预案,充分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好应急处理和卫生救援各项技术、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与演练。特别要加强对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以及大型集会、游园活动引起的群体性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旅游、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节日期间交通、旅游动态等相关情况,了解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卫生咨询服务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共同做好节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强值班,密切监测
  节日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收集的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分析,加强信息报告管理,密切监测节日期间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
  五、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人群集中的场所,卫生部门要组织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场所卫生消毒、通风等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重大食物中毒隐患,预防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六、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接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意外伤亡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反应敏锐,处置果断;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援;增强“灭火于初萌”的防控意识,防止反应迟钝,态度暧昧,贻误战机。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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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系、线索和精神

张福坤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有发达的政治史文化史,也同样有发达的法律史乃至法律思想史,中国古代涉及法律思想的人物尤其多,这便使得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丰富多彩。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杨鸿烈先生把中国法律思想史定义为“是研究中国几千年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当今,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看到成就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不容忽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在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按照自己的理解粗略勾勒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状况简评:

  自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以来,各种思想史的版本已经很多,当然虽然教材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但思想史教材多样本身也是这个学科繁荣的一个反映。在此我想简单回顾下我所接触的几个版本。
(一)1936年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著作似乎是第一本使用“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名称的著作。该书主要特点是按照流派分专题编写。本书回顾了从殷商到近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演变历程,同时本书没有按照社会形态理论和朝代顺序对 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划分,而是以问题为线索进行编写。这种体例在今天看来也不失其先进性。当然本书也有其瑕疵之处,我整体上的 感觉就是全书是大量史料的堆砌,缺乏理论的分析。
(二)1982年张国华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群众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我 简单翻了下,这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比较系统的论述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教材。
(三)武树臣2004年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这是一部作者独立完成的思想史专著。这本书从宏观把握,却从细处入手,本书增加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阐述,增加了传说时代与法的起源的内容,新增了阴阳家名家杂家农家的思想,还增加了少数民族架法族规宗教神学的非正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其中把民间和非正统的 法律思想引入教材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创新,因为这在传统的教材里是根本找不到的。在最后本书还涉及民国时期国民党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这也是一个突破,因为之前受意识形态影响很少教材论及。当然,本书也有不足之处,本书中似乎只是重视中国历史上的刑法思想,其他部门法的 思想却很少涉及。
(四)俞荣根主编,范忠信、刘笃才副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这本书是笔者见到的最新颖的一部。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篇章体例上,它以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发展主线叙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同时从中国法律思想自身发展的规律上理清楚历史线索。它分为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整合时期的法律思想,定型时期的法律思想,变革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后是宗论,在宗论部分编者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特点作了很好的总结。这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发展源流进行总结还是第一次见到。
  此外,还看过陈金全老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此书完全按照人头和朝代顺序所写成,不做介绍。

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

  中国古代法律可谓浩如烟海,仅凭笔者目前的知识储备想做一个完整的把握有些不切实际。在此仅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最早的时期即夏商时期的法律是一种习惯表现出来,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的生产生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时时处处受到天的限制。人们对于天可谓顶礼膜拜,这一时期的法律是直接由上天授予的,就是所谓的“天命”即法律神授。周朝时期生产力有所发展,天对人们的统治力量有了削弱,虽然人们仍然处于天的统治之下。这个时期人们在祭祀上天的过程中对产生的礼进行了整理。所谓“周公制礼”就是将长期祭祀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加以改造而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它的核心便是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礼。礼实际上就是神授法再人间的表现,从而形成了一种叫“礼法”的东西。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在人间的统治地位全面崩溃。而礼则成为天再人间的唯一代表。这一时期思想家对礼与法展开激烈的争论,中国法律思想由此进入一盒繁荣的时期,并由此奠定了之后几千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之后秦统一六国,商鞅变法,代表此前那两种治世模式之法治的胜利,然而礼并未消灭,它最终内化为了道德仍为人们所遵守。
  在长期的思想争鸣后,形成了一个主流思想,那就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改良后的儒家思想。这一主流思想是在儒家礼治思想基础上融合法道墨多学派思想形成的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从汉儒据儒家经义研究解释法律经魏晋南北朝形成律学以来,法律逐渐被纳入儒家思想的轨道,即纳礼入律,将礼的精神纳入到法的范围中去。至隋唐时期,中国主流法律思想最终定型。《唐律疏义》的制定标志着主流思想正式确立,从而实现礼法合一。在其后的几千年不再发生大的变化。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无不以礼作为基本精神和指导准则。
  通过中国古代法律主流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知道,古代法律经历了从天法到礼法最终实现天人合一。中国古代主流的法律思想是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形式的。古代法律思想的功能或者说出发点就是使天下太平,达到天下太平的治国模式就是家国一体。像瞿同祖先生说的“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而将国与家联系起来的纽带便是礼,礼就是整个古代社会的经脉,它同时贯穿于古代上天,皇帝与贫民百姓之间,人们相信法上有天,天下有法,实施法律就是明天理顺人情,违背天理就是逆天理背人情。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一致互补互用,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的传统。一句话,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规范特征是礼法文化,精神特征即为天人合一。

三、纵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本部分主要通过中国数千年主体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线索追踪,了解中国法律思想的进化规律。
第一章 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周易》中的法律思想
二、《尚书》中的法律思想
三、《诗经》中的法律思想
四、《礼记》中的法律思想
五、《公羊》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百家争鸣的背景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三、法家的法律思想
四、道家的法律思想
五、墨家的法律思想
六、阴阳家兵家名家杂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中国法律思想的正统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
二、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魏晋南北朝
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定型——隋唐
四、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宋元
五、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异化-——明清
第四章 中国法制近代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解体
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四、横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传统
本部分得益于张晋藩先生《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之启发,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内涵宽广,其折射的思想传统也必然广博,故笔者简要总结出以下思想传统。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在 普遍重视伦常的 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经纪人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2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2月16日批准,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规范经纪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的经纪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登记注册和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经纪人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纪人可以依法成立经纪人协会,根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经纪资格证书》是从事经纪活动所必备的资格证明。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一)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法定的身份证明;
(四)具有与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一)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
(二)被吊销《经纪资格证书》未满二年的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员,需领取《经纪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经纪资格证书》。
禁止转让、伪造、涂改《经纪资格证书》或者以提交虚假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持《经纪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记录。办理从业记录的《经纪资格证书》是经纪从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执业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从业人员的从业记录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条 设立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和其他经纪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体经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纪资格证书》;
(二)符合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二条 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持有《经济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三条 设立合伙经纪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二名以上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
(二)有三名以上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含合伙人);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三名以上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经纪人需要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始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开展经纪活动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纪合同的约定获得佣金;
(三)因不可归责于经纪人的事由,经纪合同解除或者经纪活动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合理的成本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订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
法律、行政法现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经纪人收取佣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如实入帐,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向委托人出示从业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二)如实、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有关经纪情况;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四)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设置会计帐簿,制作业务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委托无《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经纪合同;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经纪活动;
(五)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和禁止服务项目提供经纪服务;
(六)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七)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八)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经营范围相同的经纪组织中从业;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经纪活动,或者伪造、涂改、骗取、转让《经纪资格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骗取、涂改的《经纪资格证书》无效。转让《经纪资格证书》的,可以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从业记录或者未接受从业记录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者仍未接受年检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一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停止执业二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纪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纪人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农民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