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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3:55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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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3]470号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等30家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搞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与时俱进,加大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力度,以现代水利理念,做好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为建设秀美山川,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共30家)
(排名按行政区划)
水 利 部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
济南百里黄河风景区
天 津 市 北运河水利风景区
东丽湖风景区
吉 林 省 磐石市黄河水库风景区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利风景区
黑 龙 江 省 五常市龙凤山水利风景区
上 海 市 上海松江生态水利风景区
江 苏 省 三河闸水利风景区
泰州引江河风景区
浙 江 省 江山市峡里湖生态风景区
新昌县沃洲湖水利风景区
绍兴市环城河风景区
安 徽 省 佛子岭水库风景区
龙子湖风景区
江 西 省 上游湖风景区
景德镇市玉田湖水利风景区
山 东 省 江北水城风景区
河 南 省 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
灵宝市窄口水库风景区
湖 北 省 龙麟宫风景区
湖 南 省 九龙潭大峡谷水利风景区
贵 州 省 贵州省毕节天河水利风景区
云 南 省 思茅市梅子湖水利风景区
陕 西 省 黄河魂生态游览区
甘 肃 省 凉州天梯山水利风景区
平凉市崆峒水库风景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青格达湖水利风景区
西海湾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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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工业、商业、外贸及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制后的投资公司、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公司(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委组织部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部分职能。
(二)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部分职能。
(五)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对本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依照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起草、拟定工作;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管理有关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起草、拟定工作,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业绩考核处(加挂经营预算处牌子)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负责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骨干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搞好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企业改革处(加挂产权管理处牌子)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拟订所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掌握及维护稳定工作的调度、协调和处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六)组织宣传处(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和所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七)人事处(加挂党委干部处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工作方案;负责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以及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按规定承办有关职称评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单列。
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工会主任);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专职副主任、团委书记各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宏观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市国资委配合。市经济委员会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归口市国资委管理。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央、省属在长工业企业的维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民营工业企业、区、县(市)工业企业(含乡镇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并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市国资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
参照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原国有资产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宏观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归口市国资委管理。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本行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并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维持现状。
(四)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须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的要求,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统一纳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的职能按省、市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市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汽车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煤炭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以及市机械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汽车电子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轻工纺织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煤炭建材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化工医药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管理的市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及市内贸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物资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调整隶属关系,归口市国资委管理。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审计、财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对应建而未建或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按一次性规划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分别为:
  (一)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二)对其他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条 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及时向市人防办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告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人防办审查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改造。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统一财政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由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人防、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批。施工中市人防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竣工后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既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经批准擅自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