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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7:02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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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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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信厅),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围绕经济运行走势,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用电需求变化是经济运行走势的“晴雨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延续、经济增速下滑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形势下,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对判断经济形势和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尤为重要。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月度分析制度,重点加强本地区电力运行尤其是需求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对用电增幅下降较大或回升较慢的行业摸清原因,加强趋势预测。

(二)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本营业区内电力需求变化的监测,对新增用电报装和用户报停、减容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供需形势预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中央发电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四)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将本单位的月度监测分析报告,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 针对电力供大于求,强化生产运行调节

受用电增幅下滑的影响,今年将是近十年来电力供需形势较为宽松的一年,全国大部分地区供大于求,发电设备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为此,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强化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统筹安排好发电生产。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电网安全、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做好发电生产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省,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尤其是要会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燃煤发电机组中容量、参数接近的要保持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同。在实际运行中,要以保障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公布电力生产调度信息,及时化解厂网矛盾;要按照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的原则,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完善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中小火电机组的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同时,要维护担负调峰任务的中小机组顶峰发电能力不受影响,确保电网安全和夏季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

(二)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我委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工作,及时公布年度、季度和月度交易安排。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的平衡预测,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电能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区内发电和外来电或外送电的方案;要组织电网、发电和电力用户代表定期召开信息披露会,通报本地区经济运行和电力供需形势,公布电力、电量交易情况,预测电力供需走势;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交易电力、电量、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保护,防止过度交易,严禁虚假交易,促进电能交易规范有序进行。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外购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与本地电网调峰。
三、 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需求侧管理的倾向,各地要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正在进行需求侧项目试点的江苏、广东省,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较早的河北、上海、北京、山西、湖南等省(市),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当前企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时机,推动本地区项目的开展,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其他地区也要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专家队伍、加强资源潜力调查和统计分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等基础性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二)推动移峰填谷。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继续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快蓄冷、蓄热项目建设,鼓励热电冷三联供项目并网运行,促进用电负荷移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

(三)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重点做好节假日和“两会”、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特别是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用电保障,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不受影响,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四、 细化落实电力应急措施和方案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增强可操作性。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移动发电设备,督促广播电视、通讯、铁路、交通枢纽、供水、能源生产供应、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医院等重要用户落实自备保安电源,督促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继续跟踪火电厂煤炭库存情况,对可能导致大量缺煤停机、影响电力供应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早协调和反映。电网企业要加强输电线路防覆冰、除冰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会商,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对电煤库存低于警戒线的电厂,要按照以煤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生产。

五、 组织换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我委2006年组织各地换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鉴于近几年供电营业区划分方面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供电营业许可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今年我委将组织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和证书的换发、颁发工作,要力争年内完成,并对上次证书换发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5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期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后15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删除第三十六条。



  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



  1.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中“不收取暂住费”的规定。



  删除第九条第(五)项中“收取暂住费”的规定。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施行)



  1.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人影活动的,依法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第九条修改为:“要求设立人影工作作业点的,应当向作业区(点)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影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列明拟开展作业的区域、相应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内容,报自治区人影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等部门确定。”



  四、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9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施行)



  1.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五、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2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



  1.第四条修改为:“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3.第七条修改为:“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



  没有前款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第八条修改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检查、生产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生产检验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至少保存1年,产品留样时间应当超过保质期2个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5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一并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