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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9:07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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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1991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随着税务检察室在全国的普遍建立,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方面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密切。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税务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研究,认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偷税抗税案件的备案、移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对所有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抗税案件及其线索,均应填写《偷税抗税案件登记表》,进行备案。对其中已经受理或立案的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逐级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查处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抗税案件,均应向检察机关移送或备案。对其中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分别制作《立案通知书》或《不立案通知书》,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
不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备案意见书》,连同简要案情,向检察机关备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需要受理或立案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四、对数额已达到立案标准,但按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或免除税务行政处罚的偷税抗税案件,税务机关在依法处理后,应向检察机关备案或移送;是否立案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弄事责任,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五、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发现受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应当在备案的同时,将简要案情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通报税务机关。
六、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税务机关查办的偷税抗税案件,如果查明存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以先受理或立案,然后根据需要由税务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七、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具体研究建立健全本地区偷税抗税案件的备案、移送制度。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局。(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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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年第9号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施工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二)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三)A级或B级援外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五、资格管理
(一)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出资人变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将上述备案文件抄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商务部对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动态资格管理,自本办法试行当年起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并提前发布资格核验通知。资格核验当年内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三)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务部送达以下文件:
1.申请资格核验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核验文件外,应在申请资格核验函中正式申请晋级,经审核后符合晋级资格条件的准予晋级。
(五)经核验,不符合A级但符合B级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的,该企业自动降为B级。经核验,不符合任何一级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施工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六)无正当理由,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援外施工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七)自动丧失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自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
(八)商务部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完成核验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商务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
  重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俄相互关系基础联合声明的原则,
  强调中俄从保持和巩固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和建立新的建设性国际关系的必要性出发,
  本着为加强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做出重要实际贡献的愿望,
  重申关于互不使用武力,特别是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
  声明双方采取措施不将各自控制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泽民            叶利钦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