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