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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1:49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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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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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6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服务。要牢牢把握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和“每年有新变化、三年上大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充分发挥“耳目”桥梁和参谋助手作用,达到“代领导传言、为地方塑形”的最终目的。

第四条 积极负责地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是确保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责任。

第五条 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向下级政府通报信息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政务信息工作日常运转和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系统是各级政府掌握信息的主渠道。要加强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定期研究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阶段性、针对性的信息需求要点,及时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对重要信息可采取约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纳提炼,及时上报。

第八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建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来内视察工作,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

(四)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群体情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最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

(六)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兄弟市(州)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经验、做法,专家学者、干部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以及互联网、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的重要信息。

(七)上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上级政府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要积极主动收集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注重收集问题建议、社情民意类信息,防止报喜不报忧;多领域、多角度收集信息,防止以偏概全。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要做到准确、迅速、安全。通过四川省党政网信息报送系统、核心机要密码专网、机要交换等方式传送。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四川党政网、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重要信息报送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按照《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07〕28号)、《中共内江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的通知》(办发〔2007〕70号)、《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发〔2008〕27号)等文件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每个工作日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各信息直报点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1条信息。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类信息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1次综合分析材料。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1次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17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1月2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前应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特别重要的信息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局,站在一定的高度进行分析研判,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筛选出来。鉴别核实、分析研判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把关和指导。

第十五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迅速组织编辑、送审和印发;对暂缓编用的信息,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深层次开发和综合利用。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的信息。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及时,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着力提高信息刊物质量。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要注重简洁、规范、及时、准确。

(一)信息刊物要精心编辑,做到重点突出、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内容实在。付印前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或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核稿审定。

(二)信息刊物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阅卷归档。编辑刊物依据的信息原件,可由信息编辑人员适时销毁。

(三)对有涉密内容的信息刊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传递和管理,杜绝涉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本级或上级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配合。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保障有力。

(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要明确信息工作承办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防止空缺。

(三)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上级或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制度,加强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做到每次会议主题明确,形式灵活多样,力求高效务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统计、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强化保密教育、保密管理,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六章 信息队伍

第二十七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在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精、作风上要硬、纪律上要严,切实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要掌握信息工作基本规律、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现代办公设备操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履职尽责,严禁各行其事、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十八条 要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有一定信息编写专长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企业经营者、政府和部门(单位)办公室人员等作为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聘书,实行动态管理。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的确定范围为各直报点1名、各县区推荐3-5名(其中县区政府办或信息办至少1名),市级综合部门各1名,其他单位经自愿申请可确定1名。

第二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编辑、信息调研以及现代办公应用技术培训。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既要使用,也要培养,更要注意提拔任用,使信息工作队伍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平台和阵地。

第七章 信息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一)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在每个工作环节建立效能问责制度,保证高效率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互动交流制度。采取上挂锻炼、下派指导、平级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信息工作交流,上级信息工作机构要为下级或部门人员前来学习锻炼创造条件,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工作机构要适时选派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上挂学习,在省、市、县区、乡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使其及时了解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阅读发至本级党委和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附  件:

内容描述: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索 取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卫生部

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按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药品。为了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同一品种或同一处方药品的标准及药品名称不一问题,卫生部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标准进行了整顿,取缔和撤销了一些组方不合理、不具临床疗效、药品名称不一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发挥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及药品名称的监督管理:
一、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
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逾期者,将按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