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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51:58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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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外商到凤凰山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快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适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旅游、开发、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贸、娱乐等第三产业以及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条 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相关事宜,并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代为申报立项,并对经批准的项目一并完成有关企业设立的申报审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需要和用地协议(合同),代办有关规划用地、建设项目施工等申报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工作。
(三)协助办理开立银行帐户、贷款、筹资、调剂外汇和有关海关、商检部门的申报审批手续,以及其它有关涉外事务。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开发程度不同以优惠价格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不同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综合和其它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在使用期内,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可以提前半年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以后,方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四)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开发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场地使用费按每一土地级别和地段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六条 税收政策
(一)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及投资大、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途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已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设在开发区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年。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地方
所得税。
(四)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开发区内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若投资于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经
营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五)开发区的外面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办法。
第七条 货物进出口
(一)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予以免税。
(三)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包括增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四)开发区内从事出口产品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信誉良好企业”。
第八条 外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本市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如所得利润为人民市,可在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后汇出境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市贷款。
第九条 费用优惠
(一)对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其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建设费用,分别按核走标准给予优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提供生产和经营所需的水、电及运输、通讯条件,并按国有企业同一标准以人民市计收用费。
(三)对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四)除根据法律、法规,或省、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并凭有关正式凭据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缴纳的费用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名义的收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按规定简化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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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三条删去“经济方便的”,在“地铁”后加“轻轨”。


  二、第五条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本条以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均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事业”改为“城市管理”。


  四、第九条的“市建委”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删去“市政公用事业”。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单位”前加“国内”,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条改为:
  “城市公共客运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客运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六条删去第六项。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城市各类公共客运设施必须完整无损,各种运营标志清晰醒目,并符合国家城市公共交通标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凡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运营车辆车身和内部设置广告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十、原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以下顺延。


  十一、第二十四条改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中断城市公共客运营运或者改变其营运线路的,必须提前公告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站杆”前加“公共客运”,“停靠”前加“擅自”;第二项“站亭”前加“公共客运”。


  十三、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九条并改为: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获得经营权。
  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和资金;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司乘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十四、第三十条改为: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持《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在七日内签发《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


  十五、第三十一条的“缴销”改为“交回”,“城市公共客运全部证件”改为“《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


  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七、删去原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十八、原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改为“携带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并佩戴统一的服务标志、标牌”;第二项删去“不正当竞争或”。并将本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以下顺延。


  十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在制定客运票价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会”。


  二十、删去原第三十八、四十条。原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原来的内容,改为“人力三轮车可以在市政府限定的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以下顺延。


  二十一、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二、第三十七条改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节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佩戴或携带标志、标牌、证件的;
  (二)拒载、刁难、侮辱、谩骂、殴打乘客等服务态度恶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十三、第三十八条“限期改正”后的处罚改为“并可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十四、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使用未经验收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二十五、第四十条删去“或非专营公共客运车辆擅自进入专营线路”。


  二十六、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进入市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在市内擅自改变线路、设置停车站点或使用市内公共客运停车场、站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二十七、原第四十八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以下顺延。


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转变一提高”(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促进人事部服务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电子化为目标,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业务工作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增加人事工作透明度,提高人事工作
办事效率,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人事业务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在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部署下进行。既要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又要统一协调,加强管理,以充分体现人事部整体形象。
2、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推行“电子政务”,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根据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先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影响大、效果好、条件具备的有关人事热点工作入手,集中力量,搞出精品。在试点见到成效后,再逐步推开,不断发展与完善。
3、方便公众、注重实效
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增加双向交流和跨层交流的机会。能够公开的信息和办事环节全部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立足现有条件,从实际出发
推行“电子政务”,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资源的效能。对网络与设备改造等必要的投入,要采取招标的办法,厉行节约。对应用软件开发研制,要立足自主开发,力争小投入、大见效。
5、强化管理、安全保密
要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办的要求,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涉密信息内网运行,非涉密信息互联网上发布并严格把关。严格禁止内部局域网终端与互联网联接和利用外部互联网终端起草文件。有关业务上网办理要采取技术手段和传统手段相结合,加强对上网用户身份和信息的验证,确保
真实、可靠。
二、主要内容
推行“电子政务”分两个部分:一是建立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人事信息服务;二是部分审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原则上能在网上发布的信息都要在网上发布,提供信息服务;能在网上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1、建立并开通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由多级网页组成,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事部简介 包括人事部职能、内设机构(含机关和事业单位)、部风、部领导简历的介绍。
——重要新闻包括人事部重大活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部署、重要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政策法规 包括建国以来能向社会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近期拟先公布1987年—2000年可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人事政策研究及调研成果。
——综合规划 包括人事人才规划、人事计划、人事统计有关信息及可公开的有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包括专家管理、继续教育、博士后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职称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态及其政策法规。
——公务员管理 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位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培训、纪律、申诉控告的政策法规、工作信息和招考公告。
——人才流动 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仲裁、人才流动和人事调配的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 包括工龄政策、休假政策、机关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津贴补贴、离休、退休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军转安置 包括军转安置、军转培训等有关政策规定及其工作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行政国际交流 包括人事外事概览、国外人力资源开发、APEC人力资源开发中国网络、公务员国外培训、国外人事管理动态介绍。
——人事任免 包括需要公开发布的国务院任命的各类人员(特殊岗位除外)信息。
另外,以链接方式并入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的有关网站有: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中国培训网站、中国国家人才网站及地方人事网站等。
2、组织有关业务开展网上办理,为公众和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根据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开的思路,首批推行网上办理的业务与项目如下:
(1)公务员考试录用 对公众,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网上发放准考证,公布分数线及提供考生本人分数的查询服务。
对单位,实现公务员录用网上备案审批,内部实行办公自动化。
对考生的验证采取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将准考证与身份证合验的办法;对单位的验证采取查验单位代码或业务授权(密码)的办法。
(2)留学人员回国安置 实现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安置有关手续。
对单位和留学人员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3)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 网上办理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并自动生成调令,发送部委人事部门并同时抄送公安部门。
对上报材料及附件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4)西部人才开发实现西部用人单位与拟去西部工作的人才网上双向选择。
(5)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公布后备人员名单。对考生资格的审查,采取原始件(纸介质)的验证办法。
(6)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 实现网上发布安置计划,军转干部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经审核审批后,网上发出报到通知和落户通知。
对单位上报材料的验证,采取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待以上业务开展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司申报的其他项目开展网上办理。
三、实施步骤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于9月底正式开通,届时实现人事政策法规、综合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公务员管理、人才流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人事行政国际交流、人事任免等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首批开展网上办理的六项业务,除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已于7月1日正式开通外,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拟于10月10日开通。12月1日前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开展网上办理。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网上办理的准备工作
就绪,明年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开通。
四、主要措施
为保证推行“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政务”要以现有机构、人员为基础,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同时予以明确分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总体方案的设计,网站、网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督促检查;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网络的维护,应用软件的开发,网站、网络
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业务司负责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信息的更新和本司有关业务的网上办理;政策法规司负责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和把关。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作,相互配合,维护人事部整体形象。
2、项目管理,责任到人。考虑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必然是实行网上办理与传统方式办理并行,而网上办理又比较复杂,为了保证网上办理的正常运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项目管理。网上办理的每一项业务作为一个项目,要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进度,指定项目负责人,做
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分期分批,全员培训。办公厅、人事司、信息中心要分期分批举办计算机应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使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会上网浏览、会下载信息、会接发电子邮件等基本操作,以适应开展“电子政务”工作的
需要。培训分为三期:第一批,培训司局级干部(7月26日—28日,已结束);第二批,培训各司骨干(第四季度);第三批,进行全员培训(年底年初)。
4、采取多种办法,多渠道筹集经费。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力争小投入、大见效。但由于其需要有必要的投入,必须有经费作保障。同时,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有关程序,保证经费合理使用。
5、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人事部门新形象。要利用人事部互联网网站建立和“电子政务”服务正式开通的机会,加强舆论宣传,使我部提供的新的服务为社会所知晓,树立人事部门的新形象。
五、组织领导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部机关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



20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