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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0:29:04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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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10日商业部重新修订以(90)商社字第26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是商业部授予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目的是通过表彰,进一步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及经济效益。
第二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包括社会商业,商业、粮食部门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下同)、饮食服务业企业、商办工业企业和仓储运输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要同“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工作紧密结合,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紧密结合,要对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获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获得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商业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商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领导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在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活动期间,按行业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企业质量管理奖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以部各专业管理司、局为主,根据评审委员条件进行考核、选聘。一年一聘,可以连聘。
第八条 行业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保守机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文化程度,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相应的管理知识,从事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全面质量管理经验,曾参加过部或地区组织的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质量管理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伤亡、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重大事故解释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商业、饮食服务业和仓储运输业企业必须在实行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方面居省内先进水平,服务质量名列前茅;商办工业企业必须有一个以上产品获国家、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称号。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不照顾”的评审原则,每个厅、局、社每年只能推荐一个企业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社提出申请。各厅、局、社按照商业部下达的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认真的评审后,从合格者中择优报部。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将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申报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管理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及企业的上报材料,送部社会商业管理司。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三条 对各地申报企业的材料,由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和各专业管理司局进行审查,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的名单。
第十四条 各行业现场评审小组,按部当年下达的评审条件、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在行业的现场评审结束后,提出小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部指导委员会召开指导委员会议,听取各评审组组长对现场评审情况的汇报,进行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并由商业部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报获奖五年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总结,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组,按商业部当年的评审条件,评审细则对期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后,将评审报告、评分结果汇总表、企业申报表和工作总结送部社会商业管理司一式二份。由社会商业管理司会同专业司局审定合格后,经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正式下达通知,可继续保持荣誉称号,有效期仍为五年。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犯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各行业评审小组的评审委员,在现场评审期间的食宿和旅费仍由受检企业负担,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在接受现场评审时,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组时,要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一律供应份饭,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二、从简安排住宿,尽可能住本企业招待所,或就近安排在一般招待所、旅馆。
三、不许为评审人员购买土特产品紧俏商品,不许组织检查人员游山玩水。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商业部发给“部质量管理奖”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达不到部质量管理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即向部如实报告,经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整顿改进,整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暂停使用部质量管理奖称号,内部通报,待符合条件后恢复称号。
三、撤销部质量管理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奖目的的,取销其评奖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每年要对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以前将总结材料分报省级厅、局、社主管部门和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凡在有效期五年内有三年不报的,期满后,不再予以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十二月将检查结果报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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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
题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
设,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贴近市人
民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好课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以下简
称重点课题),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的,或市政府办公厅根
据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决策需求设立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专家

为主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要遵循贴近政府、服务决策、立足
现实、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对策性和可行
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指南、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研究
管理、成果认定、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咨询工
作处负责。
  第六条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重点课题研
究能充分贴近政府工作,满足决策需求。
  第七条 建立评审、认定专家组,负责评审课题申报书和认
定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及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家组成。已申报本年度
重点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研究要遵循服务决策需求的原则,围绕市
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丰富决策思路。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来源是: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注的热
点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拟出课题建议,报市长、副
市长、秘书长审定的课题。
  第十条 重点课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题目拟写课题
指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
关单位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指南可集中发布,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随时发
布。
  第十二条 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
究的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库、市级决策咨询机构联络网以及决策咨询行业协会工作网的
专家申报。其他方面专家凡符合课题申报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
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相关条件的,也可申报。
  申报者要能够切实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
作。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可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组
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确定具体课
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拟定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题目,认真
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领导评审相结合的
立项评审制。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进行
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课题
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
的课题申报书的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进行匿名评审,按照拟立项
课题数2至3倍,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申报书。
  (三)综合评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对通过匿名初评
的课题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审,选定符合决策需求的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选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向入选课题负责人
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持立项通知,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逐一通知课题负责
人,并将其课题申报书存档保留一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
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要视情况在开题阶段或中期推动
阶段及时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签订课题合同后,应尽快开展研
究工作,并将开题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厅。重点课题开题的时间,

以课题合同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推
动工作。
  中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研究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各
项重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介绍市人民政府
相关工作动态,确保重点课题研究始终围绕决策需求展开。各项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分别报市
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调研的,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
申请后,持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的课题合同,与相关部门联系调
研。各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课题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形
成研究成果,按课题合同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对研究内容
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课题中止、撤销课题等情况,
须由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项,并视
情况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重点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重点
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报市
政府办公厅。
  
          第七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
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结项
通知书。
  第三十条 成果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市人民政府采纳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认定采取评审专家通讯认定或组织召开评
审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刊
载在市人民政府内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
自情况,将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课题涉及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按照有偿原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由市
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标准根据课题的重要程度及开展研究的难
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同一批次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以课题组为单位发放,
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发放。开题时发放
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结项时发
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
  第三十九条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遵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执
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使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以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