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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吕忠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7:13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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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

吕忠梅
  一、产业结构调节法的概念及特征
  产业结构调节法是关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对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此,国家必须确定产业发展政策,对于战略产业以及其他产业规定必要的发展措施,对于伴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迅速转移的部门采取必要的调控手段,以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要充分培植各种要素市场,但市场的自然发育可能出现资源配置的盲目性,造成失误和浪费,这也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在自觉运用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或对某些产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干预、或对某些产业的技术水平提出要求,以引导、指导、鼓励实现各产业部门间的资源合理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盲目的市场竞争所可能造成的对国家整体利益的损害。可以说,无论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有对产业结构调节的要求,而规定产业结构调节关系的基本准则就是产业结构调节法。
  产业调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生产力问题,影响产业结构的因素又很多,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产业结构越来越复杂,对其发展趋势的预见和掌握需要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风险意识性,这些都决定着产业结构调节法具有其特殊性:
  1、综合性。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都具有显著的综合性特征。首先,产业结构调节的对象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涉及到资源配置、劳动力配置及投资规模方向等重大的宏观调控问题,产业结构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在以上重大宏观调控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中主体多样、层次结构复杂,具有综合性;其次,由于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为实现产业结构调节法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的目的,必然要求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法,运用综合调控手段。
  2、指导性。从立法结构上讲,产业结构调节法应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龙头法,它对于整个宏观调控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产业结构调节法所规定的立法目标和原则,以及它所建立的各项基本制度、调控手段等对于其他宏观调控立法都具有指导意义,这也是由于产业结构调节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产业结构调节法实际上是协调规划、计划、财政、金融、价格、外贸等调控手段的综合性法律,它所涉及的都是直接的社会公共利益整体,因此它也必须对整个宏观调控法具有指导性。
  3、协调性。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及其代表者政府的经济作用成为维护和保护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条件和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对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而要求产业结构调节法成为协调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机制的重要法律之一。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国民经济增长后劲的强弱都涉及到多种因素,产业结构调节法正是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来调控市场的运行,克服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协调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协调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4、灵活性。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复杂,过去合理的产业结构可能变为经济继续发展的严重障碍,支持过去产业结构的基本理论也可能被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摈弃,这就需要建立新的产业结构,寻求支持新的产业结构的新理论。这些变化反映到法律上,就必然要求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增长的需要。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确定不同的产业政策,在立法上突出不同的调控方法是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又一特点。
  二、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原则
  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原则是指贯穿在整个产业结构调节法中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产业结构调节法规范所必须遵循和贯彻的基本准则。它起着维系、保证产业结构调节法的统一、协调与稳定作用。归纳起来,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决策原则
  决策原则就是要求在国民经济管理中,根据经济预测和评价,提出选择方案,用系统的观点加以分析、比较,以选出最佳方案,由国家或政府作出意思表示并对此负责。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产业调节方案的选择既重要又困难,影响的因素越来越多。为了实现某一目标,可供选择的方案很多,但确定方案的风险很大。战后英国工业发展以发展纺织、采矿、造船、冶金等传统部门为主,尽管这些产业原来有优势,结果都延缓了英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现代化步伐,这是选择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失败的例子;日本战后则由于选择战略产业比较正确而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由此可见决策的重要作用。
  进行科学的决策,必须要有科学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必须有大量的基础性资料和准确的预测评价,绝非个人意志和主观臆断、不负责任的独断专行,也不是朝令夕改、变化多端、揣摸不定的"土政策"。决策一经作出,就必须落实,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决策者必须对其决策行为负责,决策失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业结构调节法就是要通过规定国家或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是指将国民经济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和需要的有关比例,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行调整,达到相互适应、协调同步,这是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平衡是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扯后腿;是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扯皮;是顾全大局,而不是本位主义。它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上有综合平衡,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要做到资源、劳力、财政、信贷、物资、外汇以及生态等内部平衡和它们之间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平衡,并且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开放性的相对平衡。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业调节的灵魂是平衡,是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以充分发挥整体资源效益。过去相当长时期,我们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提出过比例服从速度等错误主张,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经济效益低下,由于过分重视工业而忽视农业、过分重视重工业而忽视轻工业,导致了轻重比例失调;由于重生产轻流通,而未将商业、服务业放在应有的地位上,使得商业、服务业长期落后。现在这些失误大都已经得到克服,有的也正在纠正,但教训是深刻的,必须全面地加以总结和分析,寻求平衡的有效途径。
  产业结构调节法正是从两方面坚持平衡原则,首先是确定国家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确定平衡的基本内容;其次是规定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权限,规定各种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从整体上把握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是指国家自觉地、主动地对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规模、比例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并通过立法将一定历史时期的产业调节重点体现出来。调整是产业结构调节法最经常也是最基本的手段,是产业结构调节法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没有调整就没有产业结构调节法。
  宏观调控法在其产生之初是以危机对策法的形式出现的,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外在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或政府的经济作用不再仅仅止于临时对付经济危机,进而成为一种常在的和长期的社会经济机能,并渗透于市场经济机制之中。至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成为维护和保障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条件和有机组成部分。大量的、长期存在的经济立法成为国家自觉地、主动地调控经济运行的经常手段。它灵活地运用产业调节法律规范,直接确定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产业结构政策,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障长期稳定的增长。
  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必须实行调整原则,从战略布署、综合平衡、分配比例等各方面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不是出现了问题以后的临时措施,而是一种政府经常的、连续性的行为,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给以灵活的调节和制约。调节和制约的目的是为了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以使国民经济保持旺盛的活力,既不大起大落、忽高忽低,也能及时发现和克服潜在的危险。
  三、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制度
  产业结构调节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增长。为实现此目标,产业结构调节法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一)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
  整体产业结构规划是国家或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的产业结构的长期设想。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产业结构也会自发地形成并发展到高级化阶段,欧美国家在过去大多经过了这样的历程,但它们的产业结构高级化过程长期曲折,而且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因而,有些后起国家尤其是日本在经济起步时即按照欧美国家已形成的产业结构,自觉地规划自己的产业结构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步骤和措施,从而以较小的代价和较短的时间完成了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进程。我国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有关于产业结构的规划,但那些规划是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规划?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关于产业结构整体规划工作的原则、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规范。整体产业结构规划是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的事业,它是牵涉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的综合性工作,规划涉及的内容复杂、范围广泛,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范规划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二)保护、扶植战略产业制度
  战略产业是一国为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目标所选定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具体产业部门。这些部门是各国根据不同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和对未来经济技术发展的预见来确定的。保护扶持战略产业是各国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保护扶持战略产业的法律制度是关于确定战略产业的标准、程序以及保护和扶持战略产业的法律措施和手段的总和。
  战略产业的确定是保护和扶植的前提,而依不同的经济理论又可以提出不同的标准。国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需要来制定相应的标准,以规范形式界定战略产业。一般而言,国家选定的战略产业应是对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主要包括:1、新兴产业,即那些在新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朝阳型产业;2、成长产业,即那些由于技术革新而飞跃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传统产业;3、出口产业,即已经或可能发展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那些产业。
  战略产业确定以后,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扶植措施,以促进战略产业的高速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具体地规定保护和扶植战略产业的手段和措施。这些手段和措施通常表现为各种贸易保护、投资优先、税收优惠、技术引进措施,且以单行法或个别法的形式出现。如日本的《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租税特别措施法》、我国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新兴产业和成长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就可能转变为衰退产业,成为调整和援助的对象,这样就需要不断地确定新的战略产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扶植措施。因此,这一类法律通常是个别法而且实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三)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
  衰退产业即所谓的夕阳产业,一般是指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出现衰退或处于困境中的产业。这些产业对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还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社会的安定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调整和援助措施以维持其发展。日本在战后最早出现的衰退产业是煤炭业,以后是纺织业、造船业、有色金属业、石油化工业等等,对此,日本制定了各种调整和援助法律。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就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发展和调整、援助衰退产业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和。
  及早发现已经和行将陷入衰退的产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调整,以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动乱是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的基本目标。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实行各种援助政策,调整设备、调整内部结构,促使其顺利地缩减过剩设备,缩小规模和顺利转移资本与劳力,实行整体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
  对于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虽然不是一国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重点,但由于衰退产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而是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问题。衰退产业的顺利调整是劳动力和资本合理流动的必要条件,也是产业结构向合理化高级化发展的必经过程,因此,关于衰退产业的调整、援助措施的选择也就十分重要而且迫切。
  (四)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其他相关制度
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因素很多,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制度有:
  1、技术进步制度
  产业结构高级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资金能力和技术结构的高级化,可以说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核心是技术结构的高级化。因此,国家的技术发展战略以及相应的技术进步法律制度都必须以适应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为立法目标。
  2、能源结构调整制度
  能源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置疑。一国的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也是直接相关的。一些国家能源消费结构经历了以煤炭为主向石油为主的转换过程,产业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各国都十分注意采取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能源调整制度,如发展节能型产业,尽可能利用廉价能源,节省资本和劳动的投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3、区域开发制度
  区域开发是关于一定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具体而言是确定一定区域的功能和发展目标,统一考虑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统筹安排。区域开发中的生产力布局也是与产业结构设置直接相关的问题。如发展规模经济必须要求有相对集中的工业布局,但是工业过于集中又会引发人口密集、城市急剧膨胀、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合理布局也就成为产业结构调节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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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人事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任务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式样(略)


转发省经委、省社队企业局关于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经委、省社队企业局关于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央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城乡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搞好城乡协作、厂社挂钩,是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大力发展社队企业,走农、工、副综合发展的道路,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是从我国特点出发的。农业上去了,才能为工业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市场和提供更多的原材料。工业部门把一般产品扩散到农村社队企业
后,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向“高、精、尖”和短线缺门产品进军,有利于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同时对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积累,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也有利。从政治上看,搞好厂社挂钩,对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工农障碍肋,改善工业布局,走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逐步缩小三大差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种以为搞厂社挂钩是“倒退”、是“分散”、是“利润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城乡界限、工农办限和两种所有制界限,把发展社队企业作为工业支援农业的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认
真抓紧抓好。
二、工矿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和办法帮助社队发展企业。可根据自己生产发展的需要,或把工厂的一般产品、零部件、半成品和产品的中间工序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或把更新下来的设备或一个车间放给社队,建立一个独立的新厂;或把工厂的边角余料和“三废”给社队兴办企业;或
厂社签订合同,由社队搞来料加工;或支援社队设备、物资技术,帮助社队办企业。但尘毒严重又不具备有效的防治设施以及无销路的淘汰产品,不要下放或扩散给社队。
三、社队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为挂钩厂矿兴办原燃材料和副食品基地。企业可列入厂矿的发展项目,由厂矿提供设备、资金和技术指导。产品(包括禽、蛋、鱼、肉、水果等)按合同协议供应挂钩厂矿。社队要积极供应厂矿建设需要的三类建材。
四、厂矿基本建设、维修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需要社队建筑修缮、装卸运输、生活服务时,社队应协助厂矿完成任务。
五、厂社可合办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合办企业为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业务由厂矿领导,领导干部由厂矿派正职、公社派副职,技术人员由厂矿调配,公社提供土地、施工力量、三类建材和生产工人,厂矿也可安排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青年。企业的产、供、销由厂矿纳入主管
部门计划(不含农副产品);产值归厂矿,利润由工农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成,向国家交税各自负责。
六、厂社可以合办知青场、厂。合办的知青场、厂,由厂矿负责提供设备、技术和大部分资金,社队提供土地、厂房、劳力和三类建材,知青办公室要从资金和木材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建成后,所有权归厂社。厂矿知青参加企业劳动的报酬,根据本人出工天数和完成任务情况,按同
工种务工社员的报酬(包括生活补贴)付给现金。
七、厂、社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自行选择挂钩对象。已挂钩的老关系不要中断,原订协议要严格执行。
八、社队企业直接为挂钩厂矿兴办的原料和副食品基地,供应厂矿的产品,应按国家现行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结算;社队企业自己生产的工业产品(如原煤、砖瓦等)、农副产品(在不影响国家计划上调任务的前提下)可优先供应挂钩厂矿;为挂钩厂矿提供的运输服务,按国家现行
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费。
九、厂矿支援挂钩社队办企业的设备、物资、原材料和技术培训等,按下列原则收费:
1.支援社队企业的闲置设备,新设备按现行调拨价计算,旧设备按残值计算,报废设备按废品价格计算;支援社队企业和积压物资,新的适当削价,旧的依质计价,边角余料、废旧工具按废品收购价计算。厂矿为社队企业代购设备和原材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代销产品可酌情
收少量的手续费。
2.厂矿为社队企业加工和修理机具、设备、零部件、检验产品只收取工本费;社队企业临时借用厂矿的机具、设备设备,如有损坏,应负责赔偿;厂矿支援社队企业生产用电用水,根据实际耗用量收费;生活用电用水按民用收费。
3.社队企业为厂矿兴办的原燃材料和副食品基地,在资金发生困难时,厂矿可垫支部分费用,企业用产品抵偿。
4.社队企业因生产需要,请厂矿支援技术人员或老工人作短期帮助和技术指导的旅差费由社队企业负责,其他费用由工厂负责。在一月以上的实际按出勤天数,由社队企业支付工资、差旅费等,厂矿为社队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免收培训费(学员生活费自理)。并在食宿等方面提供方
便。社队企业聘请退休的技术员或老工人作技术指导,由社队企业补足工资差额,并在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5.挂钩厂社的经济往来,要及时结算。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清。
十、各级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城乡协作、厂社挂钩的领导。由地区行署、市、州革命委员会统一制订厂社挂钩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把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各厂矿企业领导,要把支援社队企业的工作,列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及实施办法,并确定一位领导干部去管,把这件大事切切实实地抓起来。大、中型工厂和支农任务大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厂、社关系,沟通产、供、销渠道,检查协议执行情况,
真正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各公社、各社队企业,一定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方针,使社队企业健康地向前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一系列指示,解放思想,克服阻力,不断提高认识,增强支农自觉性,为加速我省社队企业的大发展贡献力量。



198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