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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3:59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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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7〕33号),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通过景德镇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和管理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接收传统纸质公文的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技术保障机构,负责主机及网络技术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系统具体日常营运维护由市政务信息网维护中心承担。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装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接收传统纸质公文的内设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景德镇市政务信息网专网平台上运行。各单位接收公文设备必须设置为按规定分配给各单位的固定IP地址。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景德镇市政务信息网专网接入设备;

(二)景德镇市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文件格式和电子印章软件);

(三)彩色打印机。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所用的系统软件和电子印章密钥硬件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十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部门的专职责任人将其通过景德镇市公文传输系统进行处理,生成符合规定的电子公文,并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景德镇市政务信息网专网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紧急公文应在电子公文发出后通过短信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接收单位;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在上班时间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受状态,接收外单位公文。接收时必须对公文发送单位、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如不符合规定则退回发送单位,对紧急公文应及时接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电子印章由市政府授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换发严格按照实物印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电子公文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密级公文不得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密钥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和电子印章密钥口令只能由指定责任人知晓,发生责任人岗位替换等情况时需更改口令;指定责任人应周期性修改相应口令。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公文接收后存放到指定的计算机上,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信息网维护中心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对系统服务器、网络运行状况、用户终端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责成相关单位配合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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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制订的《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 该《办法》是规范交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目标的需要,市政府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努力提高执行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该《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建设好美丽新九江。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市容环境十项综合整治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本市城区内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允许进入特定路段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有偿占道停放的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所属“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停管中心”)委托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所设立的分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的有偿收费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停管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有偿占道收费票据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区”及所辖街道办(社区)负责将车辆规范停放纳入“三区”街道“门前三包”范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更改泊位线。
第六条 车辆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不得随意斜停、乱停、乱摆。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
第八条 在有偿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和“三区”及所属街道办(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罚: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牌、禁止标线指示,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2、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3、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拖离至不影响通行的位置;4、对在人行道内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离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依照《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给予罚款;5、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由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 第十一条 收费停车路段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并公开收费标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 市区临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
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占道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
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办[2005]7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要求地方开展评比和达标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53号)及部领导的批示,最近,我们对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目前,经批准我部机关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共有7项。包括:梁思成建筑奖、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文明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其中,梁思成建筑奖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部管社团和部属单位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共有5项,包括: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建设事业科技创新奖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部科技委办公室)。另外,我部所管的行业多,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联度大。为激励先进,有的行业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或完成的情况,在系统、行业内进行不定期的工作总结性表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清理和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建设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上述明示的12项外,对部曾批准过的其他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部机关有关司局组织开展的行业工作性表彰,确需开展的,报经部常务会议审批。

  二、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个别行业确需开展的,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执行。能移交社团的,由社团按规定开展。

  三、凡属部管社团经部批准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社团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