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
余秀才[1 ]
摘要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且拒绝调解,导致法院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从此,使债务人可无限期占有、使用涉案债权并获得收益,故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之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债权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涉嫌侵占。针对之,应赋予债权人再起诉之救济权利。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调解、拒调诉讼时效抗辩、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提醒权
引言
因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故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后,债权人虽败诉却永远是债权所有者,债务人虽永远无法取得债权所有权,却可无限期占有、使用债权并获取收益。当初民法通则的立法者们自以为是的标新立异,成了让债权人哭笑不得的邯郸学步[ 2]。诉讼时效制度除了能为国家及法院推卸责任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外,还剩什么?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常常会听到有人在大声疾呼中国人的诚信每况愈下,却从未有人追根溯源地注意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此制度虽算不上是罪魁祸首,但至少难辞其咎。最高院的大法官们似乎意识到了诉讼时效制度这种可笑的缺陷,却苦于欲补乏术、欲改乏权[3 ],江郎才尽之下只好治标不治本地作出一个时效新解释[4 ]。至今还在为适用范围的扩大而沾沾自喜、自吹自擂的侵权法[5 ]的立法者们也好不到哪去,因为该法设定所有侵权债权,都有可能成为本文所需救济的对象,该法第二条那些自命不凡的罗列,可谓极尽蝇头小利之能事,但终究难逃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车薪之嫌[6 ]。虽说人无完人、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但这三大法[7 ]的立法者们岂是一般人?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8 ],其实根本不用立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就足以解决这一切。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目睹了大量债权人败诉后欲哭无泪、求助无门的情形,一种对债权人的同情心油然而生,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的正义感迫使笔者去思考如何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债权人寻找到一条再救济的途径,从而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 诉讼时效制度的现状、缺陷、影响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说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之后又确定了消灭时效[9 ]。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资本主义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将传统上的“消灭时效”进行修改,首创“诉讼时效”制度[10 ]。我国民法通则受此影响,亦未采纳时效取得制度,仅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
在开始论述之前,笔者先本文所称之债权作一个限定:1、债权已过诉讼时效;2、该债权仅是可给付的财物之债,不包括特定物的物权返还之债(因为特定物的返还之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行为之债;3、该债权必须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类型及数额是确定的、其他债权人无争议的、且债务人认可该债权。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众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责任分配上属于过错推定。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一种假设——民事权利可放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则推定放弃。故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实质超过诉讼时效和推定超过诉讼时效。笔者还认为,只有债权人当庭表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这一情形,方可毫无疑问地认定为实质超过诉讼时效,这种情形不在本文救济之列[11 ]。推定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指债权人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之情形时,则推定超过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的构建目的看,这种推定是建立在债权人举证不能则推定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基础之上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立法是否也应当对这种推定举证呢?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因是“法律不保护懒惰者”,但你凭什么说人家是“懒惰者”、是“怠于”?
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对债权人适用的是“主观上存在怠于”的过错推定原则。真实的“怠于”是诉讼时效制度成立的基石,而现实中债权人表示非“怠于”的意思表示方式复杂多样,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腾讯QQ、上门追索等,却几乎无法举证。实务中,大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均非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致,乃证据不足而败诉。即债权人更多的非“怠于”之故意,而是“无知”之过失。
2、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系伪命题。王利民、王轶等民法界专家均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维持既定法律秩序”之功能[12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使债权永不消灭,一般而言,债权消灭的原因有清偿、抵销、混同和放弃等。债权人起诉本身就表明未放弃,且依照笔者前述对债权的限定,也不存在其他债权消灭的情形。据此,法院虽然驳回了债权的诉讼请求,但债权人依然可以无限期、无限次地向债务人追讨,诉讼时效制度中“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功能从何谈起?笔者认为,该功能是以规定了取得时效为前提的,生搬硬套进我国,考虑欠周。
3、债务人胜诉却不能免除偿还责任。债务人可否不再清偿?社会上通行的理解是,在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后,债务人可不再偿还,王利民甚至认为仅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13 ],笔者认为,该理解值得商榷。从实务中看,任何一份判决书都只会说“债权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院保护,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从不会说“债务人欠债不还的行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变为合法,从而无需偿还”。可见,任何一份法院判决,都只审查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法院保护的问题,而不会去审查债务人欠债不还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也是不告不理之原则所致。从法条看,法律只限制了债权人的胜诉权,未赋予债务人权利,更未免除义务,免责事由需法定,“可不再偿还”相当于时效取得,更需法定。故笔者认为,上述理解亦是以规定了取得时效为前提,在我国欠缺合法根据,属生搬硬套。
4、受法律保护却不受法院保护。很多人极易误解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非请求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法院的保护,只是国家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之一,而不是唯一。故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只是法院不再为债权人保驾护航。债务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且不同意调解,则法院就只能、也只应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消极影响
诉讼时效制度的消极影响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看。
1、宏观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影响和社会层面的影响。
(1)立法层面的影响。诉讼时效制度违背中国伦理道德,超越国情、民情的历史阶段。在国外,时效制度从罗马法确立已几千年,普通民众已非常了解,故有其适用的传统基础、民情基础。中国则完全不同,几千年来从未规定过债权的诉讼时效制度,即使小有时效制度方面的规定,也从未象民法通则般彻底、全面、大范围地施行,故传统观念认为,债务人无论经过多少年,都应偿还债务,直至儿女、子孙,遂建立了“父债子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道德观念,此观念影响中国民众几千年,根深蒂固,突然之间冒出个诉讼时效制度,把传统道德观念瞬间推翻,这一法律移植有考虑欠周之嫌——中国幅员广阔,是一个国情、民情极为复杂的大国,法律的滞后性、普法工作的落后性本身已大大制约了这一制度的推广和普及,加上上述传统观念及中国民众厌诉心理的影响,使中国普通老百姓极不适应,导致实务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比比皆是。
(2)社会层面的影响。因为债务人提了诉讼时效问题来抗辩,法院就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久而久之,债务人形成了一种错误理解,认为自己对超过时效的债务可以不偿还,从而形成侥幸心理,甚至不惜温言软语、连哄带骗、日复一日地推脱,一旦拖过诉讼时效,立马翻脸不认人,认为自己不偿还是理所应当的。人性本来就有贪婪的一面,中国的普通民众也较为爱贪便宜,当自己欠债不还而债权人却无可奈何、无技可施时,债务人不仅会变得心安理得,使其负罪感、内疚感消失殆尽,而且会洋洋得意,不可避免地会向周围的亲戚、朋友、同事大肆宣扬自己如何拖债、躲债最后脱债的技巧,不断侵蚀、渗透、削弱和消灭着中国民众的诚信观念。现实中,此现象大量存在,这使得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完全指向了相反的方面,产生了极其重大而深远的负面影响,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以及对该制度的错误理解,对整个社会的危害罄竹难书,最令人堪忧的是这种情况还在继续。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常常会听到有人在大声疾呼中国人的诚信每况愈下,却从未有人追根溯源地注意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制度虽算不上是罪魁祸首,但至少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