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6:22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财库函〔200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须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鉴于西藏境内没有设立财政部驻西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为办理。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即通知你单位所属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系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邮政编码:850001联系人:肖厚国、扎西联系电话:0891-6826323,6836676



这起交通事故自行车应负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一文中,作者魏琦提出“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负事故同等责任;自行车方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方遇此情况应减速让行,故电动自行车方无责任”。笔者认为:自行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简要案情:一天上午9时,甲方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12米宽的沥青路面上由南向北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自行车(乙方)发生相撞后又与对面绕越临时停车的电动自行车(丙方)相撞,致乙方和丙方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调查事实:1、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两条机动车道,划分有非机动车道。2、临时停车符合停车规定。3、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4、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5、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时在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6、电动自行车绕道通行时占用机动车道。[1]

首先,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强调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应该确认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各方车辆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违法情况

1、自行车
自行车的通行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该路段划分有非机动车道,所以,自行车在该路段行驶时,非机动车道是自行车的合法通行路面。
自行车的通行义务:
(1)发生事故的路口为T形路口,中心虚线。自行车由东向西借道通行时占用摩托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由于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有中心虚线,所以,该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该路上的摩托车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行车未让摩托车先行,违反了该规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确认安全”是自行车的义务。很明显,自行车违反了该规定。
2、摩托车
摩托车的通行权利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
摩托车的通行义务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所以,摩托车有与同方向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摩托车有“确保安全超车”的义务。
(3)当同车道的前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办理后,摩托车有安全绕行故障车的义务。

从以上分析,摩托车在法定的路面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因为摩托车方除无号牌外无其他违法情节所以,摩托车无责任。

事故成因

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至路口时,由于自行车突然横穿,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为了避免与自行车相撞,摩托车采取向左打方向躲避,与自行车相撞后,又进入对方车道,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本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自行车未遵守法律规定让摩托车先行。

关于摩托车无牌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摩托车方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摩托车没有牌照,并不会侵犯自行车的通行权,也不会妨碍自行车履行应尽的法律(安全)义务,如果摩托车有牌照,该事故同样不可避免。所以,摩托车没有牌照与本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魏琦观点的错误

因为“事故调查事实”部分中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所以,以“摩托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为理由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因此,这个观点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执法犯法。
“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应该指的是摩托车在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时,向左打方向与对面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的情况。在遇到前方自行车自右向左横穿道路时,突然间无谓地增加了摩托车的避险义务,摩托车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出于本能向左打方向,这就是本事故的因果关系。
作者魏琦的观点,牵强地认定摩托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想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交通事故认定理念的错误。负同等责任的观点,是以生命权压路权,实际上是在向《道路交通安全法》挑战,向客观的道路交通规律挑战,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思想方法的表现。一般来说,法律是从行为上对人进行规范,而不是从达到的总体客观效果上进行规范。因为一个正确的行为,特别是单方面的正确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有效的结果。换言之,正确的措施未必一定是有效的措施。能否有效的关键有时在于客观(条件),有时在于对方的配合。
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现代的文明。与此同时,人们常处于高速、高能等高危环境,这就需要人们更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约束自己,不能以为是人就可为所欲为。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尊重自然规则,不遵守法律,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又害己。划分路权就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道路通畅,避免人车相撞,是保护生命权的具体体现。而作者魏琦的观点,实质上是否认法律规定的路权原则,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会纵容交通违法行为,使道路交通的混乱局面愈演愈烈。
可怕的是,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思想还大有市场。


20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