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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7:41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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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业经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公安机关设立城市管理治安机构,专门负责保障城管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工作,查处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工商、房产、公安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管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市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城管执法机关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文明执法。

  第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回收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

  第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管执法机关行使。

  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城管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法。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罚款规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其中罚款额度最高的一项规定处罚。罚款不得重复处罚。

城管执法机关罚款应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拆除。

  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建(构)筑物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难以确定或其它原因无法送达以及集中成片违法建(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决定,可以采用现场通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日前、集中成片违法建(构)筑物10日前在现场发布通告。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配合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配合;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认定、技术鉴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材料抄送城管执法机关。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向政府赔偿、补偿、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管执法机关;城管执法机关接到处理结果后,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等方面协助、配合城管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管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自己职责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做出说明或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查处或者移送的情况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区城管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组织查处;发现区城管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城管执法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城管执法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13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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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4〕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下同)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60%缴纳。

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本统筹地区的规定缴纳。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规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及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重复部分,只计算一次。

原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中。

本办法实施后,在军队服役的军人退役后360天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计算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中。

视同缴费年限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暂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附复印件)到居所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填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其缴费的下月起的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条 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并在本办法实施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后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从缴费的下月起的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90天内办理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在本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90天后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从缴费的下月起的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标准,每差一年降低5000元;其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额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额为标准,每差一年降低10000元。

第十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从缴费的下月起的6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视其累计缴费年限和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提高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段支付个人负担比例(以二类收费医疗机构个人自负比例为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为5年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每中断缴费1年,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二)累计缴费年限为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每中断缴费1年,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提高8个百分点;

(三)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的,每中断缴费1年,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

(四)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35年以下的,每中断缴费1年,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提高4个百分点;

(五)累计缴费年限为35年以上的,每中断缴费1年,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提高2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后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之日的时间作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处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90天后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之日的时间,作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处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要求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书面报告,办理停保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暂时中断缴费的下月起暂停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其服军役期间或全日制高校就读期间不计算累计中断缴费年限。

服军役或高校就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其服役期满或高校毕业后的90天内(从服役期满或高校毕业之日算起),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复保手续;逾期未办的,其服役期满或高校毕业之日起至办理复保手续之日止的时间,作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处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未达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必须以其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后,须继续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方能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均按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据此进行适当调整。为保证这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我委决定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前,暂停我委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及有关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