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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6:28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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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及单位:
  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是电石渣资源化最成熟、最经济的方法,既可节约水泥生产所用的天然石灰石资源,降低水泥成本,又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废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为鼓励电石渣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将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三、现有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可以采用湿磨干烧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新建电石渣水泥生产线装置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四、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经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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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关于“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0元,红小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86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程序。中储粮有关公司负责提出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三、规范执行企业行为。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要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国家有关部门安排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后,委托收储库点要按要求及时出库,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规范管理,统一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对委托存储库点要足额拨付保管费用,不得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保证安全储粮。

四、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地方粮食、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26/001e3741a2cc0d66f72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将对部分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