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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02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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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鱼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鱼粉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将鱼粉加工企业的项目审批情况及验收情况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鱼粉加工企业登记信息及年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部门。
第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办理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鱼粉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不得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 经济、质监、水产等部门要规范鱼粉行业各个环节的清洁生产,城市建设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拉鱼车的管理,对拉鱼车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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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进行。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
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则、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
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
),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二条 土地抬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公告标价或出让底价、付款方式;
(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四)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五)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六)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五)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定金可抵作地价款。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扣收违约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
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0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

为褒扬依法纳税大户,激励纳税人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营造依法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市纳税人。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年度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

3、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份占实际入库税收总额要达到:工业及商业企业30%以上,其他企业50%以上。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表彰的纳税大户为十户。

四、评选程序

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纳税人年度入库税收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将汇总结果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复审,市财政局根据复审反馈情况及评选条件核定前10名纳税户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纳税人授予“龙泉市纳税大户”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