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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9:11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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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清新汕尾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国有林(农)场场长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镇以及机关、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县(市、区)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3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专业扑火队伍;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且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2、森林防火经费或救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3、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对省、市、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敷衍塞责,各项预防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每宗森林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1)有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2宗以上。
  (2)有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辖区,发生3宗以上。
  2、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主要领导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4、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地区(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积极组织人员清理火场,造成“复燃”带来重大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或没有特殊原因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造成损失的。
  (三)县(市、区)、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0‰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森林火灾破案率达不到65%以上的。
  (四)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市直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4、扑救森林火灾因指挥失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预防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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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体委《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体委《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委《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照此研究落实。
我市一些优秀的老运动员,是攀登体育高峰的骨干,也是改变天津体育运动落后面貌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该引起重视。要根据条件与可能,积极、妥善地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与困难,这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解除了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才能更
好地激励广大新老运动员专心致志地投入训练、比赛活动,为开创我市体育运动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试行办法,由市体委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应给以支持。

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试行办法
一、老运动员范围:
足、篮、排、手、棒、垒、网球、田径、击剑、举重、射击、摔跤、航模、舰模、自行车、滑翔等项目的运动员,男子二十八岁,女子二十六岁以上;
乒乓、羽毛球、游泳、跳水、武术项目男子二十四岁,女子二十二岁以上;
体操项目男子二十二岁,女子二十岁以上;
进入专业队男子十年、女子八年以上者。
今后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二、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范围:
1.创造世界纪录、创造亚洲纪录、创造全国纪录;重大国际性比赛前三名,世界锦标赛前十名。
2.全国运动会集体项目前六名、全国甲级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棒、垒、手球前两名,参赛队不足十二个队不含);单项前三名。
3.国家队正式队员,全国或市级劳动模范、青年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三、待遇:
1.在队老运动员,可任实习教练等干部职务,符合干部条件者,办理转干手续;近二至三年,对少数有突出贡献,确因训练、比赛需要,文化程度未达到高中程度的,可放宽到初中毕业程度。离队时,提高到高中或中专程度,方可分配其他工作。
2.为鼓励老运动员延长运动生命,创造新的成绩,对少量有贡献的老运动员,能够较好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在本队能任实习教练,起到传、帮、带作用,运动队又非常需要,经市体委批准,可以继续留队服役,参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体委另行制订



3.对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区别情况适当安排。专业队运动员离队,一般培养到中专毕业;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经过文化补习,争取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学习确有困难不宜深造的,在分配工作前也要补习到初中文化程度。
4.对老运动员的工作安排,要注意发挥其体育专业特长。有突出贡献而又达到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老运动员可分配到体委系统从事教练、干部或其他专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而又确因实际困难未能达到中专文化程度的老运动员,可在体委系统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其他老运动员
,请市人事局、劳动局协助安排到基层或其他系统,一般应从事群众体育、业训、体育教学或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5.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年龄已大(男二十八岁、女二十六岁),结婚时住房困难,由体委在市计划分配住房中优先予以照顾,并请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6.对为国家、为天津市做出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授予天津市体育荣誉奖章、证书。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五、此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体委。



1984年8月3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说,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将于12月17日、18日举行。根据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要求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范围广、影响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属地区域内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设定,试卷和答题卡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巡考,考场记录等工作。做好安全、消防等紧急情况预案。
三、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严肃考试工作纪律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事、保卫部门参与的资格考试监察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属地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舞弊现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行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四、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如发生泄密、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考试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或传达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10-86094106,860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