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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1:38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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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教育局


厦教局综〔2008〕9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院校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以院校为单位设评审工作组负责本校评审工作。各评审工作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工作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各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项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项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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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坚决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
1998年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明年1月份各地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并将把检查结果上报总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遇到的特殊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应随时向总局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查的内容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税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大要案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统筹安排:
(一)清查各税漏征漏管户
(二)重点检查的行业、企业或税种
流转税主要检查1997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对出口企业主要检查1996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发生的出口业务和退税情况;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
2.邮电服务行业。
3.烟、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行业和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业流转税缴纳情况。
4.经营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组装进口计算机的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的修理修配企业。
5.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
6.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情况和出口不作销售而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8.金融保险行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中保集团所属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9.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10.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自查、自报、自缴税款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要结合这次检查对欠税进行清理,除追缴税款外
,必须加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款的,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追缴。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应处以不低于所偷、骗、抗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
要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要综合调配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的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切实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税收日常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检查中遇到的有关业务政策问题分
别由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归口处理。检查结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1998年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日常检查情况由各地税收征管部门上报总局征管司,专项检查情况由各个税政部门上报总局各有关业务司,税收检查的总体情况由各地稽查部门统一汇总上报总局稽查局。
五、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协调行动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一定要相互协调、搞好配合,统一行动。对涉及双方业务的检查,国税局、地税局原则上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避免分别进入企业同时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保证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有关检查工作的衔接问题
总局此前安排的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尚未开展的,要纳入这次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统一部署;已在进行的,也要尽量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衔接。具体安排可由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三)认真做好税收检查的总结工作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对有普遍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漏洞,进行全面总结。属于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严防税收流失;属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并提出改进
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健全税收法规制度,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和秩序,努力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