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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9:03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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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9年第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第四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

  甲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乙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种类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第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通用许可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以下简称"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 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三)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 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五)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六) 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第八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通用许可申请,并向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保证文书;

  (四) 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证明文件;

  (五)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情况说明,包括:近两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用户情况说明,包括与交易各方关系、交易情况及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说明;

  (六) 拟申请出口通用许可的物项和技术的种类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七)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每份合同执行前向最终用户索取相关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的保证文件;

  (八) 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由商务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商务部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谈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委托专家咨询机构对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专家咨询机构由商务部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通用许可:

  (一)企业已建立完备的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但无法确认其有效执行的;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出口存在扩散风险以及其他不适宜通用许可的。

  第十一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通用许可范围,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严禁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或者利用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批复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第十三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其他程序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政策、法规要求,有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妥善保存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五年。

  第十六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或者在从事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现,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时,应当立即暂停或停止相关出口活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主动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依照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检查机制执行情况,如实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六个月及通用许可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使用情况,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时间、物项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贸易方式、出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以及运输途径和报关口岸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部应当及时通过"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或其他媒介发布相关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对通用许可经营者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部委托的专家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通用许可经营者的要求,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通用许可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时,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复制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的资料等方式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通用许可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出口行为,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必要时,可以撤销通用许可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通用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的,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或者超出通用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出口通用许可,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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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4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扎口、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临时组建的大型活动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贯彻“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大型活动领导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以市财政局为主并抽调与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其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机构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

  (三)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审定。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大型活动举办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单设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资金来源,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使用大型活动日常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购置的专项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