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5:28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登记办法办理。

第四章统筹项目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情、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及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第五章保险费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第十七条、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第十四条规定的统筹项目费用。

第七章待遇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章就医管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计划生育相关项目应在本市市区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应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和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单独管理,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时应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于生育前一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易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附件2),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从备案之月起享受待遇。不办理备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章待遇申报与费用拨付

第三十五条、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消费明细、出院记录、生育证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终止妊娠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凭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复印件、生育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七条、职工及职工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凭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医疗消费明细、病历记录、《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原件、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职工及职工配偶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附件2)、医疗消费明细、病历记录、医疗费收据、《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附件4),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原件、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拨付至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或由市医保中心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处理;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办法规定以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病历资料、医学证明、医疗费收据,骗报医疗费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五)在医疗服务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保障水平,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7号)收悉。现就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

二、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36个全资企业、1个控股企业、1个事业单位,以及38个发电企业(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转让)。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20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国家电网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国家电网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电网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国家电网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八、国家电网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电网发展,增强企业实力,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九、国家电网公司要继续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十、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供电,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全国电网调度工作暂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统一协调和调度。具体过渡期限,待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营后另行明确。

  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一宗重婚案】

本文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述:一名男子多年来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先后跟三个女人结婚,拥有合法的结婚证。奇怪的是,这名男子竟然先后与二名女子在同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两次。如果不是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这出“三女共一夫”的闹剧可能还在延续。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什么这些涉嫌重婚罪的被告人能游刃有余地周旋于感情游戏之间?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以及人口信息管理还需要作出什么样的补救?

【案外思考】

为什么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处办两张结婚证?按照新颁布的婚姻法有关规定,在为准新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要两位准新人出示身份证和户口本,然后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就可以办理登记,过程很简单。也就是说,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婚姻登记无需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只需要当事人作出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办理。使得结婚、离婚更加私人化。但是传统婚姻登记制度管理滞后,形成信息孤岛,各地信息无法共享,导致一些人提供虚假信息登记结婚、重婚。

这些重婚者为何能重婚?领结婚证时到底以前结没结婚?一般没人去查。同时,这些重婚者结婚后之所以能顺利生下小孩,甚至可超生几胎,与很多地方贯彻计生政策不力有关系。超生一个孩子罚点款,准生证就可以顺利到手。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深思。

【婚姻登记漏洞】

漏洞一:婚姻登记时,只要男女双方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户口簿信息若不准确,一般以个人声明为准,只要他们填写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提供的材料齐全就可以。对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是实质性的审查,如果重婚,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漏洞二:《婚姻登记条例》根据便民的原则,规定内地居民既可以到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到当地乡、镇政府登记结婚,这就造成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纵向分割,引起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对辖区居民婚姻状况不甚了解。

漏洞三:目前,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是按属地进行管理的。假如一个已婚人士拿着身份证去同一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在电脑上录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时,婚姻登记的信息系统不会提示其婚姻状况,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将会以该已婚人士提供的户口本上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填写的婚姻状况为其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对于有无配偶这一项,婚姻登记部门通常这样掌握,即当事人持户口簿前往办理,如标明未婚,就按未婚办理。

漏洞四:一些落后地区的婚姻登记,仍以书面形式进行,所以一一查询以往档案更不可能。此外,人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并没有相关部门硬性要求其一定要拿着自己的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盖上“已婚”公章,所以许多人在结婚后其户口本上仍显示其未婚。假如一个已婚人士拿着真的身份证去同一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如果其户口本上写着未婚,这就意味着他可以“再结一次婚”。

按照规定,当事人办完婚姻登记手续应该持户口簿主动前往派出所,把“未婚”变更为“已婚”。但如果当事人以种种借口拖延甚至怠于办理变更,则可能出现虽然已婚,户口本上仍然显示未婚的状况。

【笔者建议】

综上,因婚姻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没有联网,许多有重婚或骗婚想法的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空档”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而出现同时身背多重婚姻的局面。因此,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由于各省份的婚姻登记系统各自独立不联网,造成异地不能查询个人婚姻信息、存在重婚骗婚等情况,应引起重视。要及时启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工作,与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系统联网,这样以有效遏制重婚现象的发生。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